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長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使用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T 恤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被告吳長壽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期滿。扣案之仿冒相奈兒商標T 恤1 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3 年12月2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偵查卷、103 年度緩字第142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偵查卷第38、40頁)。而本案扣案之黑色T 恤1 件,係被告意圖販賣而委託不知情友人陳列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吉祥服飾店內時,為員警於102 年8 月2 日下午11時10分許當場查扣,並經送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商品一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明確供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偵查卷第4 背面至5 、30背面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鑑定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25047 號偵查卷第8 至10、17頁),是該使用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T 恤1 件,自應適用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