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聲字第3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智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戴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附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