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值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楊士弘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翁耀財 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被 告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 被 告 朱瑜蓁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 莊立群律師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純 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 被 告 胡水有 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 被 告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碧雲 被 告 徐暐超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玉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偉志 被 告 王德義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兼 被 告 方錦璘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吳珍綺 陳秀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張秀玲 金柏年 徐震邦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兼 被 告 楊林麗琴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奕斌 被 告 吳正宗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美玲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 被 告 曾靖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徐國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6965號、第13609 號、第150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弘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伍仟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耀財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佰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附件資料壹本(扣押物編號X-01-7)沒收。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編號A-9-1 )沒收。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徐暐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 王德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方錦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吳珍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秀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秀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金柏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震邦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吳正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徐國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文值無罪。 事 實 一、楊士弘為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楊文值(楊文值於民國91年3 月至103 年12月間,擔任花蓮縣議會議長,現任縣議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由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下述)之堂弟,自101 年12月起,亦為花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並於103 年11月29日當選代表會副主席。緣楊士弘利用其係楊文值堂弟之身分,常至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走動,藉機翻閱議會之預算簿,並向總務組人員探詢議會正在籌辦或下一年度預計辦理之採購案;翁耀財則係花蓮地區工程掮客,其因於97年間得標花蓮縣議會入口意象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而經常在花蓮縣議會總務組出入,與議會總務組採購人員張尉農、陳柏欣等人熟識,並受其等倚重,常私下受託代為編制政府採購案之概算。詎楊士弘竟利用2人上開在花蓮議會 總務組之影響關係,意圖牟取不法利益,邀同翁耀財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謀議於得悉花蓮縣議會有欲編列預算之標案工程,並於該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委託翁耀財協助編列概算時,即由翁耀財將楊士弘預計藉由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廠商自尋陪標廠商,然後由其提供投標金額訊息投標。嗣楊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行向得標廠商依協議自得標工程款中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由2人朋分。茲將 楊士弘、翁耀財以上述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之情形臚列如下:(一)泰格公司部分: 1、緣於99年間,楊士弘因獲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採購案,竟與翁耀財、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楊士弘與翁耀財約定若翁耀財覓得之廠商得標該工程,須支付20%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後,翁耀財再與朱瑜蓁協議,若泰格公司順利得標上開工程,須支付25% 之得標金(其中20% 為楊士弘索取之不法利益,5%則為翁耀財個人之作業費)作為給予花蓮議會相關人士之回饋,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25% 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楊士弘復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翁耀財另自行加計個人5%之作業費後,交付概算資料與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25% 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 年度預算內,送花蓮縣政府審查,惟該案嗣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楊士弘為獲取更多不法利益,竟要求翁耀財將不法金額之比例提高至得標金額之30 %,翁耀財遂依指示另加計5%個人作業費(合計約得標金額之35% )編入工程概算內,再由不知情之張尉農編進議會101 年度預算,然該案仍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迄至101 年3 月20日始以追加預算之方式處理。繼於101 年8 月27日花蓮縣議會先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000 元,負責編製「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為確保泰格公司得標以取得不法款項,除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接手承辦人陳柏欣配合將該案招標方式改為評選方式,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朱瑜蓁提高施工單價,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及應填寫之投標金額,復要求朱瑜蓁另找2 家廠商陪標,然因朱瑜蓁表示其最多只能找到1 家廠商陪標,翁耀財遂稱其會另覓1 家廠商陪標。其後,翁耀財、朱瑜蓁與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世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聯公司)實際負責人胡水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朱瑜蓁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世聯公司借用該公司大小章及投標相關資料,並製作世聯公司投標文件、決定投標金額、繳納押標金,及派人代表世聯公司參與開標與領取押標金等,翁耀財則向同無投標真意之東燁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投標,由翁耀財製作東燁公司投標文件及決定投標金額,而以上開方式製造泰格公司、世聯公司及東燁公司均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 年12月14日予以開標並決標。開標當天雖有不知情,且投標價遠低於泰格公司之上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友公司)參標,標價僅約1,160 萬元,然上友公司因未接到通知出席簡報,且世聯公司、東燁公司因無投標真意而放棄簡報,致該3 家公司評選分數均未達80分,而無法參與比價,最終由泰格公司順利以近底價(1,560 萬元)之1,510 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朱瑜蓁於得標上開工程後,即依照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先於101 年12月20日與花蓮縣議會簽約當日,交付35%得標款一半(即17.5 %)264 萬2,500 元與翁耀財,並於工程完工驗收泰格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於102 年4 月12日交付剩餘17.5% 工程款264 萬2,500 元及額外浮報之130 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均於取得該等款項當天,扣除5%工程款75萬5,000 元及30萬元充作其個人之作業費後,將其餘款項共計553 萬元交付與楊士弘。 (二)東燁公司部分: 1、「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98年間辦理「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採購案,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編製內含其預計收取不法金額97萬元之概算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97萬元不法金額之概算資料編入花蓮縣議會99年度預算內,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花蓮縣議會就「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辦理公開招標,於99年4 月19日開標,由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49萬6,000 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得標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一部分得標金額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玉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玉昇公司,於103 年4 月1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禾太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方偉志)負責人王德義、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由徐暐超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99 年6月4 日予以開標並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756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99年6 月4 日得標當日,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50萬元與翁耀財轉交楊士弘;復於99年9 月7 日東燁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透過翁耀財交付47萬元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從中抽取任何款項。 2、「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99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復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與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13萬8,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 年度預算內,經送花蓮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0 年9 月26日,張尉農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一部分得標款項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鈺山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吳珍綺、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陪標,由徐暐超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 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0年11月2日予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122萬 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由於該案不法金額較少,徐暐超於101 年1 月13日東燁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透過翁耀財一次交付13萬8,000 元現金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取得分文。 3、「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0 年間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再次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20% 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25% ,約138 萬7,5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花蓮縣議會101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1 年3 月6 日吳志雄因張尉農退休而接續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42萬5,000 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25% 得標款與楊士弘之協議(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玉昇公司負責人王德義、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由徐暐超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 年4 月27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555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69萬3,7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 元後,再將其餘55萬5,000 元交付楊士弘;復於101 年9 月14日東燁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69萬3,7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 元後,將剩餘55萬5,000 元交與楊士弘。 4、「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1 年間辦理「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因認先前之承辦人吳志雄不具工程專業,編製之概算書中所列工程項目恐施作有問題,乃委請翁耀財依既有預算金額,重新調整工程細項內容,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30% 工程款之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 ,約85萬4,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再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1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 年5 月20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復與鈺山土木包工業吳珍綺、駿瑋工程行陳秀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陪標,由徐暐超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2 年7 月9 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244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42萬7,0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 萬1,000 元後,再將其餘36萬6,000 元交與楊士弘;於102 年10月11日東燁公司完工並取得工程款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42萬7,0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 萬1,000 元後,將其餘36萬6,000 元交與楊士弘。 5、「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2 年間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度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 ,約150 萬1,5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等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1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3 年1 月17日陳柏欣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28萬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超偉企業社負責人張秀玲、柏皓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金柏年,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陪標,由徐暐超決定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 年3 月4 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果以429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上開採購案係分4 季進行,故徐暐超分4 次交付款項,於103 年3 月4 日決標當天,先交付43萬5,7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 萬2,250 元後,將37萬3,500 元交與楊士弘;於103 年6 月12日東燁公司取得第一季工程款303萬3,432元後,徐暐超再交付59萬3,2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 萬4,750 元後,剩餘50萬8,500 元交與楊士弘;103 年11月3 日東燁公司取得第二季工程款41萬8,856 元後,徐暐超又支付15萬7,5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2 萬2,500 元後,將13萬5,000 元交與楊士弘。嗣因東燁公司未繼續承作該工程,而未支付約定之其餘款項。 6、「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2 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又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 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 ,約73萬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3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103 年5 月30日陳柏欣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電梯地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12萬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復與立州工程行負責人徐震邦,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1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立州工程行陪標,並由徐暐超決定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商請不知情之天澤公司負責人廖偉伸配合參標,製造東燁公司、立州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 年7 月8 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208 萬6,500 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36萬5,0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 萬2,143 元後,再將其餘31萬2,857 元交與楊士弘;徐暐超復於103 年9 月2 日東燁公司完工取得工程款後,交付剩餘一半36萬5,000 元回扣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 萬2,143 元後,將其餘31萬2,857 元交與楊士弘。 (三)合信興公司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1 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次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2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25% ,約133 萬6,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 年度預算中,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 年10月7 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合信興公司)負責人楊林麗琴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合信興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25% 之得標款與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楊林麗琴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超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正宗,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楊林麗琴另找1 家廠商陪標,楊林麗琴遂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超邦公司陪標,並由楊林麗琴決定超邦公司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委請不知情之永興工程行負責人翁東山配合參標,製造合信興公司、超邦公司及永興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2 年10月25日開標、決標,並由合信興公司以524 萬8,000 元標價順利得標(嗣再追加96,000元採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楊林麗琴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於102 年10月25日交付40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 萬元後,再將其餘32萬元交與楊士弘;復於103 年1 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03 年1 月13日」)合信興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楊林麗琴再交付87萬6,000 元(扣除傅慶華向翁耀財索取沙發6 萬元,此部分傅慶華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15013 號為不起訴處分)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2萬7,200 元後,將其餘74萬8,800 元交與楊士弘。 (四)泉盛公司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0 年間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 ,約124 萬4,6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1 年度預算中,經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1 年8 月22日因張尉農退休,接辦之陳柏欣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30萬2,000 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泉盛公司)實際負責人周義盛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泉盛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並指示周義盛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復與冠宇系統有限公司(下稱冠宇公司)負責人曾靖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周義盛另找2 家廠商陪標,周義盛遂商請冠宇公司曾靖復、不知情之程景公司顏長魁(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15013 號為不起訴處分)借牌陪標,冠宇公司曾靖復因無參與競標之真意,遂同意配合參標,並由周義盛決定冠宇公司投標金額,然程景公司顏長魁經評估後因認有利潤,遂拒絕陪標而參與競標,惟仍製造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程景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 年10月24日開標、決標,並由泉盛公司以353 萬3,384 元標價順利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周義盛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於101 年10月24日交付63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9 萬元後,將其餘54萬元交與楊士弘;泉盛公司完工並取得工程款後,周義盛又於102 年1 月18日交付61萬4,6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 萬7,800 元後,將其餘52萬6,800 元交與楊士弘。 (五)雷譜企業部分: 1、於100 年間,楊士弘因知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竟與雷譜企業實際負責人徐國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雷譜企業順利得標須支付得標款20% 與楊士弘,並指示徐國昌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而翁耀財明知此情,仍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16萬7,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不知情之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16萬7,000 元不法金額之概算書編入議會101 年度預算中,經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1 年7 月總務組接辦人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嵩澤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設計規劃監造」,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於101 年8 月23日「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開標當日,僅雷譜企業投標,惟因該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不受3 家廠商家數限制,而由該公司順利以83萬600,0 元標價得標。由於該案楊士弘索取之金額較少,徐國昌遂於開標當日一次交付全部款項16萬7,000 元與楊士弘。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玉昇公司先後於102 年11月27日、103 年4 月18日經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聯群營造有限公司」、「禾太營造有限公司」,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 紙在卷可考,合先敘明。二、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東燁公司係法人,並非自然人,本案自應傳其代表人魏碧雲到庭,惟魏碧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本案對於被告東燁公司係屬專科罰金之罪,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三、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靖復固辯稱:伊確實記得於104 年5 月12日偵訊當時,並未表示:「就事實部分我承認我有借牌給泉盛公司去投標標案」等語,當時簽名之筆錄亦無類似記載云云。惟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光碟,結果如下(見本院卷二第312 至321 頁): 問:當時為什麼會去投標這個工程(即議員會史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 答:就是他們公司有人打過來... 問:泉盛是不是。 答:對,泉盛打過來。 問:泉盛公司有人打電話給我然後勒? 答:他說要幫忙幫忙投這個案子 問:叫我幫忙要投這個案子。 答:對,幫忙幫忙投,我想說我的我的我的我的... 問:沒關係。 答:我說這個案子我不清楚,我對花蓮這麼遠,我不會去做啦。 問:當時我跟泉盛公司的人講說因為花蓮很遠所以我不想去投。 答:對對,就是... 問:你根本就不想去做啦。 答:我沒有意願啦。 問:我根本沒有意願要做。 答:這案子,對,然後他們公司的人,我不記得是哪一位了,因為那麼久了,他跟我講是說,叫我幫忙出個標。 問:那泉盛公司的人就跟我說要幫忙陪標就對了啦。 答:他不是說陪標,他是說要我幫忙出個標不是說陪標,我不知道他們... 他們要做什麼我不知道。 問:叫我出個標喔。 答:對。 問:出個標...好就這樣子是不是? 答:對,對對。 (中略) 問:沒關係我再繼續問,沒關係。所以你當時沒有投標的意思就對了,對不對? 答:沒有投標的意願。 問:那你說投標文件誰寫的? 答:投標?你說... 問:誰製作的? 答:(笑)我也忘掉,不是...我真的忘掉。 問:那也沒關係,都沒有印象。 答:真的沒印象。沒印象真的是... 問:沒印象表示你根本就沒有那個嗎。 答:真的從頭到尾我只是純幫忙,我只是把我公司的資料給他,印章給他而已。 問:問,然後當時,但,是不是? 答:對。 問:那押標金誰出的? 答:他們公司出的。 問:泉盛公司出的。那投標金額誰寫的? 答:(笑)我真的沒印象,我就不知道... 問:那後來有得標嗎? 答:沒有。 問:一定不會得標的嗎。 答:是就沒有得,他跟我講,他們如果說沒得標... 問:投標當天你有去是不是? 答:當天沒有去阿。我就伊就這樣子我就沒有... 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我也沒有我也沒有參與這個案子,是後來他們跟我講說這個案子沒有得標。 (中略) 問:所以這件那個後來現場會勘什麼你們都沒有... 答:都沒有去,花蓮我都沒去過。 (中略) 問:不過這個一般我們是這個樣子,你自己斟酌,我覺得我們一般說投標文件、押標金、投標金額都不是你們自己弄的,但是你還是去投這個標,就真的去,伊們俗稱就是這個就是陪標嗎,就講白了就是叫陪標而已,因為你沒有投標的真意但你還是去投,這個就是陪標而已。 答:我不知道法律上的名詞。 問:對啦對啦就這個意思啦。 答:對我不知道法律的名詞,我... 問:對阿,一般就是為什麼他會找你就是一般就是湊家數。 答:不是,我確實只是純幫忙。 問:對啦對啦。 答:他們要做什麼用這我不清楚。 問:對啦。那這件那個可能涉嫌那個政府採購法你有什麼意見嗎? 答:什麼意思? 問:就是說可能涉嫌政府採購法裡面這個可能就是,因為你陪標,那到底是第3 項還第5 項,到時候我們會再去認定,因為我們有時候是反正就是去陪嗎,沒有投標的真意,原則上不能答應人家去陪這種標案,這個你有什麼意見? 答:我不知道提什麼意見。 問:呵呵,不知道提什麼意見。 答:我不知道。 問:就事實的部分看起來是有承認這樣子,那就法律的評價就我們自己再來評價好不好? 答:好。 問:就事實部分就是這樣子,就事實部分我是承認。 答:我承認我有我有我有我有當時大章給他,然後有給他去... 。 依上述勘驗內容,可知檢察官係向被告曾靖復確認冠宇公司受泉盛公司之邀參與投標,然實際上無投標之真意,押標金係由泉盛公司代付,冠宇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相關資料影本交付泉盛公司,未親自前往投標,亦未至現場會勘等事項後,方訊問被告曾靖復對其所為可能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有何意見,被告曾靖復未爭執前開事項與事實不符,僅一再表示其不諳法律,不知如何陳述相關法律意見,經檢察官詢以:「就事實的部分看起來是有承認這樣子,那就法律的評價就我們自己再來評價好不好?」,被告曾靖復明確答稱:「好」,並未否認其確無投標意願卻應泉盛公司之邀「幫忙出標」之事實,是被告曾靖復104 年5 月12日偵訊筆錄記載:「答:就事實部分我承認我有借牌給泉盛公司去投標標案,法律部分請依法處理。」(見偵卷二第170 頁),與被告曾靖復當時回答之內容並無明顯重大出入之處。從而,被告曾靖復辯稱此部分筆錄記載內容有誤云云,即不可採。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查: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⒉證人即朱瑜蓁之夫松井宏彰、證人即泰格公司會計洪淑姿、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秘書長楊傑、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傅慶華、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陳柏欣,⒊證人即共同被告曾靖復,⒋證人顏長魁於警詢時之陳述,係被告楊士弘、周義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4 所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被告楊士弘、周義盛之辯護人分別爭執⒈、⒉及⒈之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與⒊、⒋之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各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楊士弘、周義盛有罪之證據。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⒉證人松井宏彰、洪淑姿、楊傑、傅慶華、張尉農、陳柏欣、徐國隆、魏莉欣,⒊證人即共同被告曾靖復,⒋證人顏長魁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係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處罰等相關規定後,由其等具結後所為之證詞,此有前揭偵訊筆錄、證人結文附卷可稽,被告楊士弘、周義盛之辯護人雖分別爭執⒈、⒉及⒈之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與⒊、⒋之證據能力,然其等俱未舉證證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受違法訊問等顯不可信或其他不適當之情況,是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前揭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皆得為證據。 (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援引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明知此情,而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五)至非供述證據部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泰格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部分): (一)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東燁公司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翁耀財、徐暐超供承明確,並有如附表二所列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前揭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皆堪予採信。(二)被告泰格公司、朱瑜蓁部分: 訊據被告朱瑜蓁固坦承有事實欄一、(一)所載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關於本件屋頂消音採購案,伊並未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此觀該案尚有與伊及翁耀財無關之上友公司參與投標即明;另姑不論東燁公司參與投標與伊並無任何關係,伊與翁耀財間並無使東燁公司參與投標之意思聯絡;況且,縱伊聯絡世聯公司參與屋頂消音採購案之投標,然開標當日亦有投標價格遠低於泰格公司之上友公司參標,雖然上友公司最終無法得標,然此與伊無關,自難認伊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云云。經查: (1)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係「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6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41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關於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被告為湊足3 家廠商投標,而借用其他無競標意願廠商名義一併參與投標,即屬運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亦即若非被告刻意隱瞞上情,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一時未能知悉上情,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之決定,當不致發生使其公司得標之不正確結果,自構成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另按上開法條第3 項「詐術圍標」罪之「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或利用他人之錯誤,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採購機關」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屬之。