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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正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調偵字第13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136 號被告何正中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期滿。扣案之機車驅動皮帶174 條及重垂滾子64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正中所涉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13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4 年2 月9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一覽表┌──┬────────┬───┬──────────┐│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受侵害之商標權人、註││ │ │ │冊審定號 │├──┼────────┼───┼──────────┤│ 1 │機車驅動皮帶 │174條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2 │重垂滾子 │64顆 │同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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