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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秦豪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豪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豪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秦豪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告附表:受刑人秦豪謙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5月19日 ││ │ │ │ ││ │ │ │ ││ │ │ │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865、 │毒偵字第865、 │毒偵字第3764號 ││ │1183號 │1183號 │ ││ │ │ │ ││ │ │ │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後├─────┼────────┼────────┼────────┤│事│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 │103年度審易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實│ │1136號 │1136號 │1532號 ││審│ │ │ │ ││ ├─────┼────────┼────────┼────────┤│ │判 決日 期│103年4月30日 │103年4月30日 │103年12月8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定├─────┼────────┼────────┼────────┤│判│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 │103年度審易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決│ │1136號 │1136號 │1532號 ││ │ │ │ │ ││ ├─────┼────────┼────────┼────────┤│ │確 定日 期│103年6月4日 │103年6月4日 │104年1月8日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執字第19315號 │執字第19315號 │執字第1303號(執 ││ │ │ │行中) ││ ├────────┴────────┤ ││ │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 │ ││ │審易字第11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月。(執行中)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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