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7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運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433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各編號「偽造私文書」欄及「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及出處」欄所示偽造之「甲○○」印文共拾枚、偽造之「甲○○」署押壹枚、偽造之「甲○○」印章壹顆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2年間某日,經其從事代理大陸地區公司申 設在臺辦事處業務之友人歐宗洲詢問是否有自有之臺灣地區房屋可供申請登記為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之所在地,因感念平日生活上受歐宗洲多方照顧,明知其母親甲○○並未同意將甲○○所有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等兩處房屋(下稱萬華區房屋、板橋區房屋)供大陸地區公司申請登記為在臺辦事處之所在地,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偽造時間」欄所示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之85度C蛋糕店、 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之某熱炒店等地,以附表各編號「偽造私文書過程」欄所示方式偽造附表各編號「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房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明甲○○同意附表各編號「大陸地區公司」欄所示之大陸地區公司登記萬華區房屋、板橋區房屋為在臺辦事處所在地,並將該等房屋使用同意書交予歐宗洲,歐宗洲並將附表編號1至4、9之房屋使用同意書 交付予委請其尋找可供大陸地區公司設立在臺辦事處所在地之臺灣地區房屋之友人袁俊傑。嗣不知情之歐宗洲、袁俊傑於附表各編號「行使偽造私文書經過」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附表各編號「偽造私文書」欄所示房屋使用同意書予經濟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甲○○、經濟部對於大陸地區公司來臺設辦事處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歐宗洲、袁俊傑以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嗣附表編號8之大陸商深圳市諾特維電子零件有限公司之在臺辦事 處代表人胡文菊遭查獲在臺灣地區從事妨害風化行為,而從事與許可來臺目的不符之活動,經檢察官通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轉知經濟部,復經經濟部派員訪查後,確認該公司位於萬華區房屋之在臺辦事處疑似為一空戶且無實際營運情事,乃撤銷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及設立辦事處報備之處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901號卷<下稱本院訴字第901號卷>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正面、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6號卷<下稱本院訴字第1176號卷>第14頁正、背面)。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96頁正面至第97頁正面)、證人歐宗洲 、袁俊傑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詞(見偵卷第45頁正面至第53頁背面、第61頁正面至第63頁正面、第66頁正面至第72頁正面、第213頁正面至第214頁背面、第214頁背面至第215頁背面)。 (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房屋使用同意書影本各1份(見偵卷第85 頁背面、第90頁正面、第94頁背面、第101頁背面、第104頁正面、第108頁正面、第115頁背面、121頁背面、第127頁背面、第133頁正面、第138頁背面)。 (四)大陸商成都一枝紅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陸商上海靈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陸商撫順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大陸商昆山展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陸商深圳市柯麗娜服飾貿易有限公司、大陸商深圳市諾維特電子零件有限公司、大陸商廣州阿凡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陸商成都院子服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陸商湖北豐凱淶投資有限公司、大陸商佛山市翰興不銹鋼有限公司、大陸商臨海市偉信貿易有限公司等11家大陸地區公司經濟部卷宗各1份(見偵卷第84頁正面 至第88頁正面、第88頁背面至第92頁正面、第92頁背面至第97頁正面、第97頁背面至第102頁正面、第102頁背面至第106頁背面、第107頁正面至第113頁背面、第114頁正面至第119頁背面、第120頁正面至第125頁正面、第125頁背面至第131頁正面、第131頁背面至第136頁背面、第137頁正面142頁 背面)。 (五)經濟部商業司104年3月19日經商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被害人隨身攜帶印鑑章之印文1枚、經濟部網頁列印資料 1紙(見偵卷第188頁正面至第193頁正面、第199頁正面、本院訴字第1176號卷第16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用以偽造附表編號2至10印文之 「甲○○」印章1顆,係其先前為處理被害人房屋都更事務 未經被害人同意所偽刻一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56頁背面),核與上述證人即被害人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且有上開被害人隨身攜帶印鑑章之印文1枚可證,足認被告用以偽造印文之印章係屬偽造之印 章,附此敘明。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業者偽造「甲○○」之印章1枚,為間接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歐宗洲 、袁俊傑行使附表各編號「偽造私文書」欄所示偽造之房屋使用同意書,亦均為間接正犯。