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1 至8 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手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之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至於同法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則僅指單純借牌之情形,而不及於「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之情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053、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朱瑜蓁向世聯公司借牌圍標,復由被告朱瑜蓁決定世聯公司之投標金額,製造世聯公司亦參與投標競標之假象,並使承辦招標程序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予決標,其行為應屬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無訛。 (2)又上開詐術圍標之行為,雖係分別由被告翁耀財與被告徐暐超、被告朱瑜蓁與被告胡水有達成協議,被告朱瑜蓁與被告徐暐超並未直接接洽,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告朱瑜蓁雖未直接與被告徐暐超商談如何虛增廠商投標及如何協議由泰格公司得標各情,然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亦非須親自下手,若有共同犯罪之意思,推由部分人員一起著手實行,完成犯罪計畫,即應就全部行為共同負責,不因未約定或分配利益得以解免其刑責(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172、101 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係被告朱瑜蓁先與被告翁耀財約定由泰格公司投標本件標案,並須另找其他2 家公司陪標,惟因被告朱瑜蓁只能找到世聯公司陪標,遂由被告翁耀財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東燁公司參與投標(詳如下述),則被告翁耀財其後本於上開目的,邀被告徐暐超虛增投標廠商及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推由泰格公司得標之行為,即為被告朱瑜蓁、翁耀財二人先前犯罪計畫之部分行為,被告朱瑜蓁自應共同負責。是被告朱瑜蓁此部分所辯,即難憑採。 (三)被告世聯公司、胡水有部分: 被告胡水有否認有前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行,辯稱:世聯公司前與泰格公司曾有數次合作經驗,合作過程尚稱愉快,於101 年間,朱瑜蓁前來世聯公司拜訪伊,表示雙方可以一起合作投標花蓮縣議會之屋頂消音採購案,將來如果得標,空間桁架部分由泰格公司施作,其他部分則由世聯公司負責,伊原先以花蓮太遠為由婉拒,但朱瑜蓁表示世聯公司可賺取合理之利潤,伊鑑於先前與泰格公司之合作關係,因而同意世聯公司參與屋頂消音採購案之投標,相關投標程序則委由朱瑜蓁辦理;事後伊曾打電話詢問朱瑜蓁開標情形,朱瑜蓁表示該案是由泰格公司得標,當時伊對此深感訝異及生氣,因為朱瑜蓁原先係向伊表示世聯公司與泰格公司合作,以世聯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如今變成世聯公司與泰格公司共同出名投標,之後由於泰格公司亦未將相關工程交給世聯公司施作,伊益感是遭到朱瑜蓁欺騙,因此就未再與朱瑜蓁或泰格公司有任何業務往來,更遑論獲得任何利益;關於本件屋頂消音採購案,伊僅是同意與泰格公司合作,以世聯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從未同意單純出借世聯公司名義投標,在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過程中,伊並未使用任何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亦無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應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況伊與翁耀財素未謀面,豈有可能與翁耀財有何共謀云云。被告世聯公司代表人陳秋純亦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胡水有,故本案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的部分伊不清楚云云。經查: 1、被告胡水有於104 年1 月21日調詢時供稱:世聯公司在投標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前就跟泰格公司有業務往來,而與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認識,當時本工程上網公告後,朱瑜蓁和她先生一起到世聯公司找伊,主動跟伊說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由她們公司設計,她要投這個標,希望跟世聯公司借牌共同投標,等標到之後該工程土木部份由世聯公司負責施作,泰格公司則負責空間桁架的施作,因為伊還沒有看過此項工程的招標規範,所以向她表示要考慮一下,大約隔了兩天左右,朱瑜蓁打電話問伊考慮得如何,經伊看過該工程的招標規範後,向她表示這項工程得標之後土木部份要她用約300多萬元分包給伊做,伊有用傳真機傳真世聯公司的報 價給泰格公司,提供朱瑜蓁參考;伊記得在投標前兩天,朱瑜蓁跟另外1位不是她先生的男子一起到世聯公司找伊 ,她拿由她製作好的投標文件要伊蓋用世聯公司的大小章,伊蓋完章後就將投標文件連同世聯公司的大小章交給朱瑜蓁,由她拿去作為投、開標之用,開標當天世聯公司亦未派代表至花蓮縣議會參與開標,而是由朱瑜蓁所找的王惠娟代表世聯公司,因此世聯公司要不要做簡報均由朱瑜蓁安排;世聯公司之投標文件全部由朱瑜蓁所製作,伊並未經手;伊不清楚本件工程之招標及決標方式,伊只是把公司牌照借給朱瑜蓁使用,對於本案相關投、開標作業規範、有哪些廠商投標、開標及決標情形如何伊都不知道等語(見104年度他自第786號卷【下稱他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於同日偵查中陳稱:投標的文件都是朱瑜蓁處理,伊只有報土木的單價給朱瑜蓁,其他部分均是朱瑜蓁製作,且土木的部分她有無用伊的單價去製作伊也不清楚;押標金是由朱瑜蓁出資,投標當天世聯公司並未派人出席,後來世聯公司沒有得標,押標金也是朱瑜蓁去領回來的等語(見他卷第92至94頁)。是被告胡水有於調詢時已自承被告朱瑜蓁有告知其本件工程係泰格公司設計,泰格公司要投標此案,希望向世聯公司借牌共同投標等情,則其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不知泰格公司亦有投標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況世聯公司若確有競標之意願,何以僅告知被告朱瑜蓁本件標案土木部分之單價,而由泰格公司製作世聯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決定最後投標金額?復供稱其不知被告朱瑜蓁是否有以其告知之單價製作世聯公司之投標文件?且被告胡水有對本件標案之投標、開標規範均一無所悉,亦未派人參與開標、決標及進行簡報,而係由亦參與投標之泰格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朱瑜蓁委託友人代表世聯公司,世聯公司是否做簡報同由被告朱瑜蓁決定,足見被告胡水有對世聯公司是能否得標一事漠不關心,世聯公司無競標意願,而係配合泰格公司陪標,灼然甚明。 2、又證人松井宏彰於偵查中證稱:翁耀財跟伊說投標時需要其他家廠商,伊跟伊太太都認識世聯公司,是伊跟伊太太2人一起去找胡水有陪標等語(見他卷第186至188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朱瑜蓁於104年1月21日偵查中證稱:翁耀財跟伊說要伊去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因為這樣才會符合3 家以上的規定,不會流標,所以伊就找世聯公司的胡水有,拜託他來陪標等語(見他卷第40至42頁);於104年1月30日偵查中結稱:翁耀財有請伊找1間廠商陪標,伊有找 世聯公司陪標等語(見他卷第175至177頁);於104年3月5日偵查中證述:有關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伊 有向世聯公司借牌投標,世聯公司借牌給伊沒有任何好處,泰格公司在標得本工程後有相關下包合作廠商,但是世聯公司不是伊的下包廠商等情(見104年度偵字第6965號 卷一【下稱偵卷三】第160頁),互核2人所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堪予採信。雖證人朱瑜蓁於105年1月13日本院審理時改稱:伊跟伊先生兩個人一起去拜訪胡水有,順便跟胡水有談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這個案子,胡水有覺得這個金額不理想,他能夠承作的部分金額不高,再加上地區偏遠,伊告訴胡水有:「如果你相信伊的話,伊就幫你做投標的東西,伊來處理」,胡水有就答應伊;伊也很希望胡水有去標,如果他去投標,伊也多1個機會,因為胡水 有的世聯公司如果得標,他很有可能會發包給伊們泰格公司做;伊請胡水有跟伊一起合作去投標,伊負責幫他處理投標跟押標金的部分,如果得標的話,他就要發包伊做膜構的部分,但伊沒有告訴胡水有,伊也有以泰格公司的名義投標,胡水有不知道伊的泰格公司也會投標,伊沒跟他講得很清楚;之後世聯公司沒有得標,伊在歸還印鑑給胡水有時,伊告訴他是由伊們泰格公司得標,當時胡水有也不太高興云云(參本院卷二第342頁反面至346頁、第353 至355頁、第358至363頁),然其此部分證詞,不僅與其 前述偵查中所證其係找世聯公司陪標乙節不合,且亦與證人松井宏章、被告胡水有上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兩歧;況其於本院審理時,對世聯公司將公司大小章、報價單交與其,由其製作投標文件,並繳納押標金,及世聯公司無人陪同其前往投標,開標時,世聯公司無人到場,在整個投標過程中,包括去現場會勘,世聯公司均完全未派人參與,都是其負責處理,世聯公司之押標金亦是其友人王惠娟代表世聯公司領取等節證述明確(參同上卷頁),與被告胡水有於調詢及偵查中所證情節尚屬一致。足認證人朱瑜蓁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其動機、目的純係為減輕自身刑責及迴護被告胡水有,實難採信。從而,本件被告胡水有與被告朱瑜蓁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並非花蓮縣議會的職員或縣議員,亦未與楊文值有任何謀議,就花蓮縣議會之工程預算,伊無任何法定權限,且該等工程之預算編列、審核、執行均非伊的職務行為;本案花蓮縣議會各項工程均係由花蓮縣議會人員依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經公開招標程序進行招標,伊既無權、事實上亦未參與任何招標程序,不可能對工程或採購案招標之廠商資格、產品規格等設限;且承辦人員簽辦最有利標或異質招標等需以評選辦理之招標方式,伊既無權決定評選委員,實際上亦未曾與任何評選委員接洽,自無法左右招標之結果;又本案各項工程均係公開招標,任何廠商均可得悉招標內容並自行評估是否投標,伊既無排除廠商參與投標之能力,又如何決定由何家廠商得標,並與該廠商事先謀議約定賄款?另翁耀財自稱向廠商共計收取1,462 萬8,600 元,其中交付與伊1,245 萬5, 314元,其餘217 萬3,286 元則由翁耀財收取,此皆僅憑翁耀財1 人口述,別無其他佐證;況依翁耀財所述每案收取之金額比例不等,其個人取得多寡亦無一定標準,其所言自不足採信云云。經查: 1、被告楊士弘有與被告翁耀財謀議,若翁耀財覓得之廠商得標該工程,須支付一部份之工程款與其,並指示被告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花蓮縣議會概算金額內,有下列證據可證: (1)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於104 年3 月4 日偵查中證述:楊士弘針對「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預算,有請伊浮編,在99年間楊士弘有要伊編列20% 的回扣(即被告楊士弘欲透過得標廠商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金額,以下皆同),所以當時伊編列預算金額1,200 多萬,因為這次沒有通過審核成為預算,楊士弘於100 年間說要追加預算方式編列,說這次要追加回扣變30% ,所以伊有回去抓,編列概算為1,500 萬元,伊有告訴楊士弘,楊士弘又說不夠他要自己加200 萬,要伊編列為1,700 萬元,後來這1,700 萬元有成為編列之預算;辦理上開採購案前,在總務組總務主任辦公室內,伊有與劉子欽、張尉農、楊士弘碰面,但不是相約的,碰面前伊有將概算書先給楊士弘看過,碰面後,伊就將概算書交給張尉農,張尉農就將概算書用為之後預算的金額,即1,700 萬元等語(見偵卷三第37至40頁);復於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99年剛認識楊士弘時,楊士弘說改天要請伊幫忙,他要收取2 成;伊知道他是議長的弟弟,基於這個原因伊才覺得要給他,伊當時在花蓮縣議會已經有工作在服務,伊會擔心工程驗收有問題;伊認識楊士弘沒隔幾天後,他就打電話請伊到他在花蓮的勝泓公司,楊士弘對伊說,要進來花蓮縣議會服務的,一般都要兩成的費用;本件涉案工程伊所配合之廠商的投標金額都是伊講的,伊以96% 算出一個金額後拿給楊士弘看,再將金額告訴廠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頁、第27至28頁、第75頁、第80至81頁、第95頁)。 (2)又證人張尉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先後證述如下:①於104 年3 月27日偵查中證稱:98或99年間,翁耀財跟伊說過議會的案子不好做,意思是說楊士弘拿蠻多回扣,導致他跟廠商都沒利潤,伊就跟他說能做就做,不能做就別做;楊士弘於花蓮縣議會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他是議長的堂弟,楊士弘會去看議會的預算簿,看完後就會知道隔年度有哪些工程要招標;尤其規劃設計標如果是翁耀財在負責,他也會跟翁耀財說;因為伊第一次做光雕牌樓案子是翁耀財來投標,伊認識他後,之後的工程概算都是翁耀財幫忙;翁耀財編列概算應該會跟楊士弘說並給他看,如果翁耀財沒拿概算給楊士弘看的話,招標時就會沒有獲利的空間;翁耀財有跟伊說過有拿錢給楊士弘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6965號卷二【下 稱偵卷四】第26頁反面至27頁反面)。 ②於104 年5 月6 日偵查中證述:楊士弘常到花蓮縣議會走動,他會翻通過後的預算簿,1 個科室只有1 份,伊有看過他在翻;伊在編概算時,楊士弘就已經知悉,因為楊士弘有問伊是否已經送簽了;楊士弘的概算,是由翁耀財那邊來的,因為楊士弘也不是工程專業,既然概算是翁耀財所提供的,而伊又沒有給楊士弘,那就是翁耀財給他的;翁耀財曾以台語說過很硬,因為伊所發包的都是價格標,他有跟伊說過要付回扣給楊士弘,只是具體金額及如何分配他沒有對伊說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13609 號卷【下稱偵卷六】第103 頁至104 頁反面)。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送花蓮縣政府的概算表內容就是以翁耀財所提供給伊們的主體工程與相關的項目與數字來作編制概算,送花蓮縣政府審核;伊在偵查中說翁耀財一定有將概算表拿給被告楊士弘看,是因為有的是同時進行,有的是伊直接問翁耀財,翁耀財說他有拿概算書給被告楊士弘看;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主任劉子欽交代伊編列的,沒有講金額,就是預估籌編看多少錢,伊問過劉子欽後請翁耀財幫忙編列概算,翁耀財有提供伊概算書,議會通過概算後,在送到花蓮縣政府前,楊士弘有在總務組跟伊們討論有沒有編什麼預算、有無送明年度的預算;伊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翁耀財告訴伊:「做這個工作跟他配合很硬,金額擠不出來,又不能亂膨脹,寫多了人家來搶標就標走了,這又沒有掛保證」,伊聽得懂翁耀財的意思,就是伊們的標案是最低價得標,預算金額寫高了怕被別人攔標未能得標,但寫低了,還是要從中擠出空間支付回扣給楊士弘。」,是指翁耀財說要給楊士弘回扣,他說的包含本件工程,翁耀財是在編概算時告訴伊的,伊跟翁耀財說能做就做,不能做就不要做,翁耀財有說他列的概算內有包括要給楊士弘的回扣金,伊說伊不管你,反正價格最低者得標;99年跟100 年的概算金額都有包括翁耀財所說的回扣金額;在調查局時伊供稱因為楊士弘是楊文值的堂弟,伊們討論預算概算的決定,如果沒有經他同意上去,跟機要秘書傅慶華疏通,就算伊們簽上去也沒有用,因為上面會把伊們簽文退回,是由於98年伊請翁耀財編的很多案子都被踢掉,而楊士弘每個月都來議會好幾趟,直接去議長室坐,伊猜想楊士弘對議會的案子有影響力,所以99年伊請翁耀財編列「議會屋頂消音工程」等4 項工程概算時,伊有請翁耀財去跟楊士弘講,翁耀財應該有去跟楊士弘講,這4 項工程在主管的預算審查大會就順利通過了等情是實在的;就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工程」伊有請翁耀財跟楊士弘講,希望他可以跟傅慶華講,這樣才不會被退件,楊士弘可以進議長室跟傅慶華講、跟楊文值議長講,但伊不能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至194頁)。 互核證人翁耀財、張尉農就張尉農曾私下委請翁耀財幫忙製作本件工程之概算書,且該概算書於翁耀財交付與張尉農前有經被告楊士弘看過,翁耀財並曾告知張尉農該工程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與被告楊士弘等情,兩人所證情節並無扞格之處,兼衡證人翁耀財、張尉農與被告楊士弘間並無恩怨仇隙或重大之債權債務關係;又證人張尉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復俱經具結擔保所為證詞均屬實在,衡情當無虛構事實藉以攀誣被告楊士弘之動機或必要,其證言應值採信,而足佐證人翁耀財上開證言之真實性。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3)另依證人陳柏欣下列證述,亦可證明被告翁耀財有依被告楊士弘之指示編列概算資料,且被告楊士弘有索取不法金額之事實: ①於104 年2 月3 日偵查中證稱:楊士弘應該是和翁耀財有連繫,因為伊在打預算表要正式送會計之前,伊們內簽流程要跑完,在這段期間,翁耀財會拿預算書內的工程明細也就是概算書給伊,伊要有那一份才能夾到縣政府去,之後楊士弘會跑來問伊說預算送出去了沒,所以伊認為楊士弘應該都知道翁耀財已經將概算書送給伊等語(見偵卷一第150 至152 頁)。 ②於104 年4 月9 日偵訊時證述:伊剛到議會時吳志雄有跟伊說過,楊士弘是議長的堂弟,有在幫議長處理事情,所以他在問伊標案辦理的進行狀況時,伊就會說每個標案都有時程的安排;103 年12月有個議室大樓噪音改善工程,招標後因為議長更換,有風聲說新議長要停辦此工程,在104 年1 月間翁耀財有到伊家門口找伊,伊上翁耀財的車,他跟伊說楊士弘想要跟他要的回扣從原本的10% 提升至15% ,伊跟他說不要去做這事;在此之前他是跟伊說楊士弘要跟他拿錢,但沒講到成數,因為跟伊說過好幾次,伊不確定是在哪個工程時說的,但伊也都跟翁耀財說要他不要淌這渾水;102 年要編列103 年的概算時,當伊拿到總表時,也是翁耀財給伊總表的細項,伊忘記是伊問他還是他跟伊說的,說這是楊士弘請他幫忙編列的;在103 年要編列104 年的概算時,也是跟上述的情形相同;在102 年要編列103 年概算時,翁耀財有跟伊說是楊士弘請他幫忙做概算,所以伊就會認為翁耀財是在幫楊士弘做事等語(見偵卷二第43至45頁)。 ③於104 年5 月6 日偵查中結證稱:翁耀財將104 年的細項概算拿給伊時,有告知是楊士弘要他幫忙的,和前幾年一樣,但翁耀財多講了「士弘要伊幫忙的(台語)」這句話等語(見偵卷六第134 至136 頁)。 參照證人陳柏欣前開證言,與證人翁耀財所述被告楊士弘指示其編列概算資料並索取不法金額等節大致吻合,而證人陳柏欣與被告楊士弘並無任何恩怨仇隙,應無設詞陷害被告楊士弘之可能,所為證述應屬信實。 (4)復佐以證人傅慶華於104 年4 月22日偵查中證稱:伊們大家都知道楊士弘在每年編列預算時都會到總務組,看次年度要編列的預算,且伊們都清楚工程預算的資料是楊士弘提供的,因為他知道伊們每年何時要編列預算,在編列預算前,他會跟伊們說明年度要施做哪幾件工程,並編列哪幾件工程之預算;楊士弘經常出入花蓮縣議會,且大家也都知道他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所以他說要編列哪幾件工程之預算,總務組就會去編列等語(見偵卷二第59頁反面)。於104 年5 月7 日偵查中結證稱:如果是總務組要施做工程,總務組會提列預算交會計彙整之後,議會再召開預算審查會,楊士弘會詢問預算審查會的結果;有次在伊們開完預算審查會後,伊有聽劉子欽說,楊士弘問他伊的工程有無通過?伊就跟劉子欽說不要理他,他不是議會的人等語(見偵卷六第61至6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有時會到總務組,劉子欽在跟伊聊天時提到楊士弘都會到總務組去看編列的概算;在調查局時伊有說過:楊士弘來看的都是總務組要編製的預算,想要做的也都是工程類的採購,總務組的人員及伊也都知道楊士弘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所以也不方便說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4 至291 頁),就被告楊士弘常至花蓮議會總務組走動,翻閱議會之預算資料,獲悉花蓮縣議會明年欲施作之工程,且會向承辦人探詢相關預算簽呈是否送出、預算有無通過等事情,與證人張尉農、陳柏欣前開證述情節一致,且被告楊士弘於偵查中亦自承:伊常去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有聽總務組的劉子欽提到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見104 年度偵字第4457號卷一【下稱偵卷二】第97頁反面);伊在在花蓮縣議會的總務組有看過花蓮縣議會的概算表,因為在總務組有1 個泡茶桌,有時伊會跟總務組的人聊天,他們會聊到工程,所以伊會看到這些工程的概算表等語(見偵卷二第108 頁)。故證人傅慶華、張尉農、陳柏欣此部分證言應堪採信屬實。 (5)參酌以上各情,被告楊士弘既未在花蓮縣議會擔任任何職務,卻經常出入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翻閱議會預算資料,過問承辦人議會相關預算簽呈是否送出、預算有無通過,並表示明年度要施做哪幾件工程,及編列哪幾件工程之預算,且被告翁耀財為總務組編製之概算資料於交付承辦人前,均先由其過目,倘被告楊士弘從中無利可圖,又何必大費周章為上開行為?益徵證人翁耀財所述被告楊士弘要求其支付款項,並指示其將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等節,並非子虛。 2、被告翁耀財有與被告朱瑜蓁及證人松井宏章協議,若泰格公司得標本件標案,須支付一定金額與被告楊士弘,並配合將該等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要求被告朱瑜蓁找其他廠商陪標,有下列事證可佐: (1)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於104 年1 月23日、同年3 月4 日、5 月26日偵查中證稱:本件工程是因為花蓮縣議會的屋頂原本是薄膜工程,下雨會有聲音,所以議會有人提議要作消音增設工程,楊士弘就來找伊幫忙,伊去找泰格公司報價;楊士弘當時跟伊說,若伊承包此工程,要支付他得標款的30% ,伊自己有抓得標款之5%作為伊的作業費用;99年間伊是先找泰格公司報價,泰格公司一開始是先報價約596 萬元,第二次報價約608 萬元,之後泰格公司認為再加上上開之費用後划不來,所以在101 年間伊就跟泰格公司說要以追加預算之方式去執行本件工程,泰格公司才又重新報價約789 萬元,但因要加上35% 應支付出去的費用及1 成要購買非交易對項之發票,故大約要1,500 萬才能施做;後來楊士弘說他除了要30 %之費用外,還要額外再拿200 萬元,因此楊士弘跟伊說預算是1,700 萬;本件工程從1,300 萬到1,500 萬,再從1,500 萬到1,700 萬元的概算都是伊編列,伊再拿給承辦人;當時伊找朱瑜蓁施做時,有跟她說必須要支付得標款的35 %,還要支付額外的200 萬,且這些事情伊都是在投規劃設計監造標前,就有先跟朱瑜蓁及松井宏彰講好,後來是1,510 萬元得標,1,510 萬元的3 成5 就是528 萬5 千元,另外1 筆130 萬元是因為當初本來協議要額外支付200 萬元給楊士弘,但之後得標金額減縮,所以200 萬元再扣除3 成5 ,才會是130 萬元,上開528 萬5 千元及130 萬元伊扣除5%的金額作為伊的作業費用,另外130 萬元部分伊有扣除30萬元,是貼補監造設計費,扣除完後伊有去楊士弘在花蓮開的勝泓保全公司將錢交給他;朱瑜蓁及松井宏彰剛開始不知道要承作本件標案必須支付一定費用給楊士弘,後來伊跟朱瑜蓁說要支付3 成5 的費用給「老闆」,朱瑜蓁覺得該協議在沒有拿到工程款前就要支付1 筆很大金額的錢,所以壓力很大,甚至在她辦公室哭了,本來想要放棄,但伊跟她說妳之前都答應伊了,伊也跟對方說好了,這樣伊無法處理事情,做生意不能這樣子,伊就出示伊跟楊士弘的微信聊天紀錄給朱瑜蓁看,代表楊士弘也答應伊會拿到本件工程,另外伊還將花蓮縣議會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已經編列議會屋頂消音工程1,700 萬的資料給朱瑜蓁看,朱瑜蓁才繼續跟伊談後續的工程;當時伊給朱瑜蓁看伊跟楊士弘的微信聊天紀錄時,伊有跟朱瑜蓁說議會最大老闆姓楊,楊士弘也是姓楊,伊出示微信聊天紀錄目的是要跟朱瑜蓁說,楊士弘是議長的弟弟,所以工程一定拿得到,且朱瑜蓁在規劃設計標時就已經開始參與,也很順利就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續的工程標應該是沒問題;泰格公司投標金額1,510 萬元是伊給朱瑜蓁的,伊有將這金額告知楊士弘;本件工程當時伊有請泰格公司去找2 家廠商陪標,但朱瑜蓁跟伊說她只有找到1 家廠商,所以伊就另外再找東燁公司去陪標,東燁公司的投標文件是東燁公司自己製作,但一般有請東燁公司陪標,徐暐超都知道投標金額要比主標價格高,另伊有跟他說泰格公司的投標金額是1,510 萬元,因此東燁公司的投標金額一定就會比1,510 萬元高等語(見他卷第167 至170 頁,偵卷二第203 頁反面至204 頁,偵卷三第37至40頁)。 (2)復佐以證人松井宏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本是在99年翁耀財請伊提出預算,當時伊提出之預算金額是596 萬2,200 元,第二次預算金額是608 萬2,500 元,第二次是因為有多施作避雷針、鋁包板等工程,所以價格有提高,後來翁耀財跟伊說花蓮縣議會沒編列預算,所以就沒施作;之後於101 年間翁耀財又請伊重新報價,於101 年7 月25日伊有報價708 萬9,500 元,該金額是伊們公司的施作成本加上利潤,翁耀財有跟伊說,若得標後要支付35% 之費用及另外130 萬給他,伊有跟翁耀財談妥,35% 得標金額之一半費用要在得標時支付給他,另一半及130 萬元,等施工完畢泰格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支付給他,但後來第一次的35% 得標金額之一半費用伊們覺得在得標時給付沒保證,所以要求翁耀財要在簽約時再給付;其後泰格公司於101 年12月14日以1,510 萬元投標,該1,510 萬元的投標金額是翁耀財要伊這樣寫的;投標1,510 萬元之施工項目與之前報價708 萬9,500 元之施工項目都相同,因為翁耀財跟伊說為了要達到1,510 萬元之投標金額,必須提高施工單價,所以伊就照他的意思提高施工單價,針對合約書工程細項,總共有5 個工項,金額合計1,291 萬5,746 元,與報價單之金額708 萬9,500 元相差582 萬6,246 元,應該就是浮編預算之部分;伊記得翁耀財有出示他的手機內容,但伊不是很瞭解他想要做什麼,且他跟何人說什麼內容,伊也不是很想要知道;另外伊不太記得翁耀財有拿已經通過預算之資料給伊看,因為他之前有拿一些資料給伊看過,所以伊不是很確定他是拿什麼資料給伊看;翁耀財沒有具體跟伊說要交付金錢給何人,但伊知道他可能還要付錢給其他人,因為翁耀財跟伊拿的金額很大,伊感覺不可能他自己1 人拿走;翁耀財可能有跟伊說他要將錢付給楊士弘,但伊沒聽清楚,且伊也不認識楊士弘;本件工程得標後,伊有依照之前協議,於得標時及完工後,分別支付得標金額35% 之一半及130 萬元給翁耀財;花蓮縣議會後來有將1,510 萬元之工程款撥入泰格公司帳戶等語(見他卷第186 至188 頁)。另徵諸證人即共同被告朱瑜蓁於104 年1 月21日偵查中結證:泰格公司建議本件工程款是789 萬5 千,這是伊們可以施工的價格,也包含利潤,後來翁耀財跟伊說投標金額要填寫1,510 萬元,代表當初規劃789 萬5 千元之投標文件關於施工細項必須要擴大金額到1,510 萬元,因為翁耀財當初有跟伊說希望超出789 萬5 千元部分要給他,伊聽到1,510 萬元這個金額有嚇一跳,認為他要求的金額是不合理的;翁耀財有說他常去花蓮縣議會走動,跟裡面的人有熟,意思就是伊不用擔心會有風險;所謂的風險就是指這工程本來金額700 多萬可以做,為何會變成1,500 多萬元,可能會有被檢舉之類的風險;另外,當時翁耀財要伊填這金額,伊也覺得有問題,意思就是金額很高,且他還跟伊說要伊去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因為這樣才會符合3 家以上的規定,不會流標,所以伊就找世聯公司的胡水有,拜託他來陪標,伊也有跟胡水有商量說如果工程有得標,土木部分會給他承作,但後來也沒有給胡水有承作;本件工程後來伊有拿到1,510 萬元,也支付3 筆共658 萬5 千元給翁耀財等語(見他卷第40至42頁)。於104 年1 月30日偵查中證稱:本件消音增設工程,本是在99年翁耀財請伊提出預算,當時伊提出之預算金額是596 萬2,200 元,第二次預算金額是608 萬2,500 元,第2 次報價增加是因為有多施作避雷針、鋁包版等工程,所以價格有提高,那次翁耀財沒具體說得標後要支付35% 之金額給他,但伊知道如果得標後要支付一些錢給他,這件事情翁耀財有跟伊說,事後翁耀財告訴伊花蓮縣議會沒編列預算,所以標案不了了之;之後於101 年間翁耀財又請伊重新規劃,於101 年7 月25日(泰格公司)報價708 萬9,500 元,該金額是泰格公司的施作成本加上利潤;101 年間翁耀財有跟伊說每次付錢給他的時間點,另外還要1 筆130 萬的錢給他;其後泰格公司於101 年12月14日以1,510 萬元當作投標金額,這是翁耀財要伊這樣寫的;事後投標1,510 萬元之施工內容與之前708 萬9,500 元之施工內容都是相同的,並無增加施工項目,但翁耀財跟伊說為了要達到1,510 萬元之投標金額,必須提高施工單價,所以伊就照翁耀財之意思提高施工單價;翁耀財跟伊談話時,會出示他的手機內容,跟伊說他跟人家講好,但詳細內容伊沒看;另外伊沒印象翁耀財有拿已經通過之資料給伊看,但伊記得他有跟伊說花蓮縣議會有通過預算,金額伊不記得多少;翁耀財沒有具體跟伊說要交付金錢給何人,但伊心想這麼多錢,應該不只有他自己1 人拿,應該是要付給其他人,且翁耀財也不是在花蓮縣議會內工作,若他不付錢給相關的人,他如何能取得本件工程等語(見他卷第175 至177 頁)。就泰格公司若得標本件工程,應支付之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被告翁耀財有出示手機內容予證人松井宏彰、朱瑜蓁觀看,向證人朱瑜蓁表示已經跟人講好,及可能曾告訴證人松井宏彰要將錢付給被告楊士弘;另被告翁耀財有提供資料予證人松井宏彰閱覽,並告知花蓮縣議會已通過預算等節,渠證人松井宏彰、朱瑜蓁2人所證內容與證人翁耀財前揭證述 大致相符,而足補強證人翁耀財上開證詞之憑信性。(3)再者,證人即泰格公司會計兼出納洪淑汝於偵查中證稱:泰格公司分別於101 年12月19日、102 年4 月12日帳冊內記載支出264 萬2,500 元、264 萬2,500 元、130 萬元,第一筆金額是朱瑜蓁、松井宏彰指示伊製作傳票並去銀行提領,伊領到錢後再交給朱瑜蓁;第二筆及第三筆金額都是在102 年4 月12日由松井宏彰指示伊提領,因為當時朱瑜蓁人在國外,但伊有發電子郵件跟她報告,她有許可,伊領錢後在辦公室交給松井宏彰,伊有聽松井宏彰說,他要交給一位綽號「翁仔」之男子;另支出款項的會計科目記載「TG163 」是伊們公司簽約的契約代號,TG是指泰格公司,編號163 是因為泰格公司從1 號開始編列序號,163 確定是泰格公司承攬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工程;上開款項伊提領後交給朱瑜蓁及松井宏彰後,他們並未再交錢給伊回存公司等語(見他卷第80至81頁),並有泰格公司101 年12月19日、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共3 張、泰格公司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1 分存卷足參(見他卷第74至75頁、第77至78頁)。足認泰格公司於得標後,確有依約支付前述款項與被告翁耀財。 3、據上各節可知,被告楊士弘利用其係議長楊文值堂弟之身分,頻繁出入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藉機探知議會預算資料、編列工程項目,再與被告翁耀財共同謀議,由被告翁耀財利用為總務組編制概算資料之便,將被告楊士弘預計藉由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並由被告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泰格公司另覓廠商陪標。嗣泰格公司得標後,被告楊士弘即透過被告翁耀財向泰格公司收取總計553 萬元不法利得之事實,應堪認定。是被告楊士弘前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東燁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二)部分): (一)「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1、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峪灃公司、方錦璘部分: 此部分犯行,業經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方錦璘分別供承明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方錦璘前揭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2、被告玉昇公司、王德義部分: 被告王德義、玉昇公司代表人方偉志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王德義辯稱:當初徐暐超是向伊借牌去標工程,伊根本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伊是前玉昇公司的負責人,玉昇公司之後先後更名為聯群公司、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徐暐超當初說要標這個工作,伊不知道徐暐超有沒有牌,伊覺得本件事是伊,與禾太營造沒有關係;起訴書所載兩件工程都是徐暐超去現場看,估價單是徐暐超給伊們的,伊們也是照徐暐超給伊們的價格去投標,但後來沒有得標,這兩件工程的押標金都是伊們公司自己支付的,與徐暐超無關,徐暐超與伊是朋友關係,但是徐暐超沒有牌,所以如果最後以玉昇公司的名義得標,徐暐超就要加入玉昇公司,資金的部分由玉昇公司負責,徐暐超要負責人力及施作的部分云云;被告玉昇公司代表人方偉志則以:伊當初接手的是禾太公司,玉昇公司時期的事情伊都不清楚云云置辯。經查,被告王德義於偵查中陳稱:伊是玉昇公司負責人,玉昇公司於99年6 月4 日參與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及101 年4 月27日參與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投標,當時會去投標是因為伊跟徐暐超是釣魚認識,徐暐超跟伊說要向伊借牌去投標上開二件工程,伊就答應他,伊當時並沒有投標之意,投標金額是徐暐超跟伊說的,伊就按照他說的金額寫上,伊沒有到上開二工程現場會勘過;伊借牌給徐暐超沒有好處,跟他是朋友,伊是單純幫忙他等語(見偵卷二第115至116頁)。被告王德義雖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係借牌予徐暐超投標云云,然衡諸常情,被告王德義若確未與東燁公司合意圍標,於偵查中又何必無端承認,而使自己陷於可能遭受刑事追訴處罰之不利處境?足見被告王德義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而為上述辯解,顯係畏罪卸責之詞,尚難遽信,而應以其上開偵查中之供述,較值採信。另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徐暐超於104年5月8日調詢時陳稱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是伊向玉昇公司王德義、峪灃公司方錦璘借牌,投標文件及押標金,大部分應該都是他們自己處理的;翁耀財告訴伊東燁公司的投標價格之後,伊就會告訴陪標的人,要寫多少金額;伊向王德義等人借牌,沒有支付好處給王德義等人,因為他們都跟伊交情很好,在工程上常常互相支援,有些還是伊的下包,所以會願意幫忙,不收取任何好處等語(見偵卷二第101至102頁),核與被告王德義前開偵查中之供詞相符,而足補強被告王德義偵查中自白之真實性。是被告王德義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3、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並同以上開情詞答辯。經查: (1)證人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7日、5 月26日偵查中及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東燁公司99年至103 年間,得標之「議事廳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均是由伊負責設計及監造,概算書也是伊編列,其內的金額伊都會用市價的方式編列,但因為伊有門路可以找到更便宜的廠商,所以就能將要給楊士弘的回扣款,編列在概算中,編好後伊再拿給楊士弘看,楊士弘沒意見後,伊再送給議會的承辦人;上開「議事廳裝修工程」的回扣款約97萬元(或稱約100 萬元),97萬的金額是因為吸音板材市價及工廠的成本價有落差,所以就將中間的差額給楊士弘;本案一開始並未提到是用幾成來計算回扣,當初楊士弘透過張尉農認識伊時,就有跟伊說承包花蓮縣議會的工程,要給他2 成的回扣,但本件裝修工程伊有跟他說實在是擠不出2 成的回扣給他,後來他也就這樣子收下錢;給付方式是分2 次,由伊向徐暐超收取款項後轉交楊士弘,在99年6月4日決標當天,以及工程款撥入東燁公司帳戶後,全數都是轉交給楊士弘,伊將錢拿去楊士弘的勝泓公司給他,伊沒有從中拿取任何費用;伊要東燁公司去投標時,都是說儘量不要流標,徐暐超就知道要如何處理,伊也有跟徐暐超說,每件工程標案應該要投標多少錢,伊會寫給他;於投標前,伊也都有跟徐暐超說每件工程要支付多少回扣款給楊士弘;伊通常都是在一拿到錢後就會去楊士弘開的公司交給他,且伊跟徐暐超拿錢時,伊會在徐暐超的面前打給楊士弘,問楊士弘在哪裡,伊要拿錢給他,所以徐暐超都會聽到等語(見偵卷三第249至250頁反面,偵卷四第179頁反面至180頁,偵卷二第204頁正、反面本院卷二第34至38頁), 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部分之說明,足認 證人翁耀財所述被告楊士弘邀同其將預計透過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不法利益之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等節,應屬信實。 (2)復參以證人徐暐超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伊於99年6 月4 日得標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得標金額756 萬元;伊當時跟翁耀財約定回扣款是97萬元左右,在99年6 月4 日得標當天先支付一半回扣,回扣款翁耀財到伊的公司拿取,之後在99年9 月7 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 、2 天,翁耀財也是到伊公司跟伊拿另一半回扣,當時並沒有約定回扣的計算比例,而是約定固定的金額,因為當初翁耀財找伊,跟伊說吸音板他已經找好材料商,可以大約從吸音板挪出100 萬元的差價,所以這個差額要退給他;伊們自己有計算過投標金額,也有問過翁耀財,伊當時之所以計算出是750 幾萬元的金額,是因為翁耀財跟伊說事後得標後,要拿出100 萬元給他,所以伊有將100 萬元加在投標金額內,這件工程的投標金額伊跟翁耀財有討論過要寫多少價錢;本案6 件採購案,伊有順利得標,且均有交付回扣與翁耀財,當時翁耀財有跟伊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71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是翁耀財請伊去投標的,翁耀財向伊表示如果有得標的話,裡面有綁一些材料的費用,伊們必須要退給他,他只有說這筆錢要給上面的長官,沒有說要給誰,因為這是一開始,所以沒有講%數,伊印象中是90幾萬元,這個金額是翁耀財跟伊講的,投標金額也是翁耀財告訴伊的;在調查局時伊所述:「伊得標之後,翁耀財就會在得標當天或隔天來伊的辦公室找伊拿錢,有時候他在跟伊拿錢時會告訴伊錢是要拿給的被告楊士弘,翁耀財也確實會拿手機給伊看,向伊表示被告楊士弘又再向他催錢,但是伊並沒有仔細看他手機上的內容」等語屬實;翁耀財來找伊談時,有時會跟伊提起這些材料的利潤要交給被告楊士弘;翁耀財來辦公室找伊閒聊時,他說這些錢他是要往上交給他們,翁耀財的意思是被告楊士弘有找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至41頁),互核證人翁耀財、徐暐超就支付不法利得之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翁耀財向徐暐超拿取款項時,有出示手機予徐暐超觀看,向徐暐超表示楊士弘又在向他催錢,並曾提及上開材料之差價利潤要交給被告楊士弘等節,所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應足採信。另起訴書雖認被告楊士弘該次收取之不法金額為100 萬元,且證人翁耀財、徐暐超原係證述約100 萬元,然其等嗣均證稱該次回扣金額不足100 萬元,應為97萬元,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原則,應認被告楊士弘該次取得之不法利得為97萬元,附此敘明。 (3)再者,被告楊士弘之母親鍾秋妹於偵查中證稱:伊名下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99年7 月1 日起,該帳戶伊就借給伊兒子楊士弘使用,存摺是放在伊這邊,如果他要用就會跟伊講,並請徐千淯來跟伊拿,裡面的現金存提都與伊無關等語(見偵卷二第76頁反面),並經被告楊士弘坦認上情在卷(見偵卷二第99頁,本院卷六第119 頁),而依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顯示,99年6 月8 日、同年9 月7 日各有1 筆50萬元之現金存入(見本院卷六第624 頁),亦即於99年6 月4 日、99年9 月7 日被告徐暐超分別交付50萬元、47萬元回扣與被告翁耀財後之數日或當日,即有一筆金額相同或相近之款項存入上開帳戶內,而足佐證證人翁耀財所述其有將該2 筆款項轉交與被告楊士弘之證詞。 (4)綜上,被告楊士弘此部分犯行已足認定。 (二)「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1、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峪灃公司、方錦璘、吳珍綺部分: 訊據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方錦璘、吳珍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四所列證據可證,足認其等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屬實。 2、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有該部分犯罪事實,並同以上開情詞答辯。經查: (1)證人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7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東燁公司得標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是伊叫徐暐超去投標,決標金額約100 多萬;本件工程也很難從中擠出回扣款,這個工程在舊屋拆除後要做一個停車場,停車場內有做6 支LED 路燈,只有這個部分有空間可以擠出回扣,所以伊從每個路燈擠出2 萬3,000 元,6 支路燈總共13萬,8000 元,因為金額不高,所以伊是在工程款撥入後,才跟徐暐超一次收取後,去楊士弘的保全公司交付給他,伊也沒有從中扣除任何費用等語(見偵卷三第250 頁反面至251 頁,偵卷四第180 頁,本院卷二第39頁反面至42頁),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 、部分之說明,足認證人翁耀財所述被告楊士弘邀同其將預計透過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不法利益之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乙節,應值採信屬實。 (2)再者,證人徐暐超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東燁公司於100 年11月2 日得標第二件「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化工程」,支付大約10幾萬元回扣給翁耀財,因為金額比較小,所以是101 年1 月13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 、2 天,一次支付給翁耀財的;對翁耀財於104 年4 月17日偵訊時稱伊得標後,從每個路燈擠出2 萬3,000 元,6 支路燈總共13萬8,000 元,因為金額不高,在工程款撥入後,才跟伊一次收取後,交給楊士弘的等節沒有意見,回扣金額如同翁耀財所述;本件投標金額也是伊們自己計算,但翁耀財有提供材料廠商給伊們,伊跟翁耀財都是在投標前有協議好要拿出多少錢給翁耀財,之後伊再將這些錢加在投標金額內;當時翁耀財有跟伊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71頁反面、第73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工程翁耀財跟伊說他材料有下一些規範,材料商那邊伊們會有利潤,必須要把這個利潤退還給他,金額是13萬8,000 元,翁耀財是直接給伊一個金額要求伊給付給他,並不是約定一定的比例(見本院卷三第第17至18頁、第21至22頁)。就支付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等節,其與證人翁耀財所證情節尚屬一致,應可憑採。復參酌前述翁耀財向徐暐超拿取款項時,有出示手機予徐暐超觀看,向徐暐超表示楊士弘又在向他催錢,並曾提及錢要交給被告楊士弘等情,被告楊士弘此部分之犯行同堪認定。 (三)「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1、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峪灃公司、方錦璘部分: 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峪灃公司、方錦璘對渠等有於前揭事實欄一、(二)3 所載之時地,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及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有共同詐欺取財之事實,皆分別供認無誤,且有如附表五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是其等所為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前揭事證所顯示之內容均相符合,自屬信實。 2、被告玉昇公司、王德義部分: 訊據被告王德義、玉昇公司代表人方偉志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並同以上開二、(一)之情詞置辯。然查,被告王德義、玉昇公司此部分之辯詞俱不足採,業經本院於本判決貳、二、(一)2 、部分論述綦詳,是被告王德義、玉昇公司此部分犯行俱堪認定。 3、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並同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證人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7日偵查中及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伊有告訴東燁公司的徐暐超得標後要支付得標金額的25 %,其中5%是伊的作業費,20%是給楊士弘的回扣,分兩次支付, 在決標當天徐暐超交付給伊69萬3,750元左右,於工程款 撥入當天,徐暐超再支付給伊69萬3,750元左右,伊2次都拿錢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等語(見偵卷三第250頁反面至 251頁偵卷四第180頁,本院卷二第43頁),復佐以證人徐暐超於偵查中證稱:於101年4月27日得標第三件「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這件的回扣比例是得標金額的25 %,也就是138萬7,500元,在101年4月27日得標當天或隔天支付一半回扣,在101年9月1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2天,支付另一半回扣,都是翁耀財到伊公司跟伊拿錢; 另本件工程得標金額是555萬元,翁耀財共跟伊收了138萬7,500元;對翁耀財於104年4月17日偵訊陳稱本件工程回 扣款是25%,其中他本人的作業費是5%,楊士弘收取20 % ,分兩次支付,在決標當天伊交付給他的金額是69萬 3,750元左右,工程款撥入當天,伊再支付69萬3,750元給他等情,沒有意見;本件投標金額也是伊們自己計算,但翁耀財有提供材料廠商給伊們,伊跟翁耀財都是在投標前有協議好要拿出多少錢給翁耀財,之後伊再將這些錢加在投標金額內;當時翁耀財有跟伊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71頁反面至72頁、第73頁反面),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及貳、一、(四)1、部分之說明,堪認被告楊士弘確有如事實欄一、(二)3、所載之犯行。 (四)「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1、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吳珍綺部分: 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吳珍綺對渠等有於上開事實欄一、(二)4 所載之時地共同妨害投標,及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分別坦承在卷,且有如附表六所列之證據附卷為憑。是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吳珍綺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亦足採信。 2、被告陳秀鳳部分: 訊據被告陳秀鳳雖坦承有事實欄一、(二)4 ⑵所載之客觀犯罪事實,惟辯稱其行為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名,而非同條第3 項之罪云云;其辯護人則主張:稽諸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實係同案被告翁耀財在「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中,於覓妥所有材料廠商及施工廠商後,才去拜託被告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將東燁公司借給其去投標,並要徐暐超找廠商陪標,徐暐超為湊足3 家廠商,才向原無投標真意之駿瑋工程行陳秀鳳及鈺山土木包工業吳珍綺借牌參標,並由被告東燁公司以244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本件被告徐暐超、陳秀鳳及吳珍綺除分別借牌投標、陪標湊成3 家廠商參與投標外,並無任何積極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此可由本件實係被告徐暐超將其東燁公司借牌給翁糴財投標,並向被告陳秀鳳、吳珍綺借牌後逕行參與投標,徐暐超在該標案中立於主導地位,除被告陳秀鳳等借牌廠商之投標金額由徐暐超全權決定外,所有投標文件亦是由徐暐超備妥後再交給被告陳秀鳳蓋章,押標金也是徐暐超請被告陳秀鳳等借牌廠商去買,且被告陳秀鳳並未收取任何好處;尤有甚者,被告陳秀鳳實無從知悉上開標案有無其他廠商自由競標,或徐暐超與翁糴財間之協議內容,亦從未與徐暐超就該標案有何聯繫或討論,更不知該標案實際上究竟有無其他廠商?或有幾家廠商會參與投標?等節,純粹出於交情單純借牌陪標;又被告陳秀鳳縱有公訴意旨所稱犯罪事實,被告陳秀鳳容許他人借牌之行為,至多僅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罪嫌云云。經查: (1)被告陳秀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本件工程開標前,徐暐超到伊駿瑋工程行辦公室找伊,跟伊說有個案子他想要標,他說要湊足3 家才能決標,想要跟伊借駿瑋工程行的牌來投,因為伊認識徐暐超10幾年了,算是這一行的老朋友,所以就答應他,用駿瑋工程行的名義去標本件工程,駿瑋工程行並無投標之真意,投標文件都是徐暐超準備好後,伊就直接蓋上駿瑋工程行的大小章等語(見偵卷二第124 至125 頁、第127 至128 頁),足見駿瑋工程行並無投標真意,係因被告徐暐超為湊足3 家廠商投標,而向其借用駿瑋工程行之名義一併參與投標,此即屬運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2)按91年2 月6 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係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88年間「921 大地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自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故增訂前揭規定,依該第87條第5 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自係指無此名義或證件,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而言;該條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謂「參加投標者」,自係指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出借名義或證件者本身參加投標。換言之,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且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第356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秀鳳既以駿瑋工程行之名義參與投標,並非將駿瑋工程行之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投標,自身並未參與投標,核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構成要件不合,不能以 該罪相繩。是辯護人上開主張,即不可採。 3、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有該等犯罪事實,答辯同前。經查,證人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7日偵查中證述:102 年7 月9 日東燁公司得標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是伊找徐暐超去投標;本件的回扣款是百分之35,其中伊的作業費百分之5 ,楊士弘收取百分之30,分兩次支付,在決標時先給付得標金額的2 分之1 ,完工領款後再給付2 分之1 ,伊2 次都拿錢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等語(見偵卷三第251頁,偵卷四第180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徐暐超於偵查中所證:東燁公司於102年7月9日得 標「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這件的回扣比例是得標金額的35 %,也就是85萬4000元,102年7月9日得標 當天或隔天支付一半,在102年10月11日拿到工程款的當 天或隔1、2天,支付另一半回扣,這是翁耀財在投標前跟伊協議說要給他35%的回扣金額;本件的投標金額是翁耀 財直接跟伊說要投標多少錢,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伊們製作及出具;當時翁耀財有跟伊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節(見偵卷二第72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大致吻合,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及貳、二、(一)、3、(1)(2)部分之說明,被告楊士弘此部分之犯行,同可認定。 (五)「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1、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金柏年、張秀玲部分:訊據被告翁耀財、徐暐超、金柏年、張秀玲對有於事實欄一、(二)5 所載之時地,共同妨害投標,與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各皆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七所載之證據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翁耀財、徐暐超、金柏年、張秀玲前揭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2、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罪事實,並以前揭情詞答辯。經查,證人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7日偵查中及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述:103 年3 月4 日東燁公司得標之「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是伊找徐暐超施作;本件工程給楊士弘的回扣款大約是得標金額的30% ,5 % 是伊的作業費用;本件工程因是四季花弁,得標金額為429 萬,但要分4 次種植,每次花卉的材料費是45萬元,所以第1 次回扣的計算就是429 萬元扣除180 萬元,即249 萬,於決標當天103 年3 月4 日給付30 %之一半回扣款,另外,第1 次種植花卉是45萬元,所以45萬的3 成即13萬5 千元,合計50萬8,500 元;第2 次種植是45萬的工程款再計算3 成的回扣給楊士弘,剩下2 次的花卉因為尚未種植,所以就沒有給回扣款;上開回扣款之計算,是伊決定的,伊還跟楊士弘解釋很久,後來他也同意伊的計算方式;第1 次回扣款,是在得標時用429 萬扣除180 萬,乘以30 %的2 分之1 ,伊拿錢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第2 次回扣款,是因為議會已經撥補部分工程款,所以依之前跟楊士弘講好回扣款的方式,也就是撥款時,要再給付剩餘30 %的2 分之1 的款項,亦即429 萬扣除180 萬,乘以30 %的2 分之1 ;另外,有種植45萬元的花卉,所以要給付楊士弘以45萬元乘以3 成之回扣,伊也是拿錢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第3次回扣款,是第2次種植45萬元的花卉,要給付楊士弘以45萬元乘以3成之回 扣,伊是拿錢到花蓮縣議會的停車場,在楊士弘的車上給他等語(見偵卷三第251頁反面至252頁,偵卷四第180頁 反面,本院卷二第47頁反面至48頁)。另佐以證人徐暐超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東燁公司於103年3月4日得標「議會 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工程」,本件的回扣也是得標金額的35 %,因為這件工程有分4季,所以在103年3月4日得標當天或隔天,支付43萬5,750元,103年6月11日拿到第一季 工程款的隔1、2天之後,支付59萬33,2 50元,東燁公司 臺灣銀行花蓮分行的存摺有記載在103年6月12日領出現金50萬元,就是要支付這筆款項,103年11月3日拿到第二季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2天,支付15萬7,500元;本件工程 原本翁耀財要找廠商去施工,但後來沒有,所以後來是由伊們去施工;本件投標金額也是翁耀財直接跟伊說要投標多少錢,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伊們製作及出具,因為本件工程本來是翁耀財要伊們配合以東燁公司去投標,但後來因為翁耀財找的廠商無法施工,所以才由伊們去施工;當時翁耀財有跟伊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72頁反面、第73頁反面),二人所證內容核屬一致,而堪採信,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及貳、二、(一)、3、(1)(2)部分之說明,堪認被告楊士弘確有如事實欄一、(二)5所 載之犯行。 (六)「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1、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徐震邦部分: 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徐震邦對此部分犯行皆供認無訛,且有如附表八所列證據可稽,足認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徐震邦上開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等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2、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有該等犯罪事實,答辯如前。經查,證人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7日偵查中證述:103 年7 月8 日東燁公司得標之「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是伊找徐暐超去投標;本件工程給楊士弘的回扣款大約是得標金額的30% ,5%是伊的作業費,所以大約是給楊士弘約62萬5,950 元的回扣款,在決標時先給付得標金額30% 的2 分之1 (36萬5,137 元),完工領款後再給付2 分之1 (36萬5,137 元),2 次伊都是拿錢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等語(見偵卷三第251 頁正、反面,偵卷四第180 頁反面);於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本案中伊與東燁公司的徐暐超說這是35% 的,徐暐超答應了也標得了,但是標得之後在算,施工的材料加起來真的是沒有辦法給這麼多,所以伊才找以前有幫伊施工過的黏地毯的廠商幫忙,他們都利用禮拜六、日做,才有辦法擠出這些錢;當時概算是抓4 支樓梯,後來變成5 支樓梯,材料就增加,但是金額是固定的,伊有向楊士弘抱怨過,說工程上要這樣子真的很困難,楊士弘說不行,所以還是給楊士弘30%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8至52頁)。又證人徐暐超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東燁公司於103 年7 月8 日得標「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這件回扣的比例是得標金額的35 %,也就是73萬元左右,103 年7 月8 日得標的當天或隔天支付一半,103 年9 月2 日拿到工程款或的當天或隔1 、2 天,再支付一半的回扣,這些回扣款都是在投標前就先約定好的;本件投標金額是翁耀財直接跟伊說要投標多少錢,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伊們製作及出具;伊於103 年7 月8 日在東燁公司內帳,記載1 筆365,000 元、議事廳安全梯,是作為支付本件工程要給翁耀財的回扣款;當時翁耀財有跟伊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72頁反面至73頁反面),並有扣案東燁公司之內帳資料為憑(影本附於偵卷一第219 至220 頁),互核二人就支付不法利得之金額、時間等節所述內容尚屬吻合,應值採信,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 、及貳、二、(一)、3 、(1)(2)部分之說明,被告楊士弘此部分犯行亦可認定。 三、合信興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 (一)被告翁耀財、合信興公司、楊林麗琴、超邦公司、吳正宗部分: 訊據被告翁耀財、楊林麗琴、吳正宗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如附表九所示證據可為證,足認被告翁耀財、楊林麗琴、吳正宗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罪事實,辯詞同前。經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於104 年5 月26日偵查中供稱:本件採購案,伊有跟楊林麗琴說要支付得標金額25% 的回扣款,是議會的老闆要的;本件主要是採購0A、沙發組及議長室的裝修,原本楊林麗琴覺得要支付25 %回扣款會不會奇怪,伊就跟她說假如只有採購0A的話是不可能這樣灌水,因為很容易被抓,0A的價錢於市面上是固定的,但沙發組及議長室的裝修就可以從中挪出回扣款;伊已忘記本件工程的預算約524 萬是否伊編的,但這2 、3 年花蓮縣議會工程的概算幾乎都是伊編的,伊編列完後先給楊士弘看過,楊士弘同意後,伊再拿編好概算的電子檔給承辦人,概算的內容包括會有的工程項目、單價,沒有每個工程的細項;伊當時是有跟楊林麗琴說這件不要流標,另外伊有請翁東山去投標,伊還有幫翁東山製作服務建議書;本件25 %的回扣款,其中的5%是伊的作業費,剩餘的回扣款部分,伊有全數拿給楊士弘,沒從中侵占等語(見偵卷二第202頁反面至203頁反面),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部分之說明,堪認證人翁耀財有依被告楊士弘之指示 ,將被告楊士弘預計透過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不法利益之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 2、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林麗琴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合信興公司之負責人,合信興公司有投標花蓮縣議會於102 年間辦理之「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當時是翁耀財打電話問伊要否承接這標案,後來翁耀財有跟伊說要請伊去投標,並跟伊達成協議,投標金額的25% 要給他,他說這是設計費,翁耀財說這採購案有500 多萬的預算,並有拿預算書給伊看,伊說伊要回去計算後才知道可否接,後來伊也有答應翁耀財;翁耀財說在開標得標當天先給付25% 的一半金額,另在完工後領到工程款再給付剩餘的一半金額,但因為伊擔心縱使得標後工程有變數,所以伊就跟他說可否不要先給付一半金額,翁耀財就說那先給付40萬元,其餘剩下的款項就等完工並領到工程款後再給付;本件工程伊有請超邦公司的吳正宗去投標,是翁耀財要伊去找的,原本翁耀財是說他要去找2家廠商陪標,後來他說找不 到,所以伊就去找超邦公司;超邦公司的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伊製作並出具,投標金額是伊幫忙寫的,吳正宗於開標當天沒有去,因為只是要湊3家廠商;本件伊的投標 金額是524萬8千元,此金額是翁耀財跟伊說的,翁耀財有先給伊們本件工程的預算及數量表,伊們計算後,有將每個施工項目的金額再調高;後來本件工程有追加9萬6千元的採購;在施工過程中,翁耀財有跟伊多訂1組單人及雙 人沙發,原本翁耀財要伊送他,他說這沙發是長官要的,但伊跟他說這件工程已經有給回扣款,再加上因本件花蓮、雲林距離較遠,已沒什麼利潤,所以後來有跟他收這6 萬元,就從回扣款內扣除;翁耀財找伊投標時,他有跟伊說他在花蓮縣議會有安排好,只要伊配合就好;本件工程一開始協議好要支付4分之1的錢給翁耀財,伊們也會擔心,當初伊們也有跟他說例如1張椅子的價錢在市場上有固 定的行情,但翁耀財跟伊們說要報較高的價錢,他說要伊們相信他等語(見偵卷二第196至198頁)。就本件支付回扣之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等節,其與證人翁耀財所證情節尚屬一致,應可憑採。另觀諸證人楊林麗琴之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在102年10月25日提現90萬元(其中40萬元係交付與證人翁耀財)之紀錄旁,有用原子筆註記「翁」字(見偵卷三第283至284頁),及合信興公司京城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於103年1月12日有1筆87萬6,000元的提現(見偵卷三第290至291頁)等情,亦可佐證證人翁耀財、楊林麗琴所述合信興公司有於得標當日及取得工程款後分別交付40萬元、87萬6千元與證人翁耀財之事實; 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部分之說明,堪認被告 楊士弘確有此部分之犯行。 四、泉盛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四)部分): (一)被告翁耀財部分: 被告翁耀財對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十所載之證據可考,上情已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泉盛公司、周義盛部分: 訊據泉盛公司代表人劉美玲、周義盛俱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周義盛辯稱:伊標到這件工程後,翁耀財有點半威脅、半恐嚇跟伊借款,說伊不借他錢的話,工程很難驗收,所以前後跟伊借兩筆款,第一筆之後有還伊,第二筆就沒有還伊,伊之前才在調查局說伊因為這件工程虧了6 、70萬;伊第一次是提領63萬,其中60萬是翁耀財向伊借的款項,其餘3 萬元是工程的零用金,是由伊領來工作工程使用,第二次是提領614,600 元,伊當初是領62萬,翁耀財第二次跟伊借款60萬;被告泉盛公司之辯護人則以:翁耀財取得的兩筆款項是借款並非行賄款,被告等人與楊士弘、楊文值完全不認識,亦無行賄之意思;又被告泉盛公司是要與冠宇公司合作標案,不是要找冠宇公司來陪標,這兩家公司有多年的合作關係及多筆個案,;至於程景公司是自行參與投標,與泉盛公司無關云云置辯。經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於104 年5 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伊當時是找泉盛公司的林經理及另1 個股東,剛開始伊是跟另一個人談回扣的事,後來是周義盛跟伊談完後才確定,伊有跟周義盛說回扣款是要給議會的人,並跟他說儘量不要流標,他們就會知道意思;本件投標金額是伊跟周義盛說的,之所以是353 萬3,384 元,是因為當時伊跟周義盛說的投標金額他不相信,他故意再減了2 萬多元;本件工程伊也有收取5%之作業費,剩餘的款項都全數交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204 頁反面至205 頁);於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工程是伊通知泉盛公司來投標,伊有與周義盛約定得標當天要給一半的回扣,伊有跟他說儘量不要流標,因為伊會擔心投標廠商不足3 家(見本院卷二第52至54頁);於105 年1 月13日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標案剛開始是先跟泉盛公司另外的股東談的,因為有金額的問題,後來股東有介紹周義盛給伊認識,伊有告訴周義盛要上繳的錢,並告知周義盛投標金額要寫多少,但周義盛自己又降了2 萬或3 萬;本案伊跟泉盛公司總共拿了2 次錢,得標時泉盛公司拿到花蓮,還有1 次工程款撥進泉盛公司時,伊去泉盛公司的公司拿的,伊有將款項交給楊士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5 至381 頁)。另觀諸扣案被告周義盛之筆記本:101 年10月23日記載:「Pm(花蓮)過夜(翁先生)碰面,5/40分火車—8 點到(63萬現金)」、102 年1 月18日記載:「翁耀財62萬領款到公司」(見偵卷三第305 至306 頁),可見被告周義盛於本件工程開標前1 天即前往花蓮,交付63萬元與證人翁耀財,於102 年1 月15日本件工程工程款353 萬3,384 元及追加款6 萬4,208 元匯入泉盛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後,證人翁耀財即前往泉盛公司辦公室向被告周義盛索取62萬元,此與證人翁耀財前開所證第1 次回扣款係得標當天泉盛公司拿至花蓮給其,第2 次回扣款則為泉盛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其至泉盛公司領取等節吻合。另依泉盛公司會計劉美玲所製作之請款單顯示,101 年10月23日提領63萬元、102 年1 月18日提領61萬4,600 元,申請事項均係記載:「花蓮縣議會款項」(見偵卷三第307 至308 頁),亦足佐證該2 筆款項係與花蓮縣議會有關,而非被告周義盛藉與證人翁耀財之款項;復依扣案被告周義盛書寫之便條紙所示:被告周義盛以355 萬6,000 元計算,將花蓮議會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工程款,分為65 %、35 %,其中35% 為124 萬4,600 元,被告周義盛並在其下註記「101/10/24 支付63萬元」(見偵卷三第308 頁反面),顯見前述於101 年10月23日、102 年1 月18日分別提領之63萬元、61萬4,600 元,合計124 萬4,600 元,係支付予證人翁耀財之35 %工程回扣,灼然甚明。被告周義盛雖辯稱該2 筆款項係本件工程得標後,證人翁耀財以半威脅之方式向其借款云云,惟此節未證人翁耀財所否認(見本院卷二第380 頁),且依上開請款單所示,第1 筆63萬元係於101 年10月23日及本件工程開標日101 年10月24日即已領出,第2 筆61萬4,600 元係於泉盛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提領,則於開標前既尚無從確認必係由泉盛公司得標,證人翁耀財究竟憑何威脅或恫嚇被告周義盛借款?而於得標後泉盛公司既已通過驗收取得工程款,又何須擔心驗收遭證人翁耀財刁難而不得不答應借款?是被告周義盛前開所辯,均與卷附事證或事理有違,洵不足採。從而,被告翁耀財有與被告周義盛協議,若泉盛公司得標,須支付得標款35% 作為回扣,並要求被告周義盛找其他廠商陪標之事實,堪予認定。2、被告周義盛有請無投標真意之同案被告曾靖復以冠宇公司名義陪標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憑: (1)被告周義盛於104 年3 月26日調詢時供稱:101 年10月間「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上網公開招標時,翁耀財打電話給伊,向伊表示,他人在花蓮,花蓮縣議會有這個案子,問伊有沒有在做門禁及節電管制的弱電系統,伊向他表示伊有在施作,要求翁耀財提供資料給伊,但翁耀財說他沒有資料,要伊自行上網下載招標文件,伊下載招標文件看完精算後,就答應翁耀財要投標,但在開標前2 天,翁耀財打電話告訴伊,他朋友告知他,投標廠商可能不足,可能無法開標,伊就跟翁耀財說,伊最多只能出2 家,就是泉盛公司與冠宇公司,標得到就做,標不到就不做,後來伊就邀請冠宇公司投標,開標時,參標的廠商除了泉盛、冠宇公司外,還有另外一家程景公司,開標後,由泉盛公司以353 萬3,384 元得標,並在102 年2 、3 月間完成驗收;泉盛公司與冠宇公司本來就有合作,伊習慣就是用泉盛、冠宇2 家公司一起投標,按常理,伊找冠宇公司幫忙,不能讓冠宇公司有壓力與負擔,所以伊就指示伊太太劉美玲,將這18萬元現金提出來,交給冠宇公司去買押標金;伊是為了讓採購案能夠順利開標,所以請冠宇公司幫忙投標,伊除了負擔押標金之外,其他投標文件都是冠宇公司準備的等語(見偵卷三第294 至298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曾靖復於偵查中所證:冠宇公司受泉盛公司之邀參與投標,然實際上無投標之真意,押標金係由泉盛公司代付,冠宇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相關資料影本交付泉盛公司,未親自前往投標,亦未至現場會勘等情相符(見本院卷二第312 至321 頁),兼衡被告周義盛自承泉盛公司原本即與證人曾靖復經營之冠宇公司有合作關係,渠2 人間又無恩怨仇隙或重大之債權債務關係,衡情當無虛構事實藉以攀誣被周義盛之動機或必要,其證言應值採信。至證人曾靖復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101 年10月間冠宇公司有參與花蓮縣議會的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投標,當時是因為泉盛公司的林宜德跟伊講說有花蓮縣議會的案子,伊當時由於花蓮太遠,沒有意願投標,而且伊沒有公共投標的經驗,不曉得程序,所以伊拒絕投標;但由於97年伊公司成立時跟泉盛公司有一些合作關係,那時跟伊業務往來接洽的人都是林宜德,伊想跟林宜德合作時,他也沒有害過伊,基於信任,伊才把冠宇公司的大小章交給泉盛公司的人,跟他們說代表公司投標,冠宇公司實際上並未派人前往花蓮投標;投標前林宜德、周義盛都沒有無告訴伊,冠宇公司只是單純借牌投標;伊當時公司的現金不夠,所以跟泉盛公司借押標金18萬元,由他們公司匯款給伊們,伊們再去買押標金,最後他們打電話來說沒有得標,伊就把押標金的金額退還給他們;本件標案相關投標過程細節部分、投標金額伊不清楚,要問林宜德,伊不記得在投標前有無考量過投標是否有利潤、利潤多少;被告周義盛並沒有為本件標案與伊接洽,跟伊接洽的人是林宜德,林宜德並未提到是周義盛委託他來的云云(見本院卷三第43至51頁),惟若冠宇公司確有投標真意,於投標前理應會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據以決定投標金額,然證人曾靖復卻自承並未考量投標本件工程是否會有利潤,對投標過程、投標金額均不清楚,且未指派冠宇公司人員前往投標,而係委由參與投標且具競爭關係之泉盛公司派人代表冠宇公司投標,顯然悖於常情,且證人林宜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受僱於泉盛公司及被告周義盛實際負責的柏森公司,伊當時在泉盛公司的上級主管只有被告周義盛、負責人劉小姐,能指派伊做事的人只有這兩個人,劉小姐那時在待產,可能是被告周義盛指示伊去通知冠宇公司的被告曾靖復參與投標,伊告訴被告曾靖復本件標案跟他工作職掌、廠商可以配合,請他共同來合作,伊有告知他泉盛公司也會投標,當時伊並未跟被告曾靖復談到假如泉盛公司得標,利潤要如何分配及投標金額等細節,被告曾靖復亦未提及冠宇公司週轉不靈或是現金不足,出押標金可能有困難;後來被告曾靖復覺得太遠無法到現場,就把公司的大小章及相關文件交給伊,伊再轉交給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5至64頁),是證人林宜德既已告知證人曾靖復泉盛公司亦會參與投標,證人曾靖復在此情形下,仍將冠宇公司之大小章及投標相關資料交付與證人林宜德帶回泉盛公司,且稱其不清楚冠宇公司之投標金額,要問林宜德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至51頁),不啻係委由泉盛公司決定冠宇公司之投標金額,兼以本件工程開標時,係由泉盛公司員工周榮源代表冠宇公司出席開標,冠宇公司並未派人出席乙節,有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附卷可憑(見偵卷三第304 頁反面),益徵冠宇公司實無投標之意思(見偵卷三第304 頁反面)。故證人曾靖復上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應係為圖卸免自身刑責及迴護被告周義盛,尚難採信。 (2)再者,泉盛公司於101 年10月18日、同年月19日,泉盛公司從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分別支出18萬50元、18萬30元、18萬50元及18萬100 元,存摺上各以鉛筆註記:「花蓮議會投標」、「花蓮議會投標」、「福哥,10/25 匯中信,11/1匯回福哥」、「張'r - >回存華南10/19 」;另於101 年10月25日,「吳承玉」(冠宇公司職員)將18萬元匯至劉美玲設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內,101 年11月1 日,再從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提領現金18萬5 千,於同日存入18萬元至泉盛公司前揭華南銀行帳戶,上海銀行帳戶10月19日領現金18萬100 元,並註記「張'r- > 回存華南10/19 」,該筆款項於同日存回泉盛公司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並在存摺交易明細上註記:「現金回存—程景」;再101 年10月18日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另提領1 筆現金18萬30元,且註記「花蓮議會投標」,惟於同年10月19日,又存回同一帳戶內,並註記「回沖10 /18、花蓮」等情,有上開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考(見偵卷三第299 至303 頁),並經證人劉美玲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泉盛公司有幫冠宇公司購買投標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押標金18萬元,另外本來也要幫程景公司購買投標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押標金18萬元,但不知道為什麼,這筆取款後來沒有拿給程景公司,又存回泉盛公司的帳戶;款項中的零頭50元、30元都是購買銀行本行支票的手續費,實際購買的押標金就是18萬元,其中華南銀行的18萬元就是泉盛公司自己的押標金;上海銀行10月19日提領註記「福哥,10/25 匯中信,11/1匯回福哥」這筆18萬元,是給冠宇公司投標前述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押標金,這筆錢在101 年10月25日,冠宇公司的「吳承玉」有匯到伊設在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還給泉盛公司,11月1 日,伊再從伊中國信託帳戶提領現金,存入泉盛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上海銀行10月19日註記「張'r—回存華南10/19 」的提領現金18萬100 元,本來是要給程景公司購買押標金使用,但不知為何後來程景公司沒有使用,周淑芬就將這筆18 萬100元,存回泉盛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伊有在存摺交易明細上註記:「現金回存—程景」,至於101 年10月18日從上海銀行帳戶提領的18萬30元,雖然註記是「花蓮議會投標」,但在10月19日,就存回上海銀行帳戶,伊有註記「回沖10/18 、花蓮」,這筆應該也是要購買押標金的,但不知道為什麼沒有使用;伊只知道「福哥」是冠宇公司的人,「張'r」是程景公司的人等語(見偵卷四第1 至5 頁、第14至15頁);復參以證人顏長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程景公司有投標101 年11月14日花蓮縣議會辦理之「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標案,一開始是泉盛公司的周義盛打電話給程景公司的股東張義綱,說要他去陪標,張義綱跟伊說這件事,伊就請張義綱說這案件伊們公司可否自己施作,張義綱跟伊說如果自己施作,會有利潤,所以伊就決定要自己去投標;原本周義盛以為伊們答應要去陪標,所以要幫伊們出18萬元的押標金,並請他們公司的小姐拿18萬元現金到伊們公司,伊知道後伊就當場拒絕她,請他們公司小姐將錢帶回去;伊與周義盛並無嫌隙,他是伊往來客戶,因為伊是他們下包商,前幾年有跟他們業務往來,可能是因為這樣,他以為伊們可以陪標;本件確實周義盛有找伊們去陪標,但伊拒絕等語(見偵卷二第178 至179 頁,本院卷三第52至54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周義盛除購買泉盛公司之押標金外,另有為冠宇公司、程景公司及另1 家公司,購買投標本件標案之押標金,或計畫購買,並商請冠宇公司、程景公司陪標,惟經程景公司拒絕陪標。從而,被告周義盛有事實欄一、(四)所載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冠宇公司、曾靖復部分: 訊據被告曾靖復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伊是將冠宇公司的大小章交給泉盛公司的林先生(即林宜德)去標這個案子,並全權授權該人代為處理,冠宇公司的押標金是泉盛公司借給伊的,伊去買押標金,最後泉盛公司跟伊說冠宇公司沒有標到,所以伊就把押標金還給泉盛公司云云;其辯護人則主張: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應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決標,若投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決標,此於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50條均定有明文,而本件依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所載「2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營業項目未含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及電腦設備安裝業,資格不符」等記載,自不能認為被告冠宇公司係屬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之「合格廠商」; 又扣除被告冠宇公司後,本件應僅有2 家「合格廠商」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2 項,招標機關即花蓮縣議會原不得開標、決標,甚至得宣布廢標。是以,被告冠宇公司既非合格廠商,當然不可能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要件。再者,被告冠宇公司是被告泉盛公司之供應商,彼此間有合作夥伴之關係,則被告冠宇公司受被告泉盛公司之邀,參與本件「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之投標,乃屬業界常見之舉,與不肖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造成無效標有間,顯非施用詐術或詐術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不能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相繩。另參加投標未必要公司代表人親力親為,因業務繁忙委託他人為之,亦屬符合常情,而被告冠宇公司受被告泉盛公司之邀,決定參與投標,但因事務繁忙且花蓮距離較遠,故被告曾靖復乃將被告冠宇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相關資料影本交與他人,並全權授權由該人代為處理,亦非有何施以詐術或詐術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可言云云。經查: 1、被告曾靖復於偵查中陳稱:冠宇公司受泉盛公司之邀參與投標,然實際上無投標之真意,押標金係由泉盛公司代付,冠宇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相關資料影本交付泉盛公司,未親自前往投標,亦未至現場會勘等情,業經本院勘驗認定如前(見本院卷二第312 至321 頁),復有如本判決書貳、四、(二)所載之事證可佐。足見冠宇公司並無投標競標之意願,而係配合泉盛公司參與投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是被告曾靖復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冠宇公司係受泉盛公司之邀而參與本件工程之投標,並全權授權泉盛公司代為處理投標事宜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合格廠商」之認定: (1)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85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1 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第2 項)。」