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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錫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錫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錫欽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錫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9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壹│幣1,000 元折算壹│                │
│              │日              │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 條第1 │
│              │第11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項第1 款        │
├───────┼────────┼────────┼────────┤
│  犯罪日期    │103 年4 月1 日晚│103 年4 月1 日某│103 年6 月25日中│
│              │間9 時許至103 年│時許            │午12時30分許    │
│              │4 月3 日凌晨0 時│                │                │
│              │35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19718 號、10│字第19718 號、10│字第26477 號    │
│              │3 年度毒偵字第26│3 年度毒偵字第26│                │
│              │60號            │60號            │                │
├──┬────┼────────┼────────┼────────┤
│ 最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
│ 實 │        │1235號          │1235號          │443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4 年1 月19日  │104 年1 月19日  │104 年1 月23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
│ 決 │        │1235號          │1235號          │4436號          │
│    ├────┼────────┼────────┼────────┤
│    │確定日期│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23日  │
├──┴────┼────────┴────────┼────────┤
│備       註   │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                │
│              │3 年度審簡字第1235號判決,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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