被告以手寫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偽造私文書」欄及「偽造署押、印文、數量及出處 」欄所示「「甲○○」之署押1枚、偽刻「甲○○」之印章 後,持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編號2至10「偽造私文書」欄及 「偽造署押、印文、數量及出處」欄所示「甲○○」之印文共10枚,均為偽造私文書之前階段行為,而其偽造該等私文書後又進而提出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所為附表各編號所示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分別如附表各編號「偽造時間」欄所示,且地點分別為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之85度C蛋糕店、新 北市板橋區陽明街之某熱炒店,與一般接續犯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而賡續為之情形有違,難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高,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11張房屋使用同意書不是一次蓋章完成的,都是歐宗洲臨時去找伊在同意書上蓋章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76號卷第14頁背面),可見被告應係分別起意為本案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準此,被告所為附表各編號所示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應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似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前於10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 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6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附表各編號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擅自冒用被害人名義,偽造其印章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已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經濟部對於大陸地區公司來臺設辦事處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亦徵其法治觀念之薄弱,兼衡其係因感念歐宗洲平日對其之照顧,基於朋友情義而無償幫忙朋友之動機,暨其犯後終認犯行,復參酌其離婚生有五子(僅幼子尚未成年,目前由前配偶撫養)、父親過世、母親需其照護之家庭環境、打零工為生、每月收入約新臺幣5至6千元之經濟狀況、士官學校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 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印文、數量及出處」欄所示偽造之「甲○○」印文共10枚、「甲○○」署押1 枚,均係被告偽造之署押、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於附表各編號之各罪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係使用同一顆「甲○○」印章偽造附表編號2至10之印文等語(見本院訴字第901號卷第56頁背面),此顆印章雖未扣案,然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分別於附表編號2至10之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偽造時間 │大陸地區公司│偽造私文書 │偽造私文書過程 │行使偽造私文書經過 │偽造之署押、印│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文、數量及出處│ │ ├──┼───────┼──────┼───────┼─────────────┼────────────┼───────┼────────┤ │ 1 │102年8月15日 │大陸商昆山展│102年8月15日房│袁俊傑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袁俊傑於102年8月19日申請│「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利投資管理有│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大陸商昆山展利投資管理有│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限公司 │偵卷第101頁背 │手寫其上「大陸地區公司」、│限公司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署押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面) │「日期」等欄位,並經由歐宗│許可、設立在臺辦事處之報│第101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洲交付予乙○○,乙○○再填│備時,向經濟部提出左列房│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寫房屋使用同意書其他欄位,│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明江│ │日。附表編號1「 │ │ │ │ │ │且在「立同意書人」欄位偽簽│吳靜同意大陸商昆山展利投│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甲○○」之署押1枚,而偽 │資管理有限公司登記新北市│ │「偽造之署押、印│ │ │ │ │ │造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區○○路000號4樓房屋│ │文、數量及出處」│ │ │ │ │ │書1份,表示甲○○同意大陸 │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之用意│ │欄所示之「甲○○│ │ │ │ │ │商昆山展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而行使之。 │ │」署押壹枚沒收。│ │ │ │ │ │登記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168 │ │ │ │ │ │ │ │ │號4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 │ │ │ │ │ │ │ │ │處所在地,並將該同意書交付│ │ │ │ │ │ │ │ │歐宗洲轉交予袁俊傑。 │ │ │ │ ├──┼───────┼──────┼───────┼─────────────┼────────────┼───────┼────────┤ │ 2 │102年8月30日 │大陸商撫順機│102年8月30日房│袁俊傑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袁俊傑於102年9月4日申請 │「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械設備製造有│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大陸商撫順機械設備製造有│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限公司 │偵卷第94頁背面│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限公司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經由歐宗洲交付予乙○○,江│許可、設立在臺辦事處之報│第94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運璽則在房屋使用同意書「立│備時,向經濟部提出左列房│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同意書人」欄位蓋用其先前為│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明江│ │日。