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伍壹捌公克、零點貳陸玖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陸零壹公克、零點零柒伍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育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675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518公克、0.2698公克)、大麻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601公克、0.0759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育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675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518公克、0.2698公克)、大麻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601公克、0.0759公克),經送驗鑑定結果確實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103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