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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刑 │ │ │審 │期 │判決│期 │├───┼──┼────┼────┼────┼───┼──┼───┤│施用第│有期│103 年5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3 年│同前│103 年││二級毒│徒刑│月18日 │103 年度│103 年度│10月9 │ │11月10││品 │5 月│ │毒偵字第│審簡字第│日 │ │日 ││ │ │ │2466號 │1481號 │ │ │ │├───┼──┼────┼────┼────┼───┼──┼───┤│施用第│有期│103 年7 │新北地檢│本院103 │103 年│同前│103 年││二級毒│徒刑│月24日 │103 年度│年度審簡│11月28│ │12月19││品 │5 月│ │毒偵字第│字第1546│日 │ │日 ││ │ │ │6417號 │號 │ │ │ │├───┼──┼────┼────┼────┼───┼──┼───┤│施用第│有期│103 年6 │臺北地檢│臺北地院│104 年│同前│104 年││二級毒│徒刑│月17日 │103 年度│104 年度│4 月16│ │5 月5 ││品 │4 月│ │毒偵字第│審簡字第│日 │ │日 ││ │ │ │3134號 │552 號 │ │ │ │├───┼──┼────┼────┼────┼───┼──┼───┤│施用第│有期│103 年10│新北地檢│本院104 │104 年│同前│104 年││二級毒│徒刑│月3 日15│104 年度│年度簡字│5 月8 │ │6 月1 ││品 │5 月│時35分採│毒偵字第│第683 號│日 │ │日 ││ │ │尿前96小│280號 │ │ │ │ ││ │ │時內某時│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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