附表編號2「 │ │ │ │ │ │處理甲○○房屋都更事務,未│吳靜同意大陸商撫順機械設│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經甲○○同意而委請不知情之│備製造有限公司登記新北市│ │「偽造之署押、印│ │ │ │ │ │成年刻印店業者偽刻之「江吳│○○區○○路000號4樓房屋│ │文、數量及出處」│ │ │ │ │ │靜」印章1枚,而偽造左列房 │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之用意│ │欄所示之「甲○○│ │ │ │ │ │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書1份, │而行使之。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表示甲○○同意大陸商撫順機│ │ │之「甲○○」印章│ │ │ │ │ │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登記新北│ │ │壹顆均沒收。 │ │ │ │ │ │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 │ │ │ │ │ │ │ │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所在地,│ │ │ │ │ │ │ │ │並將該同意書交付歐宗洲轉交│ │ │ │ │ │ │ │ │予袁俊傑。 │ │ │ │ ├──┼───────┼──────┼───────┼─────────────┼────────────┼───────┼────────┤ │ 3 │102年10月17日 │大陸商廣州阿│102年10月17日 │袁俊傑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袁俊傑於102年10月17日申 │「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凡達生物科技│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請大陸商廣州阿凡達生物科│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有限公司 │(偵卷第115頁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技有限公司在臺從事業務活│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背面) │經由歐宗洲交付予乙○○,江│動之許可、設立在臺辦事處│第115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運璽則在房屋使用同意書「立│之報備時,向經濟部提出左│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同意書人」欄位蓋用上述偽刻│列房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 │日。附表編號3「 │ │ │ │ │ │之「甲○○」印章1枚,偽造 │明甲○○同意大陸商廣州阿│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書│凡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記│ │「偽造之署押、印│ │ │ │ │ │1份,表示甲○○同意大陸商 │臺北市○○區○○路000號5│ │文、數量及出處」│ │ │ │ │ │廣州阿凡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 │欄所示之「甲○○│ │ │ │ │ │登記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147 │之用意而行使之。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號5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 │ │ │之「甲○○」印章│ │ │ │ │ │處所在地,並將該同意書交付│ │ │壹顆均沒收。 │ │ │ │ │ │歐宗洲轉交予袁俊傑。 │ │ │ │ ├──┼───────┼──────┼───────┼─────────────┼────────────┼───────┼────────┤ │ 4 │102年10月28日 │大陸商佛山市│102年10月28日 │袁俊傑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袁俊傑於102年11月1日(起│「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翰興不銹鋼有│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訴書誤載為103年2月25日,│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限公司 │(偵卷第133頁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應予更正)申請大陸商佛山│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正面) │經由歐宗洲交付予乙○○,江│市翰興不銹鋼有限公司在臺│第133頁正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運璽則在房屋使用同意書「立│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設立│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同意書人」欄位蓋用上述偽刻│在臺辦事處之報備時,向經│ │日。附表編號4「 │ │ │ │ │ │之「甲○○」印章,偽造左列│濟部提出左列房屋使用同意│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書1份 │書,用以表明甲○○同意大│ │「偽造之署押、印│ │ │ │ │ │,表示甲○○同意大陸商佛山│陸商佛山市翰興不銹鋼公司│ │文、數量及出處」│ │ │ │ │ │市翰興不銹鋼有限公司登記臺│登記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14│ │欄所示之「甲○○│ │ │ │ │ │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7號5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 │」印文壹枚、偽造│ │ │ │ │ │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所在地│事處之用意而行使之。 │ │之「甲○○」印章│ │ │ │ │ │,並將該同意書交予歐宗洲,│ │ │壹顆均沒收。 │ │ │ │ │ │歐宗洲再交付予袁俊傑。 │ │ │ │ ├──┼───────┼──────┼───────┼─────────────┼────────────┼───────┼────────┤ │ 5 │102年10月30日 │大陸商上海靈│102年10月30日 │歐宗洲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袁俊傑於102年11月1日申請│「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童文化用品有│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大陸商上海靈童文化用品有│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限公司 │(偵卷第90頁正│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限公司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面) │交付予乙○○在房屋使用同意│許可、設立在臺辦事處之報│第90頁正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書「立同意書人」欄位蓋用上│備時,向經濟部提出左列房│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述偽刻之「甲○○」印章,偽│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明江│ │日。附表編號5「 │ │ │ │ │ │造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吳靜同意大陸商上海靈童文│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書1份,表示甲○○同意大陸 │化用品有限公司登記新北市│ │「偽造之署押、印│ │ │ │ │ │商上海靈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區○○路000號4樓房屋│ │文、數量及出處」│ │ │ │ │ │登記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168 │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之用意│ │欄所示之「甲○○│ │ │ │ │ │號4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 │而行使之。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處所在地,並將該同意書交予│ │ │之「甲○○」印章│ │ │ │ │ │歐宗洲。 │ │ │壹顆均沒收。 │ ├──┼───────┼──────┼───────┼─────────────┼────────────┼───────┼────────┤ │ 6 │102年11月18日 │大陸商成都院│102年11月18日 │歐宗洲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歐宗洲於102年11月20日申 │「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子投資管理有│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請大陸商成都院子投資管理│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限公司、大陸│(偵卷第121頁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有限公司、大陸商一枝紅花│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商一枝紅花投│背面)、102年 │交付予乙○○在房屋使用同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臺從事│第121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資管理有限公│11月18日房屋使│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位蓋│業務活動之許可、設立在臺│、「立同意書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司 │用同意書(偵卷│用上述偽刻之「甲○○」印章│辦事處之報備時,向經濟部│」欄:「甲○○│日。附表編號6「 │ │ │ │ │第85頁背面) │,偽造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提出左列2份房屋使用同意 │」印文1枚(見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私文書共2份,表示甲○○同 │書,用以表明甲○○同意大│偵卷第85頁背面│「偽造之署押、印│ │ │ │ │ │意大陸商成都院子投資管理有│陸商成都院子投資管理有限│) │文、數量及出處」│ │ │ │ │ │限公司、大陸商一枝紅花投資│公司、大陸商一枝紅花投資│ │欄所示之「甲○○│ │ │ │ │ │管理有限公司分別登記臺北市│管理有限公司分別登記臺北│ │」印文共貳枚、偽│ │ │ │ │ │○○區○○路000號5樓房屋、│市○○區○○路000號5樓房│ │造之「甲○○」印│ │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屋、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 │章壹顆均沒收。 │ │ │ │ │ │房屋為該二家公司在臺辦事處│168號4樓房屋為該等公司在│ │ │ │ │ │ │ │所在地,並將該等同意書交予│臺辦事處之用意而行使之。│ │ │ │ │ │ │ │歐宗洲。 │ │ │ │ ├──┼───────┼──────┼───────┼─────────────┼────────────┼───────┼────────┤ │ 7 │102年12月11日 │大陸商臨海市│102年12月11日 │歐宗洲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歐宗洲於103年1月7日(起 │「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偉信貿易有限│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訴書誤載為102年11月1日,│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公司 │(偵卷第138頁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應予更正)申請大陸商成都│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背面) │交付予乙○○在房屋使用同意│院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臺│第138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書「立同意書人」欄位蓋用上│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設立│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述偽刻之「甲○○」印章,偽│在臺辦事處之報備時,向經│ │日。