、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33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四、無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33條復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第1 項)。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第2 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第3 項)。」由上開規定意旨可知政府採購法所稱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依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只須廠商將其「投標文件,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經機關審查其標封確實於投標期限截止期限前,送達標機關,而無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所列情事,即屬合格投標廠商。 (2)次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本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佈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佈之。」,即招標機關於審查廠商標封所載之投標日期,將在投標截止日期後投標之廠商剔除後,始進行開標,即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佈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佈之之情形。 (3)再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103 條第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1 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2 項)。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第3 項)。」,即採購機關於開啟投標廠商標封進行開標程序前,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該廠商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如果於開標後始發現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該條並未言及該次開標程序因而不再繼續進行,且依該條第3 項「第1 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之規定,可知機關之開標程序,不因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而不繼續進行採購程序。此乃因採購案之機關於於開標當日,只能從廠商投標之標封審查廠商是否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即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須待開啟標封後,始能進一步審查投標廠商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情事,即一般而言,均係於開標後,始能發現。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於91年11月27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一、現行條文第2 款所定本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為本法第50條第1 項所定不予開標情形之一,為期周全,爰修正第2 款,以本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為準。惟本法第50條第1 項所定各款情形,如屬開標後始發現者,不在『不予開標』之適用範圍。例如開標後始發現廠商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 (4)綜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所規定之「本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3 家以上合格廠商」,當指經機關形式審查廠商標封確實於投標期限截止期限前,送達標機關,即屬合格投標廠商。至於機關開標後審查結果,其中2 家未附任何資格證明文件或為其他條件不合格之情形,與上開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時之規定無關。 (5)經查,本件參與投標之廠商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程景公司在參與投標時,上開公司所提投標文件均「密封」於「標封」內(即標單封、外標封、投標封、投標封套),有上開公司所郵寄之外標封、投標封、投標封套、公開招標案件標封扣案為證。是本件之招標機關在收到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程景公司之標封時,於「開標前」依法不得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因此招標機關更不可能在「開標前」開啟密封之「標封」審查參與本件標案投標廠商之資格,僅能先行確認各該參與投標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所列各款不予開標決標事由後,即認該廠商為合格廠商(實際上僅能審查投標廠商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本件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及程景公司所為投標,均經機關審查其等之標封,確實於投標期限截止期限前,送達標機關,則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及程景公司於開標時,皆屬合格投標廠商,亦堪認定。是被告曾靖復之辯護人主張:冠宇公司非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之合格廠商云云,核非可採。 3、末按機關開標時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 家以上廠商有:⑴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⑵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⑶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⑷標價高於公告之預或公告之底價。⑸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等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商符合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 項第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 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 號函)。故機關開標時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即應予以決標。機關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有上列不合於招標公告須知之行為時,機關得依上開函釋處理,亦即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不予決標,或依第50條第1 項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並非當然不予決標。本件採購案機關於開標前,並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而於開標程序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等程序時,剔除因營業項目未含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及電腦設備安裝業,而被認定資格不符之冠宇公司後,繼續依該條項規定開標決標,自係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行事,亦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 月4 日工程企字第(88)工程企字第8811282 號函釋所示:機關開標後,發現其中1 家投標廠商投標時未付押標金或未附投標資格文件,僅餘2 家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機關得續辦開標、決標意旨相符。故被告曾靖復之辯護人此部份之辯詞,亦不足採。 4、據上各節,被告曾靖復與其辯護人上開辯詞或與卷附事證不符,或係誤解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俱無可採,被告曾靖復有前述妨害投標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該部分犯行,並同以前述辯詞答辯。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伊寫給泉盛公司的金額,是因為伊要告訴楊士弘,讓他比較好計算回扣金的金額,伊只是依照一般伊們在議會裡開標工程的百分比去算,抓一個整數給泉盛公司,得標廠商給付的金額百分比,是楊士弘決定的;本件工程伊也有收取5%之作業費,剩餘的款項都全數交給楊士弘;伊跟泉盛公司總共拿了2 次錢,得標公司拿到花蓮,還有1 次工程款撥進泉盛公司時,伊去泉盛公司的公司拿的,伊有將款項交給楊士弘等情(見偵卷二第204 頁反面至205 頁,本院卷二第52至54頁、第375 至381 頁、第385 至386 頁),就取得不法款項之時間、地點及金額,與本判決書貳、四、(二)(三)援用事證所彰顯之事實並無明顯出入之處,應值採信,並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 、部分之說明,堪認被告楊士弘確有如事實欄一、(四)所載之犯行。 五、雷譜企業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五)部分): (一)被告徐國昌部分: 訊據被告徐國昌坦承有事實欄一、(五)所載之犯行,並有附表十一所示之證據可佐,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楊士弘、翁耀財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詞同前,被告翁耀財則坦承有被告楊士弘欲透過雷譜企業得標該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等情。經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徐國昌於偵查中證稱:雷譜企業有在101 年參標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路工程」,當初在99年間是楊士弘有找伊,問伊要不要投標,他說這案子要給伊做,但要支付2 成的回扣給他,伊算過後認為伊還是有利潤就答應他,後來因為楊士弘跟伊說沒有預算,所以就沒有做;之後在101 年楊士弘又打電話給伊,跟伊說有預算下來,要伊去投標,投標金額83萬6 千元是楊士弘跟伊說要寫這金額;得標完即101 年8 月23日的當天中午,楊士弘到花蓮市商校路的雷譜企業找伊拿錢,錢是伊叫會計魏莉欣去提領的;伊是因做此標案才認識翁耀財,因為他是負責本標案的設計及監造,伊會常在工地遇到,伊有跟翁耀財說過,要交2 成的金額給楊士弘,另外伊也有在公司跟徐國隆說楊士弘要拿2 成回扣等語(見偵卷三第218 至220 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伊跟楊士弘同行,他告訴伊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要標,問伊有無興趣,由於伊養很多工人,伊看有利可圖,便說伊可以標標看,若有標到就給他佣金兩成,這2 成佣金是楊士弘向伊要的;當時約定得標後就支付佣金給楊士弘,無論有無拿到錢及施工情況如何;楊士弘在投標前有告訴伊投標金額要寫83萬6 千元;得標當天伊還沒拿到工程款就支付2 成佣金給楊士弘,由於伊和徐國隆共同經營雷譜企業,所以伊有告訴徐國隆、魏莉欣如果有標到該工程,要支付2 成的佣金給楊士弘,徐國隆說他瞭解、知道,魏莉欣則去領錢;因為翁耀財是本件工程的設計監造,伊跟翁耀財說伊已得標,伊有付楊士弘2 成佣金;得標後伊有看過預算書,上面有採購項目,因為伊們實際在做,進貨成本多少自己知道,比對後發現觸控顯示器有浮報10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6至99頁);復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於104 年3 月18日偵查中證稱:徐國昌的雷譜企業有參標花蓮縣議會的會史館修繕工程,該工程之監造設計是伊,本標案之工程預算書87萬,是伊寫的,當時其中很多內容,伊是根據徐國昌報價寫的,徐國昌報價單上的金額應該是86萬5 千元;之前伊有工程在花蓮縣議會,所以伊都會去議會走動,有次本件工程驗收撥款後,伊在議會總務組的主任辦公室碰到徐國昌,他問伊一些採購法問題,伊問他該件工程是否處理好了?他說處理好了,後來他有罵了一下,說他有給楊士弘20萬元,至於他是如何交付回扣給楊士弘伊就不清楚;伊製作的概算書是總表,伊有拿概算書給楊士弘看過,楊士弘看過後伊才能拿給總務組的承辦人;本件標案是徐國昌自己跟楊士弘接洽;本件工程預算書的品名及單價,其中42吋觸控螢幕有浮報,另外伊在調查局有說到,播映軟體、全館大圖輸出等項目是可以擠出利潤等語(見偵卷三第224 至225 頁);復於104 年5 月26日偵查中證稱:雷譜企業得標的會史館修繕工程,概算是伊編列,編完後交給議會的承辦人,本件的估價單是徐國昌交給伊的,徐國昌說他有拿2 成的回扣款給楊士弘等語(見偵卷二第205 頁);於104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徐國昌在得標前、後都有跟伊說他直接對楊士弘,伊就知道了,徐國昌將概算書拿給伊,伊整合給議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4至59頁),互核就證人徐國昌為標得本件標案,有應被告楊士弘之要求支付得標金額約2 成(去掉尾數200 元),並提高施工預算以向花蓮縣議會詐取包含上開不法金額之工程款作為支應,而被告翁耀財明知工程預算書中之42吋觸控螢幕等項目之單價有浮報情事,浮報之價額係用以支付被告楊士弘之用,仍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概算書內等節,2 人所為陳述內容尚屬一致,而足採信,併參酌本判決貳、一、(四)1 、部分之說明,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次查,證人徐國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雷譜企業於101 年有參標花蓮縣議會的會史館修繕工程,是徐國昌去投標,現場施工是伊處理;在工程投標前,徐國昌在公司時有跟伊說,他說如果有標得工程,要支付佣金給楊士弘,伊說OK;因為公司的帳要經過伊蓋章,所以徐國昌要讓伊知道這筆帳作何用途,伊也說好;魏莉欣要去銀行領錢當天有大概跟伊講,錢領回後交給伊弟弟徐國昌處理等語(見偵卷三第242 至243 頁,本院卷三第100 至106 頁);又證人魏莉欣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證述:101 年8 月23日伊有自雷譜企業開立於花蓮一信的帳戶提領1 筆16萬7 千元,這是徐國昌要伊領的,因為要有會計科目入帳,所以這筆錢事後伊有問徐國昌要如何入帳,他說是本件工程要支付給楊士弘的費用,伊就在會計科目記載「徐國昌支」,徐國昌領這筆錢時,伊會請他在支出單上簽名,之後伊會根據支出單製作公司的內帳,伊就會問徐國昌說這筆錢作何用途,他就跟伊說這筆錢是要給楊士弘的錢,伊做完帳後會給徐國隆看,所以徐國隆也會知道這筆錢是作何用途;伊於101 年8 月23日將16萬7 千元交給徐國昌後當天,楊士弘沒過多久就進伊們公司,跟徐國昌在辦公室內等語(參偵卷三第243 至244 頁,本院卷三第106 至112 頁),其2 人就雷譜企業於本件工程得標當日有提領現金16萬7 千元,由魏莉欣交付與徐國昌,且徐國昌曾告知該2 人此筆款項係供作支付被告楊士弘之用等情,與證人徐國昌前開證詞吻合,亦足補強證人徐國昌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另觀諸雷譜企業社在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於101 年8 月23日有提領一筆16萬7 千元(見偵卷三第216 頁),且當日被告楊士弘即至雷譜企業與被告徐國昌會面乙情,復據證人魏莉欣證述如前,堪認被告徐國昌確有將上開16萬7 千元之回扣交付與被告楊士弘。 3、據上各節,被告楊士弘有與被告徐國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謀議如雷譜企業順利得標須支付得標款20 %與被告楊士弘,而被告翁耀財明知此情,仍將被告楊士弘預計透過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16萬7,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編入議會101 年度預算中,嗣被告徐國昌於雷譜企業得標後,依約支付16萬7,000 元與被告楊士弘之事實,要屬無訛。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士弘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王德義、徐國昌為上開各該犯行後(事實欄一、(二)6 之犯行除外),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0,000 元,則仍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肆、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罪名與罪數: (一)是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就事實欄一、(一)至(四),被告朱瑜蓁就事實欄一、(一),被告徐暐超就事實欄一、(一)(二)1 至6 ,被告胡水有就事實欄一、(一),被告王德義就事實欄一、(二)1 、3 ,被告方錦璘就事實欄一、(二)1 至3 ,被告吳珍綺就事實欄一、(二)2 、4 ,被告陳秀鳳就事實欄一、(二)4 ,被告張秀玲、金柏年就事實欄一、(二)5 ,被告徐震邦就事實欄一、(二)6 ,被告楊林麗琴、吳正宗就事實欄一、(三),被告周義盛、曾靖復就事實欄一、(四)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另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就事實欄一、(五)部分,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就上開各該犯行,另皆係犯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除事實欄一、(二)6 部分係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外,餘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本件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楊士弘與被告翁耀財就事實欄一、(一)至(五)部分,共同謀議由被告翁耀財將被告楊士弘預計向藉由各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被告楊士弘自行或指示被告翁耀財覓妥願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廠商,嗣該等廠商得標後,被告楊士弘即透過被告翁耀財或自行向廠商依協議自得標工程款中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等事實,雖就被告楊士弘所為如事實欄一、(一)至(四)部分漏未引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條文,惟本案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被告楊士弘及其辯護人已就被告楊士弘所可能涉犯之罪名提出防禦,並經本院於審判過程中就被告楊士弘所犯罪名與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無礙於被告楊士弘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事實欄一、(五)部分,本院於審理時已告知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就本案可能涉犯詐欺取財之罪名(見本院卷六第149 至150 頁),自應兼及其共犯即被告徐國昌,且就被告徐國昌部分,本院論處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對於公務人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名相較,係情節較輕之罪名,復經本院於訊問被告過程中,就被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並賦予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辯解之機會,被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已獲確保(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予以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朱瑜蓁、胡水有、徐暐超、王德義、方錦璘、楊林麗琴、吳正宗、周義盛、曾靖復,分別係被告泰格公司、世聯公司、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峪灃公司、合信興公司、超邦公司、泉盛公司、冠宇公司之代表人,其等因執行業務而有各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之犯行,各該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87條第3 項之罰金刑。 (二)再「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 條分別所明定。惟法律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本,輔以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求為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觀念之適用。是依政府採購法第7 章有關罰則第87條至92條等規定觀之,該法第92條之規定係該法第87 條 至91條之補充規定,是如同一自然人已依第87條至91 條 規定處罰,即無必要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重覆處罰,此為依該法所定罰則規範體系之必然解釋。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另就廠商獨立為處以刑罰之規定。而上開對於獨資行號代表人處罰之規定,當係在該廠商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時,所為補充處罰之規定,亦即其處罰之廠商與其處罰之自然人事實上並非同一時,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則因獨資經營之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此與公司,或合夥組織之商號且已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有當事人能力者,截然不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第1590號及97年度台抗字第667 號等裁判意旨參照);而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同法之罪者,已依該條規定處罰者,如再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將造成對同一權利主體(即獨資商號與其代表人)重複處罰之情形,有違「一事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法院於解釋上開規定時,自應依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為限縮之解釋,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時,即無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處罰之餘地。蓋此時已非對執行業務之行為人(自然人)與其所屬廠商等二個獨立權利主體之「連帶處罰」,而係對同一權利主體之「重複處罰」。查本件既已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處罰獨資商號鈺山土木包工業(吳 珍綺)、駿瑋工程行(陳秀鳳)、柏皓土木包工業(金柏年)、立州工程行(徐震邦)之代表人,基於行為人與獨資商號本具權利主體同一性之性質,自不得再對各該商號科以同法第92條之罰金刑。至獨資商號超偉企業社之受僱人張秀玲雖有前述妨害投標之犯行,然超偉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林俊福,有該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1紙為憑,而檢察 官並未起訴林俊福即超偉企業社,是本院自不得對林俊福即超偉企業社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分,附此敘明。 (三)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胡水有就事實欄一、(一)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王德義、方錦璘就事實欄一、(二)1 、3 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吳珍綺、方錦璘就事實欄一、(二)2 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吳珍綺、陳秀鳳就事實欄一、(二)4 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張秀玲、金柏年就事實欄一、(二)5 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徐震邦就事實欄一、(二)6 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楊林麗琴、吳正宗就事實欄一、(三)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周義盛、曾靖復就事實欄一、(四)部分之妨害投標行為;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就事實欄一、(五)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及被告楊士弘(事實欄一、(一)至(五))、翁耀財(事實欄一、(一)至(五))、朱瑜蓁(事實欄一、(一))、徐暐超(事實欄一、(二))、楊林麗琴(事實欄一、(三))、周義盛(事實欄一、(四))另就前述各該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所為如事實欄一(一)至(四)之一連串行為,均係本於從各該工程牟取不法利益之同一意思決定,由被告楊士弘指示被告翁耀財將其預計透過各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編入概算金額內後,交付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藉以編製概算書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再由被告楊士弘自行或指示被告翁耀財覓妥願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參與投標,並配合被告翁耀財提高施工單價,將該等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且被告翁耀財為避免上開如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各項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致無法取得上述不法利得,乃要求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另找廠商陪標,或由被告翁耀財自行安排廠商陪標,共同對採購人員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終由被告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得標,並按先前與被告翁耀財之協議交付得標金額之一部分與被告翁耀財轉交被告楊士弘,最終達成對採購機關施用詐術,從中牟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觀察,被告楊士弘(事實欄一、(一)至(四)部分)、翁耀財(事實欄一、(一)至(四)部分)、朱瑜蓁(事實欄一、(一)部分)、徐暐超(事實欄一、(二)部分)、楊林麗琴(事實欄一、(三)部分)、周義盛(事實欄一、(四)部分)等人於共同著手實施前述詐術之同時,即達成妨害投標及詐欺取財之結果,該二行為之著手實行階段係屬同一,故其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後段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及修正前、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斷。再本院雖未告知被告朱瑜蓁、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詐欺取財之罪名,惟此與妨害投標罪相較,係情節較輕之罪名,是本院縱未告知上開被告所犯想像競合數罪中之輕罪罪名,然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7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楊士弘、翁耀財部分,則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六第149 至150 頁),附此敘明。又被告楊士弘(共10罪)、翁耀財(共10罪)、徐暐超(共7 罪)、吳珍綺(共2 罪)、王德義(共2 罪)、方錦璘(共3 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 (一)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繼續犯之一部行為,或牽連犯之重罪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17 號刑事判決著有明文,依照上開判決之反面解釋,想像競合犯之輕罪行為係在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所犯,而重罪行為則在5 年以後犯之者,仍不構成累犯。查被告楊士弘前於95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18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39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楊士弘就事實欄一、(二)1 、2 、所犯想像競合犯之重罪行為即妨害投標罪部分,係在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楊士弘如事實欄一、(一)、(二)、3 、4 、及(四)部分,其雖係於上開重利罪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再犯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即詐欺取財罪,但其係於5 年以後始犯重罪之妨害投標罪,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不能論以累犯,併予指明。 (二)次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第2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既稱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非繫於必須將其他正犯或共犯予以判決定罪,只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偵查起訴該正犯或共犯,即有上開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75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翁耀財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供出與被告楊士弘、徐暐超、朱瑜蓁、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等人之共同犯罪事實,屬證人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刑法第339條)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被告翁耀財如坦承犯 行並供出案情,可適用證人保護法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6日新北檢榮寒104偵6965字第48953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15頁),嗣檢察官依被告 翁耀財供出之線索,查獲共犯楊士弘、徐暐超、朱瑜蓁、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詐欺取財之案件,並提起本件公訴,足認因被告翁耀財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與共犯犯罪之事證,已使偵查機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無訛。是應認被告翁耀財如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犯行,已合於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三)另被告徐暐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徐暐超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因不敵人性貪念而涉本案犯罪,如處以最低刑度,仍情輕法重,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被告徐暐超之刑度云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素行正當,情節輕微,子女眾多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46年台上字第935 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徐暐超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係為賺取公司營業利潤,皆係出於個人私利,且與如事實欄一、(一)之妨害投標行為,同嚴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正性,導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依其行為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難認有顯可憫恕之情狀,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要難憑採。 三、量刑: (一)爰以被告等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竟將預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金額編入概算內,並與被告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胡水有、曾靖復、王德義、吳正宗、方錦璘、徐國昌、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陳秀鳳等人共同施用詐術,使上開各項工程標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破壞政府採購交易秩序,對政府採購公共利益所生之危害非輕;又被告朱瑜蓁、陳秀鳳犯後雖坦承其所參與之部分情節,惟均避重就輕否認有詐術圍標之犯行;被告楊士弘、胡水有、周義盛、曾靖復、王德義則全盤否認有何妨害投標、詐欺取財之犯行,皆未見真切之悔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翁耀財、楊林麗琴、徐暐超、吳正宗、方錦璘、徐國昌、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則坦承全部犯行,兼衡被告楊士弘於本案係居於主導地位,被告翁耀財則係依其指示行事,被告朱瑜蓁、徐暐超(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以上開詐術得標承做,犯罪情節次之,被告胡水有、徐暐超(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曾靖復、王德義、吳正宗、方錦璘、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陳秀鳳係受邀而配合參與本件犯行,犯罪主導性較低;兼衡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等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泰格公司、世聯公司、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峪灃公司、合信興公司、超邦公司、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爰各審酌上情,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翁耀財、徐暐超、王德義、方錦璘、吳珍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被告楊士弘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與被告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所科罰金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二)又被告翁耀財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刑法變更後之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再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被告翁耀財,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即於被告翁耀財就附表一編號一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二至十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刑為併合處罰請求前,法院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被告徐暐超、陳秀鳳、楊林麗琴、方錦璘、朱瑜蓁雖均請求諭知緩刑,惟法院審酌是否為緩刑之宣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即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朱瑜蓁、陳秀鳳未能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朱瑜蓁一再合理化其行為,並以受害者自居,復於本院審理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對其與同案被告胡水有共同謀議以詐術圍標之犯罪情節避重就輕,未能深切反省己過;又被告徐暐超、方錦璘、楊林麗琴雖坦承犯行,然被告徐暐超、方錦璘參與之犯行分別高達7 次、3 次,所涉及之標案金額甚鉅,被告楊林麗琴施用詐術得標之金額亦達500 餘萬元之鉅,渠等所為對政府採購之公共利益所生危害非輕,依其等之犯罪情節及生活狀況,難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有令其實際接受刑罰執行以收警惕制裁之效之必要,爰不予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肆、沒收: 一、被告楊士弘等人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增訂第38條之1 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就上開各項標案所取得之不法利得金額,及被告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雷譜企業社之得標金額,業如前述,是被告楊士弘、翁耀財之犯罪所得應以本院認定其等分別取得之不法金額及作業費計算,至被告朱瑜蓁(事實欄一、(一)部分)、徐暐超(事實欄一、(一)部分)、楊林麗琴(事實欄一、(三)部分)、周義盛(事實欄一、(四)部分)、徐國昌(事實欄一、(五)部分)之犯罪所得,則應以其取得之工程款(事實欄一、(二)5 之「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第三、四季部分因尚未施作而未取得工程款,故東燁公司實際取得之工程款應為3,033,432 元+418,856 元=3,452,288 元,參扣案東燁公司在臺灣銀行北花蓮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扣除實際上由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分得之前開不法利得之金額計算。從而,本件應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就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徐國昌等人各次之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案之朱瑜蓁筆記本1 本(扣押物編號A-9-1 ,影本附於偵卷三第14至15頁)係被告翁耀財與被告朱瑜蓁討論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不法金額之計算方式;扣案由被告翁耀財書寫之文件資料1 本(扣押物編號X-01-07 ,影本附於偵卷三第16至17頁)則為被告翁耀財向被告朱瑜蓁解釋上述不法利得如何計算之手寫筆記等情,業據被告翁耀財、朱瑜蓁供承在卷(見偵卷三第9 頁、第141 頁正、反面),核分屬被告朱瑜蓁、翁耀財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其等該次罪刑之主文項下及被告翁耀財之合併定應執行刑項下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係供被告楊士弘等人共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核其性質復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楊文值、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無罪部分及被告楊士弘、徐國昌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值係花蓮縣議會前議長(現任縣議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被告楊士弘係被告楊文值之堂弟,亦為花蓮市市民代表會副主席;被告翁耀財則為花蓮地區工程掮客。