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利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利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李利華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5694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338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