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6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6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穎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穎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穎智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楊穎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賭博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102 年2 月6 日某時起至│102 年7 月18日        │
│        │同年月7 日0 時30分許為│                      │
│        │警查獲時止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4779號  │102 年度偵字第17648 號│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                      │                      │
│實├──┼───────────┼───────────┤
│審│案號│102 年度簡字第1566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40號  │
│  │    │                      │                      │
│  ├──┼───────────┼───────────┤
│  │判決│102 年08月27日        │103 年02月2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102 年度簡字第1566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40號  │
│  │    │                      │                      │
│  ├──┼───────────┼───────────┤
│  │確定│102 年09月26日        │103 年03月27日        │
│  │日期│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6322號  │103 年度執字第3673號  │
│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為8月(104執更91號、已執畢)│
│        │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102 年5 月22日        │102 年7 月2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6059號  │103 年度偵字第25177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                      │                      │
│實├──┼───────────┼───────────┤
│審│案號│103 年度簡字第5216號  │104年度簡上字第44號   │
│  │    │                      │                      │
│  ├──┼───────────┼───────────┤
│  │判決│103 年10月01日        │104 年7月1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103 年度簡字第5216號  │104年度簡上字第44號   │
│  │    │                      │                      │
│  ├──┼───────────┼───────────┤
│  │確定│103 年10月27日        │104年7月14日          │
│  │日期│                      │                      │
├─┴──┼───────────┼───────────┤
│是否得易│ 是                   │是                    │
│科罰金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19826 號│104 年度執字第15163號 │
│        ├───────────┴───────────┤
│        │同上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6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