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強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強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強方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