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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利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利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李利華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5694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338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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