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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19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志雄陳威憲許菁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19號

自訴人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慧玲
被告
張燕芝
被告
張文度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張燕芝等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呂榮海律師、俞百羽律師行之(見本院卷一第10、85頁),惟自訴人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遞狀陳報已解除委任呂榮海律師、俞百羽律師,另委任任鳴鉅律師(見本院卷一第156至157 頁),然自訴人於106 年11月9 日再遞狀陳報已解除委任任鳴鉅律師,有為終止自訴代理人事之陳報狀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61頁),自訴人未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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