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雅斈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律師 被 告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偉 被 告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秉逸(原名曾陵逸) 被 告 李士偉 被 告 德泰葬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周全 被 告 御尊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鈺美 被 告 廖經順 被 告 源德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源德禮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雅雲 被 告 劉興良 上9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590 號),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等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陳雅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方式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李士偉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方式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德泰葬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 吳周全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方式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御尊生命服務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廖經順犯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方式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源德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劉興良犯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士偉為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下稱道明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慶偉)及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明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秉逸)之實際負責人,陳雅斈為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下稱聚豐園公司)之負責人,吳周全為德泰葬儀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之負責人,廖經順為御尊生命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御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鈺美)之實際負責人,劉興良為源德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源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雅雲)之實際負責人。李士偉為順利標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殯葬事務採購案件之投標案,竟為下列犯行: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標案中,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同時以道明公司、明皇公司之名義備妥投標文件投標該等標案,以製造競爭假象,致如附表一所示招標單位之承辦人員誤信道明公司及明皇公司此等參與投標廠商之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款之規定決定不予開標,而為本不應進行之開標作業,以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道明公司、明皇公司並順利標得附表一所示之部分標案,詳細得標情形如附表一所示)。 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標案中,與陳雅斈(附表二全部)、吳周全(附表二編號7 )、廖經順(附表二編號6 、7 )、劉興良(附表二編號6 、7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道明公司(或一併以明皇公司)之名義外,並向陳雅斈、吳周全、廖經順、劉興良等人借用聚豐園公司(附表二全部)、德泰公司(附表二編號7 )、御尊公司(附表二編號6 、7 )、源德公司(附表二編號6 、7 )之名義,而以該等公司之名義備妥投標文件投標該等標案,以製造競爭假象,致如附表二所示招標單位之承辦人員誤信道明公司、明皇公司、聚豐園公司、德泰公司、御尊公司、源德公司此等參與投標廠商之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第7 款之規定決定不予開標,而為本不應進行之開標作業,以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道明公司、明皇公司、聚豐園公司、德泰公司、御尊公司、源德公司並順利標得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標案,詳細得標情形如附表二所示)。 二、證據: ㈠被告李士偉、陳雅斈、吳周全、廖經順、劉興良、及道明公司代表人李慶偉、明皇公司代表人曾秉逸、聚豐園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陳雅斈、德泰公司代表人兼被告吳周全、御尊公司代表人張鈺美、源德公司代表人李雅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二各補強證據欄所示之補強證據。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原起訴書所載違反政府採購法87條第5 項部分,均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加以更正)、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李士偉以道明公司及明皇公司參與投標之採購案件一覽表 ┌──┬──────┬────┬─────┬─────┬──────┬─────┬─────────┐ │編號│招標機關 │標案案號│標案名稱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決標日期 │參與投標廠商(未得│ │ │ │ │ │ │(新臺幣) │ │標廠商) │ ├──┼──────┼────┼─────┼─────┼──────┼─────┼─────────┤ │1 │內政部北區老│0000000 │101 年亡故│道明公司 │11萬9400元 │100 年12月│①明皇公司 │ │ │人之家 │ │院民喪葬處│ │ │26日 │②尚鼎殯儀服務有限│ │ │ │ │理 │ │ │ │ 公司(下稱尚鼎公│ │ │ │ │ │ │ │ │ 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決標紀錄(偵卷第134-135頁) │ ├──┼──────┬────┬─────┬─────┬──────┬─────┬─────────┤ │2 │內政部北區老│0000000 │102 年亡故│尚鼎公司 │ │102 年1 月│道明公司、明皇公司│ │ │人之家 │ │院民喪葬處│ │ │9 日 │ │ │ │ │ │理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明皇公司、道明公司投標文件、102 年1 月9 日決標紀錄、102 年1 月4 日開標紀錄、押標金支票暨取款│ │ │憑條(偵卷第44-47 、103 頁) │ ├──┼──────┬────┬─────┬─────┬──────┬─────┬─────────┤ │3 │行政院國軍退│9971 │9971單身亡│道明公司 │333萬3333元 │99年6 月24│普羅生命禮儀公司(│ │ │除役官兵輔導│ │故榮民殯葬│ │ │日 │下稱普羅公司)、海│ │ │委員會新北市│ │事務第一區│ │ │ │輪寶生命禮儀事業有│ │ │榮民服務處 │ ├─────┼─────┼──────┤ │限公司(下稱海輪寶│ │ │ │ │9971單身亡│明皇公司 │333萬3333元 │ │公司)、渡眾禮儀社│ │ │ │ │故榮民殯葬│ │ │ │、宏營有限公司(下│ │ │ │ │事務第二區│ │ │ │稱宏營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99年6 月24日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名冊簽到表(偵卷第154-155、158-159頁) │ ├──┼──────┬────┬─────┬─────┬──────┬─────┬─────────┤ │4 │行政院國軍退│990604 │99-100年單│道明公司 │318萬元 │99年6 月22│①明皇公司 │ │ │除役官兵輔導│ │身亡故榮民│ │ │日 │②恆安禮儀有限公司│ │ │委員會臺北市│ │殯葬事務第│ │ │ │ 、協勝禮儀社、宏│ │ │榮民服務處 │ │二區 │ │ │ │ 營公司、普羅公司│ │ │ │ │ │ │ │ │ 、天恩生命禮儀有│ │ │ │ │ │ │ │ │ 限公司(下稱天恩│ │ │ │ │ │ │ │ │ 公司)、天堂路企│ │ │ │ │ │ │ │ │ 業社、全民公司、│ │ │ │ │ │ │ │ │ 尚鼎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開標紀錄、投標廠商出席簽到簿、決標紀錄(偵卷第177-182頁) │ ├──┼──────┬────┬─────┬─────┬──────┬─────┬─────────┤ │5 │新北市立仁愛│0000000B│100 年度公│金運山生命│ │100 年2 月│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之家 │1 │費亡故院民│禮儀社 │ │22日 │ 司 │ │ │ │ │善後處理 │ │ │ │②宏營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明皇公司投標外標封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道明公司投標外標封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決標公告、開(決)標│ │ │紀錄、採購契約書、道明公司投標外標封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偵卷第19-21 、207-211 頁) │ ├──┼──────┬────┬─────┬─────┬──────┬─────┬─────────┤ │6 │行政院國軍退│99003 │新竹地區99│道明公司 │414萬9200元 │99年6 月22│普羅公司、海輪寶公│ │ │除役官兵輔導│ │年度下半年│明皇公司 │ │日 │司、天恩公司、協勝│ │ │委員會新竹榮│ │至100 年度│ │ │ │禮儀社、天堂路企業│ │ │譽國民之家 │ │上半年亡故│ │ │ │社 │ │ │ │ │單身榮民殯│ │ │ │ │ │ │ │ │葬事務採購│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簽到表(偵卷第218-220頁) │ ├──┼──────┬────┬─────┬─────┬──────┬─────┬─────────┤ │7 │行政院國軍退│102-004 │竹苗地區10│海輪寶公司│ │102 年5 月│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除役官兵輔導│ │2 年下半年│ │ │23日 │ 司 │ │ │委員會新竹榮│ │至103 年單│ │ │ │②永憶生命禮儀有限│ │ │譽國民之家 │ │身亡故榮民│ │ │ │ 公司(下稱永憶公│ │ │ │ │殯葬事務 │ │ │ │ 司)、普羅公司、│ │ │ │ │ │ │ │ │ 永豐殯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紘儀生命禮│ │ │ │ │ │ │ │ │ 儀有限公司(下稱│ │ │ │ │ │ │ │ │ 紘儀公司)、永誠│ │ │ │ │ │ │ │ │ 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 │ │ │ │ │ │ (下稱永誠公司)│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決標紀錄、開標紀錄、廠商代表出席簽到名冊(偵卷第220-224頁) │ ├──┼──────┬────┬─────┬─────┬──────┬─────┬─────────┤ │8 │行政院國軍退│980807 │98年新竹地│海輪寶公司│ │98年5 月18│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除役官兵輔導│ │區亡故單身│普羅公司 │ │日 │ 司 │ │ │委員會新竹榮│ │榮民殯葬事│ │ │ │②仁本禮儀有限公司│ │ │民服務處 │ │務採購 │ │ │ │ 、錦盛往生禮儀有│ │ │ │ │ │ │ │ │ 限公司、尚捷禮儀│ │ │ │ │ │ │ │ │ 社、協勝禮儀社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廠商投標資料簽收表、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偵卷第224-229頁) │ ├──┼──────┬────┬─────┬─────┬──────┬─────┬─────────┤ │9 │行政院國軍退│10112 │102-103 年│明皇公司 │876萬88元 │101 年12月│①道明公司 │ │ │除役官兵輔導│ │單身亡故榮│ │ │13日 │②尚鼎公司、格旭國│ │ │委員會板橋榮│ │民殯葬事務│ │ │ │ 際有限公司(後改│ │ │譽國民之家 │ │採購 │ │ │ │ 為格旭生命事業有│ │ │ │ │ │ │ │ │ 限公司,下稱格旭│ │ │ │ │ │ │ │ │ 公司)、金運山生│ │ │ │ │ │ │ │ │ 命禮儀社、融薪生│ │ │ │ │ │ │ │ │ 命管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更正決標公告、決標紀錄、開標紀錄、廠商出席開標簽到表(偵卷第229-232頁) │ ├──┼──────┬────┬─────┬─────┬──────┬─────┬─────────┤ │10 │行政院國軍退│10104 │竹苗地區10│普羅公司 │ │101 年5 月│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除役官兵輔導│ │1 年下半年│ │ │15日 │ 司 │ │ │委員會苗栗縣│ │至102 年上│ │ │ │②海輪寶公司、格旭│ │ │榮民服務處 │ │半年單身亡│ │ │ │ 公司 │ │ │ │ │故榮民殯葬│ │ │ │ │ │ │ │ │事務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簽到表(偵卷第233-235頁) │ └──┴──────────────────────────────────────────────┘ 附表二 李士偉借用聚豐園公司、德泰公司、御尊公司、源德公司名義、證件參與投標之採購案件一覽表 ┌──┬──────┬────┬─────┬─────┬──────┬─────┬─────────┐ │編號│招標機關 │標案案號│標案名稱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決標日期 │參與投標廠商(未得│ │ │ │ │ │ │(新臺幣) │ │標廠商) │ ├──┼──────┼────┼─────┼─────┼──────┼─────┼─────────┤ │1 │行政院國軍退│9871 │9871單身亡│道明公司 │594 萬8888元│98年6 月16│長青生命禮儀社、世│ │ │除役官兵輔導│ │故榮民殯葬│明皇公司 │(合計) │日 │豐禮儀有限公司、格│ │ │委員會新北市│ │事務 │聚豐園公司│ │ │旭公司、懷仁殯葬有│ │ │榮民服務處 │ │ │ │ │ │限公司(下稱懷仁公│ │ │ │ │ │ │ │ │司)、合誼堂生命事│ │ │ │ │ │ │ │ │業有限公司、德泉殯│ │ │ │ │ │ │ │ │儀社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名冊簽到表(偵卷第54-55、150-154頁) │ ├──┼──────┬────┬─────┬─────┬──────┬─────┬─────────┤ │2 │行政院國軍退│10071 │10071 單身│尚鼎公司 │ │100 年6 月│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除役官兵輔導│ │亡故榮民殯│格旭公司 │ │14日 │ 司、聚豐園公司 │ │ │委員會新北市│ │葬事務 │ │ │ │②普羅公司、駱成禮│ │ │榮民服務處 │ │ │ │ │ │ 品殯儀社、全民公│ │ │ │ │ │ │ │ │ 司、吉典生命禮儀│ │ │ │ │ │ │ │ │ 有限公司、紘儀公│ │ │ │ │ │ │ │ │ 司、國冠生命事業│ │ │ │ │ │ │ │ │ 有限公司、世豐禮│ │ │ │ │ │ │ │ │ 儀有限公司、侑恩│ │ │ │ │ │ │ │ │ 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 │ │ │ │ │ │ 、金運山生命禮儀│ │ │ │ │ │ │ │ │ 社、用端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聚豐園公司標單存根、投標廠商名冊簽到表、決標公告、決標紀錄(偵卷第12-13 、66-67 、160-163 頁│ │ │) │ ├──┼──────┬────┬─────┬─────┬──────┬─────┬─────────┤ │3 │行政院國軍退│10171 │10171 單身│道明公司 │各132萬9600 │101 年6 月│①聚豐園公司 │ │ │除役官兵輔導│ │亡故榮民殯│明皇公司 │元 │19日 │②懷仁公司、金運山│ │ │委員會新北市│ │葬事務 │格旭公司 │ │ │ 生命禮儀社、福臨│ │ │榮民服務處 │ │ │ │ │ │ 葬儀服務有限公司│ │ │ │ │ │ │ │ │ 、尚鼎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決標紀錄、開標紀錄、出席廠商簽到表、委託代理授權書(偵卷第61、70-71 、163 之1-168 │ │ │頁) │ ├──┼──────┬────┬─────┬─────┬──────┬─────┬─────────┤ │4 │行政院國軍退│10271 │10271 單身│道明公司 │104 萬5276元│102年5月31│①聚豐園公司 │ │ │除役官兵輔導│ │亡故榮民殯│明皇公司 │(道明公司)│日 │②海輪寶公司、永憶│ │ │委員會新北市│ │葬事務 │格旭公司 │105 萬608 元│ │ 公司、永誠公司、│ │ │榮民服務處 │ │ │ │(明皇公司)│ │ 金運山生命禮儀社│ │ │ │ │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決標紀錄、出席廠商簽到表㈠(偵卷第71-72、168-172頁) │ ├──┼──────┬────┬─────┬─────┬──────┬─────┬─────────┤ │5 │行政院國軍退│980603 │98-99 年單│道明公司 │各394 萬4444│98年6 月24│①聚豐園公司 │ │ │除役官兵輔導│ │身亡故榮民│明皇公司 │元 │日 │②德泉殯儀社、懷仁│ │ │委員會臺北市│ │殯葬事務 │ │ │ │ 公司 │ │ │榮民服務處 │ │ │ │ │ │ │ │ │ │ │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98年6月17日開標紀錄、投標廠商出席簽到簿(偵卷第60-61、173-176頁) │ ├──┼──────┬────┬─────┬─────┬──────┬─────┬─────────┤ │6 │行政院國軍退│0000000 │101-102 年│御尊公司 │各225 萬元 │101 年5 月│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除役官兵輔導│ │單身亡故榮│源德公司 │ │30日 │ 司、聚豐園公司 │ │ │委員會臺北市│ │民殯葬事務│ │ │ │②福臨公司、金運山│ │ │榮民服務處 │ │ │ │ │ │ 生命禮儀社、格旭│ │ │ │ │ │ │ │ │ 公司、尚鼎公司、│ │ │ │ │ │ │ │ │ 祈願生命禮儀事業│ │ │ │ │ │ │ │ │ 有限公司、達生企│ │ │ │ │ │ │ │ │ 業社 │ │ │ │ │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廖經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劉興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御尊生命服務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源德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補強證據: │ │ │源德公司委託代理書、承作區域抽籤到場簽到簿、御尊公司最低標價承作同意書、決標公告、投標廠商出│ │ │席簽到簿、開標(保留決標)紀錄、決標紀錄、投標廠商承作區域全一覽表、御尊公司及源德公司委託代│ │ │理書、報告書、採購斂品展示到場簽到簿、御尊公司及源德公司切結書(偵卷第14-16 、68-69 、82-89 │ │ │、91、124 、182-184 頁) │ ├──┼──────┬────┬─────┬─────┬──────┬─────┬─────────┤ │7 │行政院國軍退│0000000 │102-103 年│聚豐園公司│各107 萬4444│102 年5 月│①道明公司、明皇公│ │ │除役官兵輔導│ │單身亡故榮│德泰公司 │元 │21日 │ 司、源德公司、御│ │ │委員會臺北市│ │民殯葬事務│ │ │ │ 尊公司 │ │ │榮民服務處 │ │ │ │ │ │②海輪寶公司、永憶│ │ │ │ │ │ │ │ │ 公司、格旭公司、│ │ │ │ │ │ │ │ │ 尚鼎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吳周全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廖經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劉興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明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德泰葬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御尊生命服務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源德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補強證據: │ │ │源德公司及御尊公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決標公告、決標紀錄、德泰公司投標切結書、同意書、審查會議│ │ │簽到簿、承作區域抽籤會議簽到簿、切結書、投標廠商出席簽到簿、源德公司投標切結書、同意書、更正│ │ │決標公告(偵卷第13-14 、73-74 、77-80 、92、98-99 、189-190頁) │ ├──┼──────┬────┬─────┬─────┬──────┬─────┬─────────┤ │8 │新北市立仁愛│990115 │99年度公費│道明公司 │44萬6640元 │99年1月29 │聚豐園公司、尚鼎公│ │ │之家 │ │亡故院民善│ │ │日 │司 │ │ │ │ │後處理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開標紀錄、採購契約書、押標金支票、聚豐園公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外標封、廠商低投│ │ │標價理由書、道明公司投標外標封(偵卷第62-63 、202-207頁) │ ├──┼──────┬────┬─────┬─────┬──────┬─────┬─────────┤ │9 │新北市立仁愛│0000000 │新北市立仁│金運山生命│ │100 年12月│①道明公司、聚豐園│ │ │之家 │ │愛之家101 │禮儀社 │ │28日 │ 公司 │ │ │ │ │年度公費亡│ │ │ │②尚鼎公司 │ │ │ │ │故院民善後│ │ │ │ │ │ │ │ │處理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更正決標公告、開標紀錄、道明公司投標外標封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聚豐園公司投標外標封及退還押標│ │ │金申請書(偵卷第67-68 、211-215 頁) │ ├──┼──────┬────┬─────┬─────┬──────┬─────┬─────────┤ │10 │新北市立仁愛│0000000 │新北市立仁│道明公司 │38萬7000元 │101 年12月│①聚豐園公司 │ │ │之家 │ │愛之家102 │ │ │18日 │②金運山生命禮儀社│ │ │ │ │年度公費亡│ │ │ │ │ │ │ │ │故院民善後│ │ │ │ │ │ │ │ │處理採購 │ │ │ │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開標紀錄、採購合約書、道明公司投標外標封、聚豐園公司投標外標封(偵卷第59-60 、215-│ │ │218頁) │ ├──┼──────┬────┬─────┬─────┬──────┬─────┬─────────┤ │11 │行政院國軍退│0000000 │102-104 年│永誠公司 │ │102 年5 月│①道明公司、聚豐園│ │ │除役官兵輔導│ │單身亡故榮│ │ │6 日 │ 公司 │ │ │委員會基隆市│ │民殯葬事務│ │ │ │②詠暉國際生命事業│ │ │榮民服務處 │ │ │ │ │ │ 有限公司、金運山│ │ │ │ │ │ │ │ │ 生命禮儀社、美地│ │ │ │ │ │ │ │ │ 生命禮儀社、懷仁│ │ │ │ │ │ │ │ │ 公司、永憶公司、│ │ │ │ │ │ │ │ │ 普羅公司 │ │ ├──────┴────┴─────┴─────┴──────┴─────┴─────────┤ │ │主文: │ │ │李士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陳雅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 │聚豐園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 │元。 │ │ ├──────────────────────────────────────────────┤ │ │補強證據: │ │ │決標公告、決標紀錄、開標紀錄、採購投標廠商簽到簿(偵卷第56-57、236-24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