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俊燕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燕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