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財產所有人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華 財產所有人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瑞瑜 財產所有人 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昭鋒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被告湯月碧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湯月碧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第三人即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分別得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99年間「整形外科統合式微型骨鑽鋸組1 組(案號:IA0000000 )」採購案、「多功能血管雷射(案號:IA1000082 )」採購案、「微創水刀清創儀1 台(案號:IA1000537 )」採購案各自獲得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係犯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使其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