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祥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林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包括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3245號、第3962號),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