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11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宏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3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9月30日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88 公克,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87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黃志宏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9 月30日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淨重0.188 公克,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87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4 年3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復參以現今毒品鑑定方法中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最準確,故應以之為最後確認之依據,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3 月1 日(83)北總內字第135 號函旨可參,參以上開扣案物之鑑定方法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之,亦有該鑑定書所載鑑定方法可稽,是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又其經送鑑定,經鑑定執行機關取樣0.0002克並已用罄,亦經載明於上揭鑑定書內,是該取樣用罄0.0002公克部分,客觀上堪認業已滅失,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諭知沒收銷燬時,自應扣除業已滅失部分後而為宣告。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可參,則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1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