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諭知其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利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最後事│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實審 │期 │判決│期 │├──┼──────┼─────┼────┼───┼───┼──┼───┤│施用│有期徒刑6 月│103 年3 月│103 年度│103 年│103 年│同前│103 年││第二│,如易科罰金│13日17時許│毒偵字第│度簡字│8 月5 │ │8 月26││級毒│,以2000元折│採尿前96小│4142號 │第4226│日 │ │日 ││品 │算1 日。 │時內某時 │ │號 │ │ │ │├──┼──────┼─────┼────┼───┼───┼──┼───┤│施用│有期徒刑6 月│103 年2 月│103 年度│103 年│104 年│同前│104 年││第二│,如易科罰金│20日1 時許│毒偵字第│度易字│1 月27│ │2 月25││級毒│,以1000元折│採尿前96小│3755號 │第1565│日 │ │日 ││品 │算1 日。 │時內某時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