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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9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坤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證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證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4 年6 月15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妨害性自主          │毀棄損壞            │偽證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102 年12月1 日凌晨3 │102 年10月29日凌晨4 │                    │
│ 犯  罪  日  期 │時30分許            │時37分許            │102年10月17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65號           │字第1761號          │字第409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7號 │  104年度簡字第15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33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4月14日    │   104年01月28日    │   104年04月30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3年度侵訴字第37號│104年度簡字第153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33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5月19日    │   104年03月37日    │   104年05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北地檢104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 年度執字│
│備            註│第4473號            │第5146號            │第884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9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