附表編號7「 │ │ │ │ │ │造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濟部提出左列房屋使用同意│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書1份,表示甲○○同意大陸 │書,用以表明甲○○同意大│ │「偽造之署押、印│ │ │ │ │ │商臨海市偉信貿易有限公司登│陸商成都院子投資管理有限│ │文、數量及出處」│ │ │ │ │ │記臺北市○○區○○路000號5│公司登記臺北市萬華區西藏│ │欄所示之「甲○○│ │ │ │ │ │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所│路147號5樓房屋為該公司在│ │」印文壹枚、偽造│ │ │ │ │ │在地,並將該同意書交予歐宗│臺辦事處之用意而行使之。│ │之「甲○○」印章│ │ │ │ │ │洲。 │ │ │壹顆均沒收。 │ ├──┼───────┼──────┼───────┼─────────────┼────────────┼───────┼────────┤ │ 8 │103年1月10日 │大陸商深圳市│103年1月10日 │歐宗洲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歐宗洲於103年1月20日申請│「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諾維特電子零│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大陸商深圳市諾維特電子零│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件有限公司 │(偵卷第108頁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件有限公司在臺從事業務活│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正面) │交付予乙○○在房屋使用同意│動之許可、設立在臺辦事處│第108頁正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書「立同意書人」欄位蓋用上│之報備時,向經濟部提出左│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述偽刻之「甲○○」印章,偽│列房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 │日。附表編號8「 │ │ │ │ │ │造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明甲○○同意大陸商深圳市│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書1份,表示甲○○同意大陸 │諾維特電子零件有限公司登│ │「偽造之署押、印│ │ │ │ │ │商深圳市諾維特電子零件有限│記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147 │ │文、數量及出處」│ │ │ │ │ │公司登記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號5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 │ │欄所示之「甲○○│ │ │ │ │ │147號5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之用意而行使之。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事處所在地,並將該同意書交│ │ │之「甲○○」印章│ │ │ │ │ │予歐宗洲。 │ │ │壹顆均沒收。 │ ├──┼───────┼──────┼───────┼─────────────┼────────────┼───────┼────────┤ │ 9 │103年2月20日 │大陸商湖北豐│103年2月20日 │袁俊傑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袁俊傑於103年3月5日(起 │「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凱浹投資有限│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訴書誤載為102年11月20日 │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公司 │(偵卷第127頁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應予更正)申請大陸商湖│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背面) │經由歐宗洲交付予乙○○,江│北豐凱淶投資有限公司在臺│第127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運璽在房屋使用同意書「立同│辦事處所在地之變更時,向│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意書人」欄位蓋用上述偽刻之│經濟部提出左列房屋使用同│ │日。附表編號9「 │ │ │ │ │ │「甲○○」印章,偽造左列房│意書,用以表明甲○○同意│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書1份, │大陸商湖北豐凱淶投資有限│ │「偽造之署押、印│ │ │ │ │ │表示甲○○同意大陸商湖北豐│公司登記臺北市萬華區西藏│ │文、數量及出處」│ │ │ │ │ │凱淶投資有限公司登記臺北市│路147號5樓房屋為該公司在│ │欄所示之「甲○○│ │ │ │ │ │○○區○○路000號5樓房屋為│臺辦事處之用意而行使之。│ │」印文壹枚、偽造│ │ │ │ │ │該公司在臺辦事處所在地,並│ │ │之「甲○○」印章│ │ │ │ │ │將該同意書交付歐宗洲轉交予│ │ │壹顆均沒收。 │ │ │ │ │ │袁俊傑。 │ │ │ │ ├──┼───────┼──────┼───────┼─────────────┼────────────┼───────┼────────┤ │ 10 │103年2月21日 │大陸商深圳市│103年2月21日房│歐宗洲自經濟部網頁下載房屋│歐宗洲於103年3月5日申請 │「立同意書人」│乙○○犯行使偽造│ │ │ │柯麗娜服飾貿│屋使用同意書(│使用同意書並列印成紙本,再│大陸商深圳市柯麗娜服飾貿│欄:「甲○○」│私文書罪,累犯,│ │ │ │易有限公司 │偵卷第104頁正 │以電腦繕打其上應載事項,並│易有限公司在臺從事業務活│印文1枚(偵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面) │交付予乙○○在房屋使用同意│動之許可、設立在臺辦事處│第104頁正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書「立同意書人」欄位蓋用上│之報備時,向經濟部提出左│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述偽刻之「甲○○」印章,偽│列房屋使用同意書,用以表│ │日。附表編號10「│ │ │ │ │ │造左列房屋使用同意書之私文│明甲○○同意大陸商深圳市│ │偽造私文書」欄及│ │ │ │ │ │書1份,表示甲○○同意大陸 │柯麗娜服飾貿易公司登記新│ │「偽造之署押、印│ │ │ │ │ │商深圳市柯麗娜服飾貿易有限│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文、數量及出處」│ │ │ │ │ │公司登記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事處之│ │欄所示之「甲○○│ │ │ │ │ │168號4樓房屋為該公司在臺辦│用意而行使之。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事處所在地,並將該同意書交│ │ │之「甲○○」印章│ │ │ │ │ │予歐宗洲。 │ │ │壹顆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