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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8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正益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4 年度執字第5457號)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信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字第18531 號執行指揮書之罪名及刑期欄附表所載竊盜18次、合計8 年1 月15日之刑期,因此本件竊盜罪刑應已執行完畢,且本件竊盜罪刑縱未執行完畢,行刑權時效亦已消滅,而異議人係因為對本件執行有異議,所以才不願到案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55號為有罪科刑判決,聲明異議人上訴後,竊盜部分罪刑因其撤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罪刑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又前開因撤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之竊盜部分罪刑,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以104 年度執字第5457號執行分案,惟尚未發執行指揮書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7 月17日新北檢榮丁104 執5457字第45943 號函在卷可證,且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既尚未就前開竊盜部分罪刑核發執行指揮書,即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之可言。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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