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建河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建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建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6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建河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5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39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3 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11月19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累進縮刑後,縮刑期滿日為104 年11月3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6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