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26號
財產所有人 雨冶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昭和(原名:呂超河)
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9 號被告呂天元等人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雨冶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自訴意旨認被告呂天元等人涉嫌侵占案件,其中第三人即雨冶有限公司自自訴人效仲股份有限公司所所獲得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其中可能包含犯罪所得,且為該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26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