緣於98年至103 年間,被告楊文值與被告楊士弘2 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由被告楊士弘負責出面指示被告翁耀財,將每件採購案預計收取之20% 至35% 不等之賄款,編入花蓮縣議會大型工程及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被告楊士弘、翁耀財並事先覓妥願支付該等賄款之廠商,再由被告楊文值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秘書長楊傑、機要秘書傅慶華、總務組主任劉子欽等人指示不知情之總務組先後承辦人張尉農(101 年3 月1 日退休)、吳志雄、陳柏欣,配合將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浮編之概算,編列至議會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中。俟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後,被告楊文值、楊士弘、翁耀財為確保其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除由被告翁耀財以協力廠商身分協助議會總務組製作招標文件,並由被告翁耀財以配合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嵩澤建築師事務所、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等名義,取得該等工程或採購之規畫設計監造廠商身分,對工程或採購案招標之廠商資格、產品規格等設限,且由承辦人員簽辦最有利標或異質招標等須以評選辦理之招標方式,排除外來競標廠商,復以要求投標廠商須至現場會勘之招標規範,事先得知有無其他廠商領標或有投標意願,惟因議會承辦人員已配合被告翁耀財對標案設下種種障礙,且花蓮地區廠商均知悉花蓮縣議會工程標案之傳聞,不敢參與投標,被告翁耀財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不足,無法順利開標,遂要求其安排之廠商,另找2 家廠商陪標,或由翁耀財自行安排廠商陪標。嗣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即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雷譜企業社於得標後,被告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與被告翁耀財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被告徐國昌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別於前揭事實欄一、(一)至(五)所載之時地,透過被告翁耀財轉交賄款或自行交付賄款與被告楊士弘。被告楊士弘收取前述賄款後,復與被告楊文值朋分。因認被告楊文值、楊士弘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徐國昌等人則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對於公務人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等語。 二、被告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曾靖復、王德義、吳正宗、方錦璘、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陳秀鳳涉嫌偽造文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張尉農於辦理「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等採購案;陳柏欣於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等採購案時,在泰格公司、東燁公司、世聯公司、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立州工程行、超邦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等投標廠商均未實際前往現場會勘之情形下,仍在空白現場會勘單蓋用總務組戳記,交由被告翁耀財轉交與廠商(張尉農、陳柏欣此部分涉嫌行使不實公文書登載罪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873號為不起訴處分);另翁耀財於「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公開招標期間,為符合招編規範規定,在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未實際辦理現場會勘之情形下,蓋用空白現場會勘單,交付與東燁公司及陪標廠商。起訴書雖未就此部分引用應適用之法條,惟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該等犯罪嫌疑事實,並經本院於審理時諭知被告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曾靖復、王德義、吳正宗、方錦璘、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陳秀鳳等人上開所為,均另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參照)。再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0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楊文值、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徐國昌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無罪部分: (一)公訴人認定被告楊文值、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徐國昌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嫌,主要係以附表十三所列之證據,為其論據。 (二)訊據被告楊文值、楊士弘、朱瑜蓁、周義盛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文值辯稱:花蓮縣議會之工程預算均經總務組人員依法編列,編列過程中伊並無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係承辦人員訪價,再會同相關人員依法召開審查會議作成預算後依法編列,並無不法;伊由於患有糖尿病,視力不佳,無法以眼力看公文,故預算審查會伊均未參與;又本案各項花蓮縣議會之工程均經公開程序招標,任何廠商皆可參加投標,並依公開資訊自行評估,伊並無任何影響或排除廠商投標之行為,則何人得標與伊並無關係,又何來謀議取得賄款?等語。被告朱瑜蓁則以:本件不論是翁耀財或楊士弘,於花蓮縣議會辦理屋頂消音採購案時,均非公務員,遑論與任何公務員職務有關;本件與伊接觸、要求伊參與屋頂消音採購案者為翁耀財,向伊索討金錢者亦為翁耀財,伊未與楊士弘或楊文值有過任何接觸,翁耀財亦從未告知伊其所收取之金錢將交付與任何與辦理屋頂消音採購案有關之公務員;縱伊確曾交付金錢與翁耀財,依法亦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達背職務行賄罪,且對伊而言,僅是自該工程賺取公司原有之合理利潤,其餘部分則任由翁耀財拿取,亦無行賄公務員之犯意等語置辯;被告周義盛辯稱:伊交付與翁耀財之款項係借款而非賄款等語。被告楊士弘同以上開情詞答辯;被告楊林麗琴、徐國昌則坦承犯罪。經查: 1、本案得標廠商除雷譜企業係由被告徐國昌直接與被告楊士弘商談支付不法款項事宜並交付該等款項與被告楊士弘外,其餘得標廠商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均係透過被告翁耀財將款項轉交與被告楊士弘,並無一人係直接交付款項與被告楊文值等情,業如前述,而被告楊士弘件自始至終均否認有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並交付與被告楊文值之情事,且經本院核閱被告楊士弘本人、配偶江美萱、母親鍾秋妹、勝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泓公司),與被告楊文值本人及其投資之自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性公司)之相關帳戶,於各該得標廠商交付不法款項與被告翁耀財或被告楊士弘之後,被告楊文值、楊士弘所使用之上開帳戶並無異常之資金往來等情,有鍾秋妹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現金提存彙整表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行105 年2 月25日彰北門字第1050000009號函所附自性公司自99年1 月迄103 年12月止之交易明細、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5 年3 月4 日花二信發字第1050172 號函所附楊士弘、江美萱、勝泓公司之交易明細、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05 年2 月25日花一信總字第1050000079號函所附江美萱自99年1 月迄至同年103 年12月底間之交易明細資料、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05 年3 月8 日花一信總字第1050000108號函所附楊文值自99年1 月迄至103 年12月底之交易明細資料含所有支出部分之資金去向(取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3 月15日營清字第1050012654號函所附楊文值存款往來明細等件存卷可查(見偵卷二第78至90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24-1 至124-6 頁、第126 至245 頁、第247 至315 頁),是並無事證證顯示被告楊士弘收取前述不法款項後,有與被告楊文值朋分之事實。 2、次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翁耀財、徐國昌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未曾證稱被告楊士弘有向其等表示所收取之不法款項係要交付與被告楊文值,至證人徐暐超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翁耀財來辦公室找伊閒聊時,告訴伊說錢要交給他們,有說要交給被告楊文值云云(見本院卷三第40至41頁),然證人翁耀財於104年2月6日第二次調詢 時供稱:楊士弘只會跟伊表示「錢要送上去」,至於送到哪裡去,伊不清楚等語(見偵卷一第211頁);於104年3 月18日調詢時復供稱:伊不知道楊士弘是怎麼對花蓮縣議會內的公務員處理的,楊士弘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打著楊文值的名號,招攬花蓮縣議會內的工程,如雷譜企業投標的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就是其中的1個例子,楊士弘 敢開口索取2成的回扣交給上面,伊想他有他的辦法,使 承辦的公務員配合,讓特定廠商能夠得標,但這一部分伊不會去過問等語(見偵卷三第228頁),而被告翁耀財各 次均係將不法款項交付與被告楊士弘,未曾交付與被告楊文值乙情,亦如前述,故尚難排除被告翁耀財係因被告楊士弘為被告楊文值之堂弟,而自行揣測被告楊士弘所指「上面的人」、「議會長官」、「老闆」係指被告楊文值,因而對證人徐暐超表示各該不法款項係要交付被告楊文值。從而,自難以證人徐暐超前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楊文值之認定。 3、再者,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楊文值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秘書長楊傑、機要秘書傅慶華、總務組主任劉子欽等人指示不知情之總務組先後承辦人張尉農、吳志雄、陳柏欣,配合將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浮編之概算,編列至議會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中。然查,證人劉子欽於104 年2 月3 日偵查中證稱:98還是99年時,有議員提出下雨的時候聲音很大,所以要伊們編列預算做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當時議長是楊文值,因為有議員反應,議長就要伊們編列預算等語(見偵卷一第9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是由議員提出,伊們從88年開始使用,使用十幾年,裡面的壁紙等都很陳舊,開會時也會影響觀瞻,在議員提出後伊們向議長報告,議長同意伊們去詢價編列預算;「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也是議員提出,議員住在會館裡面,雜草叢生蚊子很多,議員私底下都會來總務組提議能不能拆掉舊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起先是議員在大會提出,因為下雨聲音太大,花蓮地區颱風常常首當其衝,伊們承辦單位看的時候,側面的鐵皮都掀起來了,伊們總務組認為也必須要做消音增設工程來提升議會的問政品質,所以總務組有向議長報告,之後颱風來了就馬上編預算,該案議長並未指示要編列多少的預算金額,議長同意後伊才簽報上去,包括最後第二次追加預算也是伊主動陳報;「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是議長交辦要編列至103 年概算工程項目;「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這一件是伊認為有汰換的必要所以主動向議長報告的,因為伊們議會總共有五個樓梯,很髒無法清洗,使用10來年,有客人來有礙觀瞻,議長同意才編列;「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是議長交代要編列進102 年概算中,因為議長的辦公室使用很久,要整修,這一件好像是議長交待秘書長或是秘書轉給承辦人員辦,是承辦人員上簽之後伊才看到的;「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是由秘書長楊傑交辦承辦人員,「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是由秘書長楊傑直接拿預算交辦下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7 至269 頁),是並非本案所有工程標案均係被告楊文值主動要求總務組辦理,其中「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係經總務組人員或議員反應,被告楊文值始指示相關人員辦理採購,且被告楊文值並未指示要編列多少預算金額,而係由總務組主任劉子欽指示承辦人員訪價後編列預算或由秘書楊傑交付預算。另證人張尉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主任劉子欽交代伊編列的,沒有講金額,就是預估籌編看多少錢,伊問過劉子欽後請翁耀財幫忙編列概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 至178 頁),故同難認定被告楊文值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 4、又證人陳柏欣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花蓮縣議會年度預算,是於每年7 、8 月就要編列下年度預算,會計會先電話通知要編列,楊傑會給伊經費概算總表,經費概算總表會列出下年度的工程名稱及所需預算金額,伊會拿去和劉子欽報告,劉子欽會叫伊照辦,伊會將楊傑的A4經費概費總表,製作成A3的大表,A3的大表會增列科目欄位、編列原因,也就是各科室需求,這段期間翁耀財會給伊各個工程項目的概算表,而楊傑給伊的經費概算總表,與翁耀財給伊的細項概算,二者的名稱及金額均相同,所以伊認為長官已經有找翁耀財將隔年的預算先編列,所謂的長官是楊文值或楊傑,理由是楊傑給伊經費概算總表,而楊文值是楊傑的長官;101 年伊到職後,楊傑總共交給伊3 次概算書,101 年交102 年度的、102 年交103 年度的、103 年交104 年度的,是電子檔,不是手寫的,楊傑只有第一年即101 年時交給伊說這是明年要編的,其他次都沒有說云云(見偵卷四第53至56頁,偵卷二第43至45頁,偵卷六第134 至136 頁,本院卷二第205 至226 頁)。證人劉子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承辦人陳柏欣有跟伊報告過,秘書長楊傑有給他1 張紙上面已經載明了下個年度希望總務組編列預算的工程,也有各該工程的預算金額,陳柏欣告知我後,伊就指示若秘書長有交代,伊們就編列,但伊會叮嚀陳柏欣還是要詢價;這個預算伊們每一年都要編,楊傑有交待的話,陳柏欣都會跟伊反應,伊記得幾乎每一年陳柏欣都會這樣跟伊講云云(參偵卷六第83頁反面至84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37 至269 頁)。惟查,證人陳柏欣、劉子欽就上開工程編列預算之過程所為證言,與前揭第2 點所述有所歧異,已難逕採為真,且證人證人楊傑於104 年10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交給陳柏欣那張,伊印象中並不是議長交給伊的,但是A4的紙是有預算名稱及金額,預算的金額誰寫的伊不知道,因為跟總務採購有關,按照分層負責,是他們要辦的,伊在伊桌上發現這樣的文件,就交給總務組的陳柏欣,並未先跟議長確認這是否是他授意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1 至302 頁)。故證人陳柏欣所指之上開A4表格,是否係被告楊文值交付與證人楊傑,容非無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法則,自難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據。 5、另證人楊傑於104 年3 月4 日調詢時陳稱:「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的外聘評選委員是由伊勾選的,序號也是伊填上去的,在該工程伊共圈選了評選委員7 人,這都是伊本人自己決定的,沒有受其他人指示等語(見偵卷三第51至55頁);於104 年3 月4 日偵查中復證稱:「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相關的評選委員是伊建議上簽,簽呈上是楊文值議長本人的職章,應該是由傅慶華蓋章,評選委員人選,是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上網列印合乎資格的評選委員,大約有30多位,然後是由伊來勾選,再請陳柏欣打電話確認是否有擔任評選委員的意願,伊勾選的人選會比需要人選多,所以陳柏欣才叫伊寫排序方便他作電話確認等語(見偵卷三第60頁),核與證人陳柏欣於偵查中所陳:伊會先簽評選委員的篩選條件,呈給劉子欽、楊傑、傅慶華、楊文值核可後,再依評選條件,到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依篩選絛件下載符合條件的評選委員名單,再簽呈給劉子欽、楊傑、傅慶華、楊文值,請他們去勾選由哪幾位委員來擔任等情大致相符(見偵卷三第135 至138 頁),足認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評選委員,係由證人楊傑自行勾選,並非受被告楊文值之指示,故公訴意旨認本件標案之評選委員係由被告楊文值指定云云,亦乏所據。 (三)據上各節,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客觀上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楊文值與被告楊士弘、翁耀財等人間就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而本案除被告楊文值外,其餘被告並無人具備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之公務員身分,是同難認被告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楊士弘、徐國昌有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罪事實,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上開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就被告楊文值、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楊士弘(事實欄一、(一)至(五)部分)、徐國昌(事實欄一、(五)部分)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妨害投標、詐欺取財之犯行間,目的單一,且時間緊接,行為無明顯區隔,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曾靖復、王德義、吳正宗、方錦璘、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陳秀鳳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曾靖復、王德義、吳正宗、方錦璘、徐國昌、金柏年、徐震邦、吳珍綺、張秀玲、陳秀鳳等人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主要係以附表十三所列證據,為其論據。 (二)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 年 台上字第226 號刑事判例亦著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難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72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9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上所謂「業務」,指公務以外之職業事務而言,亦即日常生活從事於公務員以外之職業所處理之事務,不論為全(專)職或半(兼)職,主要事務或附隨事務,有給或無給,已否得法律之許可,凡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具有持續性者,皆屬之,並不以具備一定之形式條件為必要;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翁耀財於於104 年4 月2 日調詢時供陳:伊就算要蓋總務組印章,伊都會先告訴陳柏欣,伊要蓋總務組印章可不可以,陳柏欣會告訴伊可以自己去蓋立公用印章的地方蓋立總務組印章,後來,總務組印章沒有放在總務組蓋立公用印章的地方後,伊也會請陳柏欣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印章;伊可以確認103 年度的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及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是伊請陳柏欣從電腦列印現場會勘單給伊,並幫伊蓋立總務組印章後交付給伊的,交給伊時都是3 張蓋有總務組印章、廠商名稱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伊再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因為伊不會去網路購買下載標單,因此伊要現場會勘單,就直接請陳柏欣列印給伊,伊再請他從列出來的廠商名稱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的印章,所以,只要要蓋立現場會勘單,空白的現場會勘單格式因為要符合招標規範的格式,所以一定是陳柏欣列印給伊的;張尉農於97年至101年3月任職期間,曾經辦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這2件均有辦理現場會勘,只要是伊與張尉農或陳柏欣 配合的模式,若要蓋立現場會勘單,由於伊是設計監造廠商,並不是投標廠商,伊不可能上網去購買電子標單,但是每一次現場會勘單的格式都有些微的不同,故伊都是請承辦人張尉農或陳柏欣,從他們的電腦中列印該特定案件的現場會勘單給伊,伊請他們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的印章,有時是他們2人自己 蓋的,有時他們會要伊自己去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伊是拿蓋立好總務組印章的3張空白現場會勘單交 給東燁公司徐暐超;「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的承辦人是吳志雄,但吳志雄不懂電腦,幾乎這個案子投標文件的相關整理,都是伊幫吳志雄的,只有這1件,是伊用總務組的電腦列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 後,自己蓋立3張總務組的印章,再自行交給東燁公 司徐暐超;「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3張 空白現場會勘單,也是由陳柏欣列印給伊再蓋立總務組印章的,伊忘記是陳柏欣蓋的,還是他同意伊去蓋的,因為那時他剛來沒有很久,伊拿那3張現場會勘 單交給泉盛公司的負責人;「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伊在3張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印章的 ,蓋立後伊再交給泰格公司的朱瑜蓁,但伊有跟陳柏欣講蓋立3張空白現場會勘單的事;「汰換簡報室影 音音響及週邊設備」伊也是請陳柏欣列印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請陳柏欣蓋立,或經陳柏欣同意由伊蓋立總務組印章後,由伊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伊也是請陳柏欣從電腦列印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伊請陳柏欣蓋立,或經陳柏欣同意由伊蓋立總務組印章後,伊拿了2張給合信興公司 ,另外1張由伊拿給永興室內裝修工程行,因為永興 工程行是伊去借牌陪標的;「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也是陳柏欣列印3張空白的現場會勘單 給伊,並幫伊蓋立總務組印章後,由伊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是陳柏欣有列印3張空白的現場會勘單給伊,並幫伊蓋立總 務組印章後,由伊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未得標薇商,是一定不會到花蓮縣議會現場會勘的,至於伊們屬意的得標廠商,還是會到花蓮縣議會現場會勘,但是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不會派員作陪,而是由伊陪同東燁公司徐暐超、泉盛公司人員、泰格公司人員、合信興公司人員的,他們到現場會勘當天,都不會取得現場會勘單,均是伊請承辦人張尉農或陳柏欣從總務組列表機列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請張尉農或陳柏欣蓋立總務組印章,或經由他們同意後,由伊蓋立總務組印章,一次交付給上述屬意得標廠商負責人等語(見偵卷四第60頁至62頁反面),核與證人陳柏欣於調詢時陳稱: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周邊設備」、「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及「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等工程招標,都是由伊辦理招標,上開6項工程採購案,現場會勘單都是廠商 投標時的必備文件,廠商須實際到現場會勘之後,才能找伊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伊已經忘記伊有帶過哪些廠商至現場會勘,不過有幾次翁耀財曾經告訴伊,他要帶廠商做現場會勘,要伊先蓋現場會勘單給他,翁耀財就拿空白的現場會勘單給伊蓋章;依照翁耀財告訴伊的,是他要幫伊帶廠商做現場會勘,伊剛好又有事要離開或休假,所以伊就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交給翁耀財,或翁耀財自行列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交給伊,總之是經伊同意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的圓戳章等情(見偵卷二第5至8頁、第30頁正、反面、第44頁反面)大致相符;另本件「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證人吳志雄於104年5月6日調詢時陳稱:本件工程的概算是由張尉農編列 ,張尉農退休後,由伊接辦他的工作,但伊不懂電腦,幾乎這個案子投標文件的相關整理,都是翁耀財幫伊弄的等語(見偵卷六第110至111頁反面),亦與被告翁耀財前開所述因吳志雄不懂電腦,幾乎該案投標文件之相關整理,都是其幫吳志雄處理乙情吻合,堪認 本件各該標案之現場會勘單,均係由被告翁耀財告知承辦人張尉農、陳柏欣後,經其等在空白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之印章,或經其等同意後由被告翁耀財自行蓋章後,或係由承辦人吳志雄概括授權被告翁耀財處理招標、投標之相關事宜,而由被告翁耀財自行蓋用總務組印章後交付與廠商。則被告翁耀財既係基於張尉農、陳柏欣、吳志雄之授權或委託,自難認其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之行為係屬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自不能對被告翁耀財及各該相關得標、陪標廠商科以偽造公文書之刑責。 (2)證人張尉農於104 年5 月6 日調詢時雖陳稱:伊於99年間辦理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及100 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招標,投標廠商不須於投標前至工程現場會勘並將會勘單併入投標文件供審查,因為伊採用價格標而非最有利標,所以是否要到現場會勘,由投標廠商自行決定,若有投標廠商要會勘,伊就會製作會勘單,但會勘單只會留存至開標結束後就銷毀;伊有印象有廠商來會勘,但沒有去記廠商名稱,會勘單上的總務組戳記,原則上伊在辦公室時都是由伊蓋印,並且由伊陪同廠商會勘;伊從來沒有在空白的會勘單上蓋花蓮縣政府總務組戳章,交給翁耀財,因為伊都是採用最低價格得標,廠商不來現場會勘也沒有關係,所以伊不需要這樣做云云(見偵卷六第91至92頁)。然依扣案之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顯示現場會勘單係審查必要文件,且若如證人張尉農所述,會勘單僅會製作1 份留存於總務組,並於開標之後銷毀,投標廠商如何有會勘單可以檢附於投標文件中?是證人張尉農前開證詞顯有瑕疵可指,而被告張尉農於本案偵查中與被告翁耀財就此部分犯罪嫌疑事實,具有共犯關係,依前揭說明,在別無適當、充分之補強證據擔保其該等不利於被告翁耀財陳述屬實之情況下,實難逕予採信。 (3)另公訴意旨固認本案各得標及陪標廠商在未實際至現場會勘之情形下,仍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公司大小章,持以向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員行使,然各該廠商本即有權蓋用自己公司之印章,或基於他人之授權蓋用他人公司之大小章,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不構成為偽造私文書。又現場會勘單係廠商投標之必備文件,廠商須實際至現場會勘之後,方能請承辦人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等情,業據證人陳柏欣陳明在卷(見偵卷二第5 至8 頁),足見公務員對廠商有無實際至現場會勘,有實質審查權,並非一經廠商聲明有至現場會勘,承辦人即須依其聲明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交付與廠商,故本件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用餘地;再現場會勘單係投標廠商針對各別標案,為符合投標規範而製作之文書,並非該公司行號基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業務上之文書,其內容縱有不實,亦不能以業務登載不實罪相繩,是本件各得標及陪標廠商,即使並未至現場會勘,而仍在會勘單上蓋用公司大小章並交付與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仍不成立本罪,附此指明。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翁耀財等人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而使本院產生毋庸置疑之明確心證,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訴訟原則,對上開公訴人所指犯行部分,自不得對上開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該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罪行,惟上開被告被訴共同偽造文書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妨害投標、詐欺取財之犯行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第30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裕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慧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一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一) │ 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伍佰伍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佰零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扣案之附件資料壹本(扣押物編號X-01-7 │ │ │ │ )沒收。 │ │ │ ├─────────────────────────┤ │ │ │3、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佰伍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編號A-9-1)│ │ │ │ 沒收。 │ │ │ ├─────────────────────────┤ │ │ │4、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 │ │ │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 │ │ │ │ 幣捌拾萬元。 │ │ │ ├─────────────────────────┤ │ │ │5、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 │ │ │ │ 拾萬元。 │ │ │ ├─────────────────────────┤ │ │ │7、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8、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 元。 │ ├──┼─────┼─────────────────────────┤ │ 二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二)1 │ 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玖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 元。 │ │ │ ├─────────────────────────┤ │ │ │5、王德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 元。 │ │ │ ├─────────────────────────┤ │ │ │7、方錦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8、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 │ │ │ │ 拾萬元。 │ ├──┼─────┼─────────────────────────┤ │ 三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二)2 │ 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 元。 │ │ │ ├─────────────────────────┤ │ │ │5、吳珍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方錦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7、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 │ │ │ │ 萬元。 │ ├──┼─────┼─────────────────────────┤ │ 四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二)3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佰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 │ │ │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陸萬貳 │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 元。 │ │ │ ├─────────────────────────┤ │ │ │5、王德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 元。 │ │ │ ├─────────────────────────┤ │ │ │7、方錦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8、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 │ │ │ │ 拾萬元。 │ ├──┼─────┼─────────────────────────┤ │ 五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二)4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 拾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 │ │ │ │ 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 │ │ │ │ 元。 │ │ │ ├─────────────────────────┤ │ │ │5、吳珍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陳秀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六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二)5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佰零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玖仟伍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佰貳拾 │ │ │ │ 陸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 元。 │ │ │ ├─────────────────────────┤ │ │ │5、張秀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金柏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七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二)6 │ 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拾貳萬伍仟柒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肆仟貳佰 │ │ │ │ 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 │ │ │ │ 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 元。 │ │ │ ├─────────────────────────┤ │ │ │5、徐震邦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八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三)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佰零陸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 │ │ │ │ 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3、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 │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壹 │ │ │ │ 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 │4、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 │ │ │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 │ │ │ │ 萬元。 │ │ │ ├─────────────────────────┤ │ │ │5、吳正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 │ │ │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 │ │ │ │ 幣貳拾萬元。 │ ├──┼─────┼─────────────────────────┤ │ 九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四)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佰零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柒仟捌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 │ │ │ │ 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4、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 │ │ │ │ 拾萬元。 │ │ │ ├─────────────────────────┤ │ │ │5、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6、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 元。 │ ├──┼─────┼─────────────────────────┤ │ 十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 │ │五)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2、翁耀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3、徐國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事實欄一、(一)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松井宏彰(泰格公司負責人) 104.1.30偵訊筆錄(他卷P.186-188)。 105.1.13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367-370)。 二、傅慶華(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48-54)。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57-58)。 104.4.22偵訊筆錄(偵卷二P.58-60反)。 104.5.7偵訊筆錄(偵卷六P.61-62)。 104.10.28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269-291)。 三、楊傑(花蓮縣議會秘書長):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59-61)。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77-78反)。 104.10.28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291-302)。 四、張尉農(總務組承辦人)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19-121)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26-28)。 104.10.7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141-196)。 五、陳柏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50-152)。 104.3.5偵訊筆錄(偵卷三P.135-138)。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53-56)。 104.4.8偵訊筆錄(偵卷二P.3-3反)。 104.4.9偵訊筆錄(偵卷二P.43-45)。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34-136反)。 104.10.7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205-227)。 六、鍾秋妹(楊士弘的母親) 104.5.8偵訊筆錄(偵卷二P.92-93)。 七、洪淑汝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80-81)。 八、朱全蓁(朱瑜蓁的弟弟)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69-70反)。 九、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22-24)。 十、黃昆煌(上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176-177)。 十一、劉子欽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95-101)。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89-94)。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83-85反)。 104.10.28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237-269)。 十二、李順玉(花蓮縣議會會計主任)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59-160)。 十三、許憶蘭(花蓮縣議會會計室組員) 104.2.2偵訊筆錄(偵卷一P.179-180)。 十四、吳志雄(代理張尉農職務)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107-111)。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19-120反)。 104.10.7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196-205)。 十五、簡靜薇(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臨時約聘人員)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55-156)。 十六、徐千淯(勝泓保全公司行政人員)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66-168)。 貳、非供述證據: 一、泰格公司(朱瑜蓁部分):101 年12月19日泰格公司轉帳傳票記載「在建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 人工費用264 萬2500 元 」、「存摺」3 本、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2 張)及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34-38 反)。 二、泰格公司在101 年7 月25日的報價單1 份及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契約書1 份(他卷P.182 反-183反), 三、松井宏彰部分:泰格公司於101 年12月19日、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以「在建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 人工費用)」、「股東往來(朱小姐華銀-TG163花蓮縣議會)」、「暫付款(工程款暫支)」等會計科目及摘要支出264 萬2500元、264 萬2500元、130 萬元(他卷P.34-38 反4 )。 四、證人洪淑姿部分:104 年1 月21日泰格公司扣押物編號: A-06,轉帳傳票1 張及泰格公司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及附件影本(他卷P.74-78 )。 五、104 年1 月21日泰格公司編號A-9-1 :朱瑜蓁筆記本1 本(偵卷三P.145-146 反)。 六、104 年3 月4 日翁耀財扣物編號X-01-7:附件資料1 本(偵卷三P.16-17 )。 七、胡水有部分:101 年12月14日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他卷P.89-90 反)。 八、胡水有部分:101 年12月13日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存款取款憑條及華南銀行本行票號:HD0000000 、發票日:101 年12月13日之支票影本各1 張(他卷P.87-88 反)。 九、101 年8 月27、101 年12月14日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他卷P.100-109 反。) 十、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之委託代理授權書(他卷P.9 )。 十一、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需求規範書」(他卷P.10-10 反)。 十二、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會議記錄(他卷P.12)。 十三、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會議簽到單(他卷P.12反)。十四、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泰格公司)(他卷P.14)。 十五、花蓮縣議會工程開工報告他卷P.15 17 建築師收費收據收執聯影本及帳戶資料(他卷P.16-20 )。 十六、101 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企畫書(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他卷P.30-32)。 十七、泰格公司帳戶資料(他卷P.34-38 反)。 十八、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他卷P.49-63 )。 十九、泰格公司101 、102 年度個人所得彙總表(他卷P.64-65 )。 二十、泰格公司轉帳傳票及帳戶資料(他卷P.74-78)。 二十一、泰格公司報價單(他卷P.159-160)。 二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票聲請書(他卷P.191-193反)。 二十三、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增設工程概算書(偵卷一P.10-11 )。 二十四、花蓮縣議會101 年度單位預算追加預算(偵卷一P.13-26)。 二十五、花蓮縣議會第17屆大會縣政府提案(偵卷一P.70-70 反)。 二十六、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增設工程概算書(偵卷一P.71反)。 二十七、花蓮縣議會異質採購評估報告(偵卷一P.72反-75 反)。 二十八、評選委員及名單(偵卷一P.143-148)。 二十九、鍾秋妹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存彙整表及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二P.78-90 反)。 三十、朱瑜蓁筆記本、轉帳傳票、泰格公司3 月底申請費明細表及發票(偵卷三P.14-20 )。 三十一、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薄膜修復工程概算書(偵卷三P.73)。 三十二、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工程開標紀錄(偵卷三P.77-87 )。 三十三、「議會屋頂消音工程」總務處簽單、異質採購評估報告、工程採購契約、採購(偵卷三P.122-133)。 三十四、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採購審查委員會第2 次會議記錄(偵卷四P.36-51)。 三十五、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契約書(偵卷四P.80-84)。 三十六、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單(偵卷四P.122)。 三十七、花蓮縣議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估價單(偵卷四P.123-124)。 三十八、現場會勘證明(偵卷四P.125-127)。 三十九、議事大樓噪音防制改善工程及汰換議事廳空調設備更新開標紀錄(偵卷四P.128-136 )。 四十、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增設工程概算書(偵卷四P.163 反)。四十一、現場會勘單(偵卷七P.30-57)。 四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偵卷七P.58-65)。 四十三、花蓮縣議會98至103 年間會計室所製作之各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本院卷卷一P.316-352 )。 四十四、花蓮縣議會98年至103 年之預算書3 份(本院卷二P.107-109 )。 參、被告之供述 一、朱瑜蓁(泰格公司負責人):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40-42)。 104.1.30偵訊筆錄(他卷P.175-177)。 104.3.5偵訊筆錄(偵卷三P.159-162)。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42)。 105.1.13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341-366)。 二、胡水有: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92-93反)。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42)。 三、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2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本院卷二P.371-389 附表三(事實欄一、(二)1、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徐暐超: 104.5.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89)。 105.1.27審判筆錄(本院卷三P.11-42)。 二、方錦璘: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89)。 三、王德義: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15-116)。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89)。 四、傅慶華: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48-54)。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57-58)。 五、楊傑: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77-78反)。 六、鍾秋妹(楊士弘的母親): 104.5.8偵訊筆錄(偵卷二P.92-93)。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121 )。 二、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 三、99年6 月4 日投標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開標( 比價、議價) 紀錄影本1 份(證物箱內)。 四、鍾秋妹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存彙整表及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二P.78-90 反)。 附表四(事實欄一、(二)2、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徐暐超: 104.5.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二、吳珍綺: 104.5.22偵訊筆錄(偵卷二P.191-192反)。 三、方錦璘: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121) 二、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 三、100 年11月2 日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偵卷一P.228-229 )。 附表五(事實欄一、(二)3、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徐暐超: 104.5.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二、方錦璘: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三、王德義: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15-116)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121 )。 二、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 三、101 年4 月27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證物箱內) 附表六(事實欄一、(二)4、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徐暐超: 104.5.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二、方錦璘: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三、吳珍綺: 104.5.22偵訊筆錄(偵卷二P.191-192反)。 四、陳秀鳳: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33-134)。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121)。 二、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 。 三、花蓮縣議會102 年7 月「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開標紀錄影本(證物箱內)。 附表七(事實欄一、(二)5、部分): 壹、證人之證述: 一、徐暐超: 104.5.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二、張秀玲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33-134) 三、金柏年: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21-122)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121)。 二、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 三、花蓮縣議會103 年3 月4 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開標紀錄影本1 份(證物箱內)。 附表八(事實欄一、(二)6、部分): 壹、證人之證述: 一、徐暐超: 104.5.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二、徐震邦: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54-155)。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121)。 二、花蓮縣議會「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 三、花蓮縣議會103 年7 月10日「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紀錄影本1 份(偵卷二P.151-152 )。 附表九(事實欄一、(三)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楊林麗琴: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196-198)。 二、吳正宗: 104.5.13偵訊筆錄(偵卷二P.186-187)。 三、邱奕斌: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40-141)。 貳、非供述證據: 一、楊林麗琴申辦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存摺往來明細(102 年10月25日及103 年1 月13日,偵卷三P.282-284)。 二、102 年10月24日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 比價、議價) 紀錄影本1 份(偵卷二P.183-184)。 三、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顏色、型式確認書(偵卷三P.190-191)。 附表十(事實欄一、(四)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顏長魁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78-179)。 105.1.27審判筆錄(本院卷三P.52-54)。 二、林宜德 105.1.27審判筆錄(本院卷三P.55-64)。 貳、非供述證據: 一、曾靖復部分:花蓮縣議會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開標紀錄影本1 份(偵卷二P.167-167 反)。 二、顏長魁部分:花蓮縣議會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開標紀錄影本1 份(偵卷二P.175-176 )。 三、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P.299-303 反)。 四、扣案周義盛筆記本及公司請款單各1 份(偵卷三P.306-306 反)。 五、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影本1 份(偵卷三P.304-304 反)。 六、劉美玲中國信託存摺(偵卷四P.10-10反)。 七、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契約書(偵卷四P.76-79)。 參、被告之供述 一、曾靖復(冠宇公司負責人)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69-170)。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73)。 104.12.24勘驗偵訊光碟(本院卷二P.312-322)。 105.1.27審判筆錄(本院卷三P.43-51)。 三、周義盛 104.3.26調查局筆錄(偵卷三P.294-298反)。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173)。 四、劉美玲(泉盛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104.3.26(偵卷四P.1-4)。 104.3.26(偵訊筆錄偵卷三P.14-15反)。 附表十一(事實欄一、(五)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徐國昌: 104.3.17偵訊筆錄(偵卷三P.218-220反)。 二、徐國隆: 104.3.19偵訊筆錄(偵卷三P.242-243)。 三、魏莉欣: 104.3.19偵訊筆錄(偵卷三P.243-244)。 貳、非供述證據: 一、花蓮縣議會101 年8 月23日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影本1 份(偵卷三P.202-207 )。 二、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00000000000-0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偵卷三P.216-216 反)。 三、議會會史館修繕工程概算書(偵卷四P.163 )。 附表十二(扣案物清單): ┌───┬────────┬──┬─────┬───┬──────┐ │編 號 │ 內 容 │單位│ 犯罪事實 │所有人│扣 押 地 點 │ ├───┼────────┼──┼─────┼───┼──────┤ │1 │松井宏彰之彰化銀│1本 │花蓮縣議會│松井宏│台灣泰格開發│ │A-1-1 │行存摺 │ │屋頂消音增│彰(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設工程 │有人為│ │ │ │ │ │ │朱瑜蓁│ │ │ │ │ │ │簽章)│ │ ├───┼────────┼──┼─────┼───┼──────┤ │1 │朱瑜蓁之中國信託│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1-2 │存摺 │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 │ │設工程 │ │ │ ├───┼────────┼──┼─────┼───┼──────┤ │1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1-3 │有限公司之彰化銀│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行存摺 │ │設工程 │ │ │ ├───┼────────┼──┼─────┼───┼──────┤ │1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1-4 │有限公司之華南銀│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行存摺 │ │設工程 │ │ │ ├───┼────────┼──┼─────┼───┼──────┤ │1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3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1-5 │有限公司之彰化銀│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行存摺 │ │設工程 │ │ │ ├───┼────────┼──┼─────┼───┼──────┤ │2 │松井宏彰之彰化銀│2本 │花蓮縣議會│松井宏│台灣泰格開發│ │A-2 │行代收款項抄錄簿│ │屋頂消音增│彰(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設工程 │有人為│ │ │ │ │ │ │朱瑜蓁│ │ │ │ │ │ │簽章)│ │ ├───┼────────┼──┼─────┼───┼──────┤ │3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3 │有限公司業務案件│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詢問記錄 │ │設工程 │ │ │ ├───┼────────┼──┼─────┼───┼──────┤ │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4 │音增設工程公開招│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標公告及投標資料│ │設工程 │ │ │ ├───┼────────┼──┼─────┼───┼──────┤ │5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5張 │花蓮縣議會│台灣泰│台灣泰格開發│ │A-5 │有限公司所有之名│ │屋頂消音增│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片及通訊錄 │ │設工程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所有│ │ │ │ │ │ │人為朱│ │ │ │ │ │ │瑜蓁簽│ │ │ │ │ │ │名) │ │ ├───┼────────┼──┼─────┼───┼──────┤ │6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 │花蓮縣議會│台灣泰│台灣泰格開發│ │A-6 │有限公司之轉帳傳│ │屋頂消音增│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票 │ │設工程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所有│ │ │ │ │ │ │人為朱│ │ │ │ │ │ │瑜蓁簽│ │ │ │ │ │ │名) │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1 │有限公司之E-MAIL│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列印資料 │ │設工程 │ │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2 │有限公司101 、10│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2 年度個人所得彙│ │設工程 │ │ │ │ │總表 │ │ │ │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3 │有限公司之轉帳傳│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票 │ │設工程 │ │ │ ├───┼────────┼──┼─────┼───┼──────┤ │7 │台灣泰格及CCM 及│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4 │Tiger 帳戶收支明│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細表 │ │設工程 │ │ │ ├───┼────────┼──┼─────┼───┼──────┤ │7 │台灣泰格及CCM 及│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5 │Tiger 帳戶餘額表│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103/9/30 │ │設工程 │ │ │ ├───┼────────┼──┼─────┼───┼──────┤ │7 │張益霖建築師事務│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6 │所發函給台灣泰格│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工程 │ │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7 │有限公司之資金資│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料(資料夾) │ │設工程 │ │ │ ├───┼────────┼──┼─────┼───┼──────┤ │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8 │音增設工程施工範│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圍示意圖 │ │設工程 │ │ │ ├───┼────────┼──┼─────┼───┼──────┤ │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7-9 │音增設工程之報價│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單及發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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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17-6│音增設工程勞工安│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 │全衛生計畫書 │ │程」 │ │ │ ├───┼────────┼──┼─────┼───┼──────┤ │15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 │A-17-7│音增設工程施工計│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 │畫書 │ │程」 │ │ │ ├───┼────────┼──┼─────┼───┼──────┤ │16 │王惠娟、朱瑜蓁的│各1 │花蓮縣議會│王惠娟│台灣泰格開發│ │A-18 │印章 │枚 │屋頂消音增│、朱瑜│股份有限公司│ │ │ │ │設工程 │蓁 │ │ ├───┼────────┼──┼─────┼───┼──────┤ │17 │張益霖建築師事務│1份 │花蓮縣議會│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 │C01 │所之建築師收費收│ │屋頂消音增│ │事務所 │ │ │據收執聯影本 │ │設工程 │ │ │ │ │ │ │ │ │ │ ├───┼────────┼──┼─────┼───┼──────┤ │18 │張益霖建築師事務│1份 │花蓮縣議會│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 │C02 │所之臺灣企銀存摺│ │屋頂消音增│ │事務所 │ │ │影本 │ │設工程 │ │ │ ├───┼────────┼──┼─────┼───┼──────┤ │19 │張益霖之手機列印│1份 │花蓮縣議會│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 │C03 │資料(與翁耀財的│ │屋頂消音增│ │事務所 │ │ │LINE對話內容) │ │設工程 │ │ │ ├───┼────────┼──┼─────┼───┼──────┤ │20 │張益霖建築師事務│1份 │花蓮縣議會│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 │C04 │所之聯絡資料 │ │屋頂消音增│ │事務所 │ │ │ │ │設工程 │ │ │ ├───┼────────┼──┼─────┼───┼──────┤ │21 │張益霖之隨身碟 │1個 │花蓮縣議會│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 │C05 │ │ │屋頂消音增│ │事務所 │ │ │ │ │設工程 │ │ │ ├───┼────────┼──┼─────┼───┼──────┤ │22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1 │音增設工程服務建│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議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3 │101 年度花蓮縣議│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2-1 │會屋頂消音增設工│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 │ │ │辦公室兼住家│ │ │術服務企劃書 │ │ │ │ │ ├───┼────────┼──┼─────┼───┼──────┤ │23 │101 年度花蓮縣議│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2-2 │會屋頂消音增設工│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 │ │ │辦公室兼住家│ │ │術服務企劃書 │ │ │ │ │ ├───┼────────┼──┼─────┼───┼──────┤ │24 │STRUCTURAL │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1 │CALCULATIONS FOR│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辦公室兼住家│ ├───┼────────┼──┼─────┼───┼──────┤ │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2 │音增設工程工程規│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劃設計預算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3 │音增設工程施工計│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4 │音增設工程品質計│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畫書送審核章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4 │STRUCTURAL │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5 │CALCULATIONS FOR│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辦公室兼住家│ ├───┼────────┼──┼─────┼───┼──────┤ │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6 │音增設工程勞工安│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全衛生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3-7 │音增設工程監造日│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誌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5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4 │音增設工程監造計│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6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5 │音增設工程勞務採│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購契約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6 │音增設工程工程採│ │設工程 │ │中強街16號的│ │ │購契約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8 │花蓮縣議會第18屆│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7-1 │議員名冊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28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7-2 │電系統工程變更契│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 │約項目、預算一覽│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表 │ │ │ │ │ ├───┼────────┼──┼─────┼───┼──────┤ │29 │花蓮縣議會通訊錄│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08 │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30 │翁育禪郵局存摺 │1本 │ │翁育禪│翁耀財花蓮市│ │D09 │ │ │ │(所有│中強街16號的│ │ │ │ │ │人簽章│辦公室兼住家│ │ │ │ │ │為翁耀│ │ │ │ │ │ │財) │ │ ├───┼────────┼──┼─────┼───┼──────┤ │31 │翁耀財所有之名片│8張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D10 │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3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1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工作服務建議│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3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2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3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3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送審資料--地│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毯 │ │ │ │ │ ├───┼────────┼──┼─────┼───┼──────┤ │35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4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監造計畫書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36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5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施工及勞工安│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全衛生計畫書 │ │ │ │ │ ├───┼────────┼──┼─────┼───┼──────┤ │3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6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品質計畫書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38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E-07 │梯地毯工程檢送資│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 │料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39 │101年度花蓮縣議 │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1 │會花蓮縣立田徑場│ │ │ │中強街16號的│ │ │跑道及足球場修繕│ │ │ │辦公室兼住家│ │ │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 │ │ │計工程預算書 │ │ │ │ │ │ │ │ │ │ │ │ ├───┼────────┼──┼─────┼───┼──────┤ │40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2-1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中強街16號的│ │ │球場修繕工程工作│ │ │ │辦公室兼住家│ │ │服務建議書 │ │ │ │ │ ├───┼────────┼──┼─────┼───┼──────┤ │40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2-2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中強街16號的│ │ │球場修繕工程工作│ │ │ │辦公室兼住家│ │ │服務建議書 │ │ │ │ │ ├───┼────────┼──┼─────┼───┼──────┤ │41 │花蓮縣體育場管修│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3 │繕計畫書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42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4-1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中強街16號的│ │ │球場修繕工程簡報│ │ │ │辦公室兼住家│ ├───┼────────┼──┼─────┼───┼──────┤ │42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4-2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中強街16號的│ │ │球場修繕工程簡報│ │ │ │辦公室兼住家│ ├───┼────────┼──┼─────┼───┼──────┤ │42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F-4-3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中強街16號的│ │ │球場修繕工程簡報│ │ │ │辦公室兼住家│ ├───┼────────┼──┼─────┼───┼──────┤ │43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1 │除及綠美化工程施│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工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4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2 │除及綠美化工程品│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質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45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3 │除及綠美化工程勞│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工安全衛生計畫書│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46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4-1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46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4-2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4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5 │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美化工程工程規劃│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及監造工作契約 │ │ │ │ │ ├───┼────────┼──┼─────┼───┼──────┤ │48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6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除及綠美化工程工│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程採購合約書 │ │ │ │ │ ├───┼────────┼──┼─────┼───┼──────┤ │49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7 │除及綠美化工程文│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件送審核章表 │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50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G-8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 │舊屋拆除及│ │中強街16號的│ │ │除及綠美化工程報│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 │請工程完工 │ │ │ │ │ ├───┼────────┼──┼─────┼───┼──────┤ │51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1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工程設計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告102 年財物採購│ │ │ │ │ │ │契約書 │ │ │ │ │ ├───┼────────┼──┼─────┼───┼──────┤ │52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2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102 年勞務│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採購契約書 │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1│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吸音牆工程│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廠商送審資料 │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2│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視聽音響、│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舞台布幕、遮光窗│ │ │ │ │ │ │簾工程廠商送審資│ │ │ │ │ │ │料 │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3│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文件送審核│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章表 │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4│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整體品質計│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畫書 │ │ │ │ │ ├───┼────────┼──┼─────┼───┼──────┤ │53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5│響及週邊設備檢送│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函文(第二次簡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 │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6│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工程設計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告 │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3-7│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中強街16號的│ │ │邊設備工程設計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告 │ │ │ │ │ ├───┼────────┼──┼─────┼───┼──────┤ │5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4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5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5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工程採購契約│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56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6- │電系統工程驗收案│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01 │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56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6- │電系統工程監造計│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02 │畫書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03 │工程監工日誌表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04 │工程文件送審單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05 │工程文件送審單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中強街16號的│ │06 │工程文件送審單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5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7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5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8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監造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5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9-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中強街16號的│ │01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5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9-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中強街16號的│ │02 │工程監造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5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H-09-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中強街16號的│ │03 │工程施工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60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I-01 │礙空間電梯工程工│ │ │ │中強街16號的│ │ │程採購合約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61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I-02 │礙空間電梯工程工│ │ │ │中強街16號的│ │ │程預算總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 ├───┼────────┼──┼─────┼───┼──────┤ │62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I-03 │礙空間電梯工程品│ │ │ │中強街16號的│ │ │質計畫送審核章表│ │ │ │辦公室兼住家│ ├───┼────────┼──┼─────┼───┼──────┤ │63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I-04 │礙空間電梯工程品│ │ │ │中強街16號的│ │ │質計畫送審核章表│ │ │ │辦公室兼住家│ ├───┼────────┼──┼─────┼───┼──────┤ │64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J-1 │修工程工程採購合│ │報室裝修工│ │中強街16號的│ │ │約書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65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J-2 │修工程才另設備送│ │報室裝修工│ │中強街16號的│ │ │審單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66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冊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J-3 │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報室裝修工│ │中強街16號的│ │ │監造日報表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67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冊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J-4 │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報室裝修工│ │中強街16號的│ │ │送審資料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68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冊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J-5 │所與東燁營造有限│ │報室裝修工│ │中強街16號的│ │ │公司往來函文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69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K-01 │屋頂懸吊燈盤改善│ │ │ │中強街16號的│ │ │工程 │ │ │ │辦公室兼住家│ ├───┼────────┼──┼─────┼───┼──────┤ │70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1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程勞務採購契約書│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7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2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程勞務採購契約書│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72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3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程工程採購契約書│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73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4 │更換工程花蓮縣議│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會工程規劃設計預│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算書 │ │ │ │ │ ├───┼────────┼──┼─────┼───┼──────┤ │74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5 │更換工程花蓮縣議│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會工程規劃設計預│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算書 │ │ │ │ │ ├───┼────────┼──┼─────┼───┼──────┤ │75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6 │更換工程材料設備│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送審申請書 │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7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份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L-7 │與花蓮縣議會往來│ │浴設備更換│ │中強街16號的│ │ │函文 │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77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M-01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中強街16號的│ │ │防護工程委託規劃│ │ │ │辦公室兼住家│ │ │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 │ │ │ │ │工作服務建議書 │ │ │ │ │ ├───┼────────┼──┼─────┼───┼──────┤ │78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M-02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中強街16號的│ │ │防護工程委託規劃│ │ │ │辦公室兼住家│ │ │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 │ │ │ ├───┼────────┼──┼─────┼───┼──────┤ │79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M-03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中強街16號的│ │ │防護工程材料送審│ │ │ │辦公室兼住家│ │ │資料 │ │ │ │ │ ├───┼────────┼──┼─────┼───┼──────┤ │80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M-04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中強街16號的│ │ │防護工程施工品質│ │ │ │辦公室兼住家│ │ │計畫 │ │ │ │ │ ├───┼────────┼──┼─────┼───┼──────┤ │81 │議會大樓外牆清洗│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M-05 │及防水防護工程監│ │ │ │中強街16號的│ │ │造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 ├───┼────────┼──┼─────┼───┼──────┤ │82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M-06 │承攬「議會大樓外│ │ │ │中強街16號的│ │ │牆清洗及防水防護│ │ │ │辦公室兼住家│ │ │工程」文件資料 │ │ │ │ │ ├───┼────────┼──┼─────┼───┼──────┤ │83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1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勞務採購契│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約書 │ │ │ │ │ ├───┼────────┼──┼─────┼───┼──────┤ │84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2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監造計畫書│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8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3-1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送審資料 │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8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3-2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送審資料--│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噴頭 │ │ │ │ │ ├───┼────────┼──┼─────┼───┼──────┤ │86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4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施工及勞安│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衛生計畫書 │ │ │ │ │ ├───┼────────┼──┼─────┼───┼──────┤ │87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5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品質計畫書│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88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6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規劃設計及│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監造服務案工作服│ │ │ │ │ │ │務建議書 │ │ │ │ │ ├───┼────────┼──┼─────┼───┼──────┤ │89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7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規劃設計及│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監造服務案規劃設│ │ │ │ │ │ │計簡報 │ │ │ │ │ ├───┼────────┼──┼─────┼───┼──────┤ │90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8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造工程 │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91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N-9 │所與東燁營造有限│ │季花卉景觀│ │中強街16號的│ │ │公司與東燁營造有│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限公司往來函文,│ │ │ │ │ │ │關於議會區域四季│ │ │ │ │ │ │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 │ │ ├───┼────────┼──┼─────┼───┼──────┤ │92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O-1 │樓噪音防制改善工│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程委託規劃設計及│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監造服務案服務建│ │ │ │ │ │ │議書 │ │ │ │ │ ├───┼────────┼──┼─────┼───┼──────┤ │93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O-2 │樓噪音防制及汰換│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議事空調設備工程│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勞務採購契約書 │ │ │ │ │ ├───┼────────┼──┼─────┼───┼──────┤ │94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O-3 │樓噪音防制及汰換│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議事空調設備工程│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監造計畫書 │ │ │ │ │ ├───┼────────┼──┼─────┼───┼──────┤ │95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O-4 │樓噪音防制改善工│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程工程規劃設計預│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算書 │ │ │ │ │ ├───┼────────┼──┼─────┼───┼──────┤ │96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O-5 │所與花蓮縣議會往│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來函文,關於花蓮│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縣議會屋頂消音增│ │ │ │ │ │ │設工程 │ │ │ │ │ ├───┼────────┼──┼─────┼───┼──────┤ │97 │花蓮縣立體育場「│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1 │99年度凡那比風災│ │ │ │中強街16號的│ │ │災損復建工程」監│ │ │ │辦公室兼住家│ │ │造計畫書 │ │ │ │ │ ├───┼────────┼──┼─────┼───┼──────┤ │98 │花蓮縣立體育場工│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2-1 │程契約書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98 │103 年度花蓮縣立│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2-2 │棒球場修繕工程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98 │101 年度棒球場及│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2-3 │體育館外部地坪整│ │ │ │中強街16號的│ │ │修維護處理工程 │ │ │ │辦公室兼住家│ ├───┼────────┼──┼─────┼───┼──────┤ │99 │文件送審核章表 │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3-1 │棒球場及體育館外│ │ │ │中強街16號的│ │ │部地坪整修維護處│ │ │ │辦公室兼住家│ │ │理工程 │ │ │ │ │ ├───┼────────┼──┼─────┼───┼──────┤ │99 │101 年度棒球場及│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3-2 │體育館外部地坪整│ │ │ │中強街16號的│ │ │修維護處理工程施│ │ │ │辦公室兼住家│ │ │工計畫書 │ │ │ │ │ ├───┼────────┼──┼─────┼───┼──────┤ │99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3-3 │材料/ 設備送審核│ │ │ │中強街16號的│ │ │章表(花蓮縣立體│ │ │ │辦公室兼住家│ │ │育場) │ │ │ │ │ ├───┼────────┼──┼─────┼───┼──────┤ │99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3-4 │關於「花蓮縣立壘│ │ │ │中強街16號的│ │ │球場修繕工程」工│ │ │ │辦公室兼住家│ │ │作備忘錄 │ │ │ │ │ ├───┼────────┼──┼─────┼───┼──────┤ │99 │花蓮縣立體育場與│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P03-5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 │ │ │中強街16號的│ │ │所往來函文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00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1本 │本會會史館│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Q-01 │購契約書 │ │更新修繕工│ │中強街16號的│ │ │本會會史館更新修│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繕工程 │ │ │ │ │ ├───┼────────┼──┼─────┼───┼──────┤ │101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1本 │本會會史館│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Q-02 │史館更新修繕工程│ │更新修繕工│ │中強街16號的│ │ │監造計畫書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102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1本 │本會會史館│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Q-03 │史館更新修繕工程│ │更新修繕工│ │中強街16號的│ │ │送審資料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10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R-1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 │中強街16號的│ │ │備監造計畫書 │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10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R-2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 │中強街16號的│ │ │備顏色、型式確認│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書 │ │ │ │ │ ├───┼────────┼──┼─────┼───┼──────┤ │105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R-3 │桌椅設備財物採購│ │樓辦公桌椅│ │中強街16號的│ │ │契約書 │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106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R-4 │桌椅設備勞務採購│ │樓辦公桌椅│ │中強街16號的│ │ │契約書 │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107 │花蓮縣議會與張永│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R-5 │峰建築師事務所關│ │樓辦公桌椅│ │中強街16號的│ │ │於汰換議事大樓辦│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公桌椅設備往來函│ │ │ │ │ │ │文 │ │ │ │ │ ├───┼────────┼──┼─────┼───┼──────┤ │108 │何景喬建築師事務│1張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S-01 │所大小章印模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09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張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S-02 │所大小章印模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10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2張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S-03 │有限公司報價單 │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 │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111 │楊文值競選背心 │1件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S-04 │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12 │翁耀財隨身碟 │1隻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S-05 │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13 │翁耀財手機 │1隻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S-06 │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14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1│度預算先行墊付案│ │ │議會總│務組 │ │ │提案書及明細表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2│度歲出資料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衛│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3│申請退回議員會館│ │浴設備更換│議會總│務組 │ │ │衛浴設備更換工程│ │工程 │務組(│ │ │ │保固金資料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92年度│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4│辦理「議事廳音響│ │ │議會總│務組 │ │ │攝影相關設備及三│ │ │務組(│ │ │ │樓大會議室等空調│ │ │所有人│ │ │ │設備統包工程」資│ │ │為陳柏│ │ │ │料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5│音增設工程資料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6│音增設工程概算書│ │屋頂消音增│議會總│務組 │ │ │ │ │設工程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7│音增設工程開標報│ │屋頂消音增│議會總│務組 │ │ │告單 │ │設工程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8│音增設工程泰格公│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 │司得標往來公文及│ │ │務組(│ │ │ │簽辦資料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1-9│音增設工程採購評│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 │選委員會第1 次會│ │ │務組(│ │ │ │議紀錄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5 │花蓮縣議會100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2 │度基本設備補助款│ │ │議會總│務組 │ │ │實施計畫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6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3 │度資本支出概算表│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7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4 │工程保固書 │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8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5 │音增設工程預算書│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 │圖第3 次審查會議│ │ │務組(│ │ │ │紀錄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9 │陳柏欣之電子郵件│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6-1│影本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19 │陳柏欣之電子郵件│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6-2│影本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7 │會議視訊系統改善│ │ │議會總│務組 │ │ │工程服務建議書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1 │花蓮縣議會標案明│3頁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8 │細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2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09 │度單位預算追加(│ │ │議會總│務組 │ │ │減)預算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3 │標封 │1張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0 │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4 │隨身碟 │1個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1 │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5 │陳柏欣之筆記型電│1台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2 │腦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7 │陳柏欣之電子郵件│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4 │寄件備份文件 │ │ │議會總│務組 │ │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28 │電子郵件備份光碟│1片 │ │陳柏欣│花蓮縣吉安鄉│ │J-15 │(陳柏欣) │ │ │ │中原路1 段16│ │ │ │ │ │ │0巷8號 │ ├───┼────────┼──┼─────┼───┼──────┤ │129 │張尉農之筆記型電│1台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6- │腦 │ │ │議會總│務組 │ │1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簽章為│ │ │ │ │ │ │總務主│ │ │ │ │ │ │任鄭德│ │ │ │ │ │ │華) │ │ ├───┼────────┼──┼─────┼───┼──────┤ │129 │張尉農之筆記型電│1台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6- │腦 │ │ │議會總│務組 │ │2 │ │ │ │務組(│ │ │ │ │ │ │所有人│ │ │ │ │ │ │簽章為│ │ │ │ │ │ │總務主│ │ │ │ │ │ │任鄭德│ │ │ │ │ │ │華) │ │ ├───┼────────┼──┼─────┼───┼──────┤ │130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旁│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7- │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舊屋拆除及│議會總│務組 │ │1 │美化工程勞務採購│ │綠美化工程│務組(│ │ │ │契約書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30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旁│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7- │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舊屋拆除及│議會總│務組 │ │2 │美化工程勞務採購│ │綠美化工程│務組(│ │ │ │契約書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30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 │J-17- │館廁所止滑工程工│ │ │議會總│務組 │ │3 │程規劃設計及監造│ │ │務組(│ │ │ │工作契約 │ │ │所有人│ │ │ │ │ │ │為陳柏│ │ │ │ │ │ │欣簽章│ │ │ │ │ │ │) │ │ ├───┼────────┼──┼─────┼───┼──────┤ │133 │陳柏欣所有之筆記│1本 │ │陳柏欣│花蓮縣吉安鄉│ │L-01 │本 │ │ │ │中原路1 段16│ │ │ │ │ │ │0巷8號 │ ├───┼────────┼──┼─────┼───┼──────┤ │134 │花蓮縣議會「本會│8張 │議員會館旁│陳柏欣│花蓮縣吉安鄉│ │L-02 │環境植栽綠美化工│ │舊屋拆除及│ │中原路1 段16│ │ │程」公開招標資料│ │綠美化工程│ │0巷8號 │ ├───┼────────┼──┼─────┼───┼──────┤ │135 │行動電話( │1支 │ │陳柏欣│花蓮縣吉安鄉│ │L-03 │0000000000) │ │ │ │中原路1 段16│ │ │ │ │ │ │0巷8號 │ ├───┼────────┼──┼─────┼───┼──────┤ │136 │行動硬碟含傳輸線│1台 │ │陳柏欣│花蓮縣吉安鄉│ │L-04 │ │ │ │ │中原路1 段16│ │ │ │ │ │ │0巷8號 │ ├───┼────────┼──┼─────┼───┼──────┤ │137 │SAMSUNG平板電腦 │1台 │ │陳柏欣│花蓮縣吉安鄉│ │L-05 │ │ │ │ │中原路1 段16│ │ │ │ │ │ │0巷8號 │ ├───┼────────┼──┼─────┼───┼──────┤ │138 │手機(0000000000│1台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I-01 │) │ │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39 │IPHONE6損壞機版 │1個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I-03 │ │ │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40 │楊士弘之現金簿 │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 │H-01 │ │ │實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41 │楊士弘之記事本 │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 │H-02 │ │ │實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42 │IPHONE手機 │1支 │全部犯罪事│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H-03 │ │ │實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44 │楊文值花蓮第二信│1本 │全部犯罪事│楊文值│花蓮縣花蓮市│ │F-01 │用合作社存摺影本│ │實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45 │傅慶華郵局存摺 │4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1-1 │ │ │ │ │或居所 │ ├───┼────────┼──┼─────┼───┼──────┤ │145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1-2 │摺 │ │ │ │或居所 │ ├───┼────────┼──┼─────┼───┼──────┤ │145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1-3 │摺 │ │ │ │或居所 │ ├───┼────────┼──┼─────┼───┼──────┤ │145 │傅慶華花蓮第二信│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1-4 │用合作社存摺 │ │ │ │或居所 │ ├───┼────────┼──┼─────┼───┼──────┤ │145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1-5 │摺 │ │ │ │或居所 │ ├───┼────────┼──┼─────┼───┼──────┤ │146 │傅至碁郵局存摺 │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2-1 │ │ │ │簽名 │或居所 │ ├───┼────────┼──┼─────┼───┼──────┤ │146 │傅至碁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2-2 │摺 │ │ │簽名 │或居所 │ ├───┼────────┼──┼─────┼───┼──────┤ │146 │傅至碁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2-3 │摺 │ │ │簽名 │或居所 │ ├───┼────────┼──┼─────┼───┼──────┤ │147 │傅暐霖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3-1 │摺 │ │ │簽名 │或居所 │ ├───┼────────┼──┼─────┼───┼──────┤ │147 │傅暐霖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3-2 │摺 │ │ │簽名 │或居所 │ ├───┼────────┼──┼─────┼───┼──────┤ │148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4 │摺影本 │ │ │ │或居所 │ ├───┼────────┼──┼─────┼───┼──────┤ │149 │傅慶華貸款資料 │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5 │ │ │ │ │或居所 │ ├───┼────────┼──┼─────┼───┼──────┤ │150 │手機 │1支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6-1 │ │ │ │ │或居所 │ ├───┼────────┼──┼─────┼───┼──────┤ │150 │手機 │1支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 │M-6-2 │ │ │ │ │或居所 │ ├───┼────────┼──┼─────┼───┼──────┤ │151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1 │景觀再造工程結算│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 │明細表 │ │再造工程 │ │ │ ├───┼────────┼──┼─────┼───┼──────┤ │151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2 │景觀再造工程計畫│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 │書 │ │再造工程 │ │ │ ├───┼────────┼──┼─────┼───┼──────┤ │15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3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 │造工程施工及勞安│ │再造工程 │ │ │ │ │衛生計畫書 │ │ │ │ │ ├───┼────────┼──┼─────┼───┼──────┤ │15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4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 │造工程品質計畫書│ │再造工程 │ │ │ ├───┼────────┼──┼─────┼───┼──────┤ │151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5 │景觀再造工程工程│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 │合約書 │ │再造工程 │ │ │ ├───┼────────┼──┼─────┼───┼──────┤ │152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2-1 │修工程工程合約書│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 │ │程 │ │ │ ├───┼────────┼──┼─────┼───┼──────┤ │152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2-2 │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送審資料 │ │程 │ │ │ ├───┼────────┼──┼─────┼───┼──────┤ │152 │花蓮縣議會議事會│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2-3 │議廳現場殘響時間│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測試報告 │ │程 │ │ │ ├───┼────────┼──┼─────┼───┼──────┤ │152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2-4 │修工程品質計畫審│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核情形一覽表 │ │程 │ │ │ ├───┼────────┼──┼─────┼───┼──────┤ │152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2-5 │氣污染防制費繳款│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書 │ │程 │ │ │ │ │ │ │ │ │ │ ├───┼────────┼──┼─────┼───┼──────┤ │153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1 │估價單 │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 │ │毯工程 │ │ │ ├───┼────────┼──┼─────┼───┼──────┤ │15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2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工程品質計畫書 │ │毯工程 │ │ │ ├───┼────────┼──┼─────┼───┼──────┤ │15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3 │梯地毯工程送審資│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料 │ │毯工程 │ │ │ ├───┼────────┼──┼─────┼───┼──────┤ │15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4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工程施工及勞工安│ │毯工程 │ │ │ │ │全衛生計畫書 │ │ │ │ │ ├───┼────────┼──┼─────┼───┼──────┤ │15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5 │梯地毯工程設置場│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所驗收防焰產品試│ │毯工程 │ │ │ │ │驗申請書 │ │ │ │ │ ├───┼────────┼──┼─────┼───┼──────┤ │15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6 │梯地毯工程履約保│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證金連帶保證書 │ │毯工程 │ │ │ ├───┼────────┼──┼─────┼───┼──────┤ │153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3-7 │購契約書 │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 │毯工程 │ │ │ │ │梯地毯工程 │ │ │ │ │ ├───┼────────┼──┼─────┼───┼──────┤ │154 │事業廢棄物妥善處│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1 │理紀錄文件 │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 │ │綠美化工程│ │ │ ├───┼────────┼──┼─────┼───┼──────┤ │154 │富邦產物營造綜合│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2 │保險費收據 │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 │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3 │除及綠美化工程財│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4 │除及綠美化工程出│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廠保固證明書 │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5 │除及綠美化工程施│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工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6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7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8 │氣污染防制費繳納│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結清證明 │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9 │除及綠美化工程勞│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工安全衛生計畫書│ │綠美化工程│ │ │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4-10│除及綠美化工程品│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質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 │ ├───┼────────┼──┼─────┼───┼──────┤ │15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5-1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 │邊設備 │ │週邊設備 │ │ │ │ │吸音牆工程廠商送│ │ │ │ │ │ │審資料 │ │ │ │ │ ├───┼────────┼──┼─────┼───┼──────┤ │15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5-2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 │邊設備 │ │週邊設備 │ │ │ │ │視聽音響、舞台布│ │ │ │ │ │ │幕、遮光窗簾工程│ │ │ │ │ │ │廠商送審資料 │ │ │ │ │ ├───┼────────┼──┼─────┼───┼──────┤ │155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5-3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 │響及週邊設備工程│ │週邊設備 │ │ │ │ │合約書 │ │ │ │ │ ├───┼────────┼──┼─────┼───┼──────┤ │15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5-4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 │邊設備整體品質計│ │週邊設備 │ │ │ │ │畫書 │ │ │ │ │ ├───┼────────┼──┼─────┼───┼──────┤ │155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5-5 │響及週邊設備估驗│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 │計價明細 │ │週邊設備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1 │更換工程出廠證明│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書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2 │更換工程財物結算│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驗收證明書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3 │更換工程材料設備│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送審申請書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4 │更換工程出廠證明│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5 │更換工程勞工安全│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衛生計畫書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6 │更換工程施工計畫│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書 │ │工程 │ │ │ ├───┼────────┼──┼─────┼───┼──────┤ │15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7 │熱泵加熱系統 │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8 │更換工程品質計畫│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書 │ │工程 │ │ │ ├───┼────────┼──┼─────┼───┼──────┤ │15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9 │與和昌勝股份有限│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公司契約書 │ │工程 │ │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6-10│更換工程材料設備│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送審申請書 │ │工程 │ │ │ ├───┼────────┼──┼─────┼───┼──────┤ │157 │東燁公司之付款簽│1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7-1 │收簿(100.1.3 ~│ │、(二)東│ │公司 │ │ │101.9.30)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 │ ├───┼────────┼──┼─────┼───┼──────┤ │157 │東燁公司之付款簽│1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7-2 │收簿 │ │、(二)東│ │公司 │ │ │ │ │燁公司部分│ │ │ ├───┼────────┼──┼─────┼───┼──────┤ │158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8 │通訊錄 │ │、(二)東│ │公司 │ │ │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 │ ├───┼────────┼──┼─────┼───┼──────┤ │159 │福田土木包工業林│3本 │犯罪事實二│林葦茵│東燁營造有限│ │N-9 │葦茵存摺(花蓮第│ │、(二)東│ │公司 │ │ │一信用合作社、合│ │燁公司部分│ │ │ │ │作金庫銀行) │ │) │ │ │ ├───┼────────┼──┼─────┼───┼──────┤ │160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4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0 │存摺(臺灣銀行、│ │、(二)東│ │公司 │ │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燁公司部分│ │ │ │ │社、第一銀行) │ │) │ │ │ ├───┼────────┼──┼─────┼───┼──────┤ │161 │林葦茵花蓮第一信│2本 │犯罪事實二│林葦茵│東燁營造有限│ │N-11 │用合作社存摺 │ │、(二)東│ │公司 │ │ │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 │ ├───┼────────┼──┼─────┼───┼──────┤ │162 │徐暐超存摺(花蓮│3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2 │第一信用合作社、│ │、(二)東│ │公司 │ │ │臺灣銀行)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 │ ├───┼────────┼──┼─────┼───┼──────┤ │163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3-1│購契約書(議會區│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再造工程 │ │ │ │ │造工程) │ │ │ │ │ ├───┼────────┼──┼─────┼───┼──────┤ │163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3-2│更換工程工程採購│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契約書 │ │工程 │ │ │ ├───┼────────┼──┼─────┼───┼──────┤ │163 │花蓮縣議會財物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3-3│購契約書(汰換簡│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週邊設備 │ │ │ │ │邊設備) │ │ │ │ │ ├───┼────────┼──┼─────┼───┼──────┤ │163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3-4│除及綠美化工程工│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程採購合約書 │ │綠美化工程│ │ │ ├───┼────────┼──┼─────┼───┼──────┤ │163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3-5│修工程工程採購合│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約書 │ │程 │ │ │ ├───┼────────┼──┼─────┼───┼──────┤ │164 │印模 │1張 │ │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4 │ │ │ │ │公司 │ ├───┼────────┼──┼─────┼───┼──────┤ │165 │iphone 4S手機 │1支 │ │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N-15 │ │ │ │ │公司 │ ├───┼────────┼──┼─────┼───┼──────┤ │166N- │光碟資料 │4片 │ │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 │16-1至│ │ │ │ │公司 │ │N-16-4│ │ │ │ │ │ ├───┼────────┼──┼─────┼───┼──────┤ │167 │花蓮縣立體育場 │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1│101 年度花蓮縣立│ │ │ │中強街16號的│ │ │田徑場修繕補助申│ │ │ │辦公室兼住家│ │ │請計畫書 │ │ │ │ │ ├───┼────────┼──┼─────┼───┼──────┤ │167 │花蓮縣議會歲出計│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2│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 │ │中強街16號的│ │ │費用明細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3│礙空間電梯工程開│ │ │ │中強街16號的│ │ │工報告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花蓮縣議會照片及│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4│工程預算書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花蓮縣議會升降機│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5│顏色選定表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花蓮縣議會104 年│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6│度資本支出概算表│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翁耀財計算(泰格│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7│)廠商應給付不法│ │屋頂消音增│ │中強街16號的│ │ │金額的文件資料 │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花蓮縣立體育場10│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8│1 年度花蓮縣立田│ │ │ │中強街16號的│ │ │徑場跑道及足球場│ │ │ │辦公室兼住家│ │ │修繕 │ │ │ │ │ ├───┼────────┼──┼─────┼───┼──────┤ │167 │花蓮縣議會議會工│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9│程總表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 │樓及會館受電室高│ │ │ │中強街16號的│ │10 │低壓設備更新工程│ │ │ │辦公室兼住家│ │ │概算書 │ │ │ │ │ ├───┼────────┼──┼─────┼───┼──────┤ │16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中強街16號的│ │11 │工程概算書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 │167 │議事廳空調改善工│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1- │程(進口)概算書│ │ │ │中強街16號的│ │12 │103年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8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2 │礙空間電梯工程工│ │ │ │中強街16號的│ │ │程預算總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9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3-1│礙空間電梯工程材│ │ │ │中強街16號的│ │ │料設備送審單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69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3-2│礙空間電梯工程材│ │ │ │中強街16號的│ │ │料設備送審單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70 │法務部調查局資料│1片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 │X-04 │光碟(翁耀財) │ │ │ │中強街16號的│ │ │ │ │ │ │辦公室兼住家│ ├───┼────────┼──┼─────┼───┼──────┤ │171 │楊傑文件資料(心│1本 │ │楊傑 │花蓮縣花蓮市│ │U-1-1 │得文章) │ │ │ │公園路7號 │ ├───┼────────┼──┼─────┼───┼──────┤ │171 │100 年度預算需與│1本 │ │楊傑 │花蓮縣花蓮市│ │U-1-2 │議會溝通事項 │ │ │ │公園路7號 │ ├───┼────────┼──┼─────┼───┼──────┤ │172 │楊士弘之花蓮縣第│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 │T-01 │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實 │(所有│林榮街116巷6│ │ │ │ │ │人為江│號 │ │ │ │ │ │美萱)│ │ ├───┼────────┼──┼─────┼───┼──────┤ │172 │「花蓮縣青年團結│1本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T-02 │促進會」之花蓮第│ │ │ │林榮街116巷6│ │ │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 │ │號 │ ├───┼────────┼──┼─────┼───┼──────┤ │172 │江美萱之花蓮第二│1本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T-03 │信用合作社存摺 │ │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72 │天彤藝品江美萱之│1本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T-04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 │ │林榮街116巷6│ │ │社存摺 │ │ │ │號 │ ├───┼────────┼──┼─────┼───┼──────┤ │173 │勝泓科技有限公司│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 │T-05 │;楊士弘之花蓮第│ │實 │(所有│林榮街116巷6│ │ │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 │人簽名│號 │ │ │影本 │ │ │為江美│ │ │ │ │ │ │萱) │ │ ├───┼────────┼──┼─────┼───┼──────┤ │174 │IPHONE6包裝殼 │1個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T-06-1│ │ │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74 │IPHONE6包裝殼 │1個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T-06-2│ │ │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75 │SIM卡餘卡 │1包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 │T-07 │ │ │ │ │林榮街116巷6│ │ │ │ │ │ │號 │ ├───┼────────┼──┼─────┼───┼──────┤ │176 │劉子欽郵局存摺 │1本 │ │劉子欽│花蓮縣吉安鄉│ │V-01 │ │ │ │ │北安街12巷 │ │ │ │ │ │ │10之3號 │ ├───┼────────┼──┼─────┼───┼──────┤ │177 │吳志雄光碟 │1片 │議員會館衛│吳志雄│花蓮縣花蓮市│ │W01 │ │ │浴設備更換│ │和平路5號 │ │ │ │ │工程 │ │ │ ├───┼────────┼──┼─────┼───┼──────┤ │178 │捷韻實業有限公司│2張 │本會會史館│徐國昌│徐國昌之住所│ │甲-01 │估價單 │ │更新修繕工│(所有│或居所 │ │ │ │ │程 │人簽章│ │ │ │ │ │ │為陳語│ │ │ │ │ │ │蓁) │ │ ├───┼────────┼──┼─────┼───┼──────┤ │179 │徐國昌筆記本 │1本 │本會會史館│徐國昌│徐國昌之住所│ │甲-02 │ │ │更新修繕工│(所有│或居所 │ │ │ │ │程 │人簽章│ │ │ │ │ │ │為陳語│ │ │ │ │ │ │蓁) │ │ ├───┼────────┼──┼─────┼───┼──────┤ │180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4張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01 │公司行賄資料(請│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款單、名片)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81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02 │公司職務分配表 │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8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03 │公司轉帳傳票 │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83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04 │公司分機表及聯絡│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清單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8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05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工程品質計畫書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8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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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影本 │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1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12 │公司日記帳(101-│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042,花蓮縣議會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 │ │ │ │ │ │電工程) │ │ │ │ │ ├───┼────────┼──┼─────┼───┼──────┤ │19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華南銀行銀行│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3-1 │存款對帳單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上海商業儲蓄│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3-2 │銀行銀行存款對帳│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單 │ │ │ │ │ ├───┼────────┼──┼─────┼───┼──────┤ │193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14 │公司請款單 │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15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 │工程工程議定書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零用金資料 │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6-1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張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簽發給冠宇系│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6-2 │統有限公司之支票│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員工身份資料│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6-3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記帳資料 │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6-4 │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中山區│ │戊 │公司存款憑條、發│ │禁及節電系│ │龍江路328 巷│ │-16-5 │票等資料 │ │統工程 │ │5 之1號1樓 │ ├───┼────────┼──┼─────┼───┼──────┤ │195 │離職員工(周榮源│1個 │議員會館門│周榮源│臺北市中山區│ │戊-17 │)印鑑 │ │禁及節電系│(所有│龍江路328 巷│ │ │ │ │統工程 │人簽章│5 之1號1樓 │ │ │ │ │ │為劉美│ │ │ │ │ │ │玲) │ │ ├───┼────────┼──┼─────┼───┼──────┤ │19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1-1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備開標紀錄 │ │設備 │ │220號 │ ├───┼────────┼──┼─────┼───┼──────┤ │19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1-2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備簡報 │ │設備 │ │220號 │ ├───┼────────┼──┼─────┼───┼──────┤ │197 │花蓮縣議會施工區│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1-3 │域圖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19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1-4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備2樓平面圖 │ │設備 │ │220號 │ ├───┼────────┼──┼─────┼───┼──────┤ │198 │花蓮縣議會開會通│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2-1 │知單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198 │花蓮縣議會變更契│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2-2 │約公文資料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198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2-3 │所檢送汰換議事大│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樓辦公桌椅設備各│ │設備 │ │220號 │ │ │科室產品型式、規│ │ │ │ │ │ │格、顏色材質說明│ │ │ │ │ ├───┼────────┼──┼─────┼───┼──────┤ │19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2-4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備完工報告書 │ │設備 │ │220號 │ ├───┼────────┼──┼─────┼───┼──────┤ │199 │花蓮縣議會(桌椅│1張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3 │)數量表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200 │楊林麗琴簽發給花│1張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4 │蓮縣議會之支票影│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本 │ │設備 │ │220號 │ ├───┼────────┼──┼─────┼───┼──────┤ │201 │花蓮縣議會總表 │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5 │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202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6 │司銷貨明細表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203 │翁耀財之名片 │1張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7 │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204 │筆記本 │1本 │汰換議事大│所有人│雲林縣土庫鎮│ │J-8-1 │ │ │樓辦公桌椅│簽章為│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楊林麗│220號 │ │ │ │ │ │琴 │ │ ├───┼────────┼──┼─────┼───┼──────┤ │204 │筆記本 │1本 │汰換議事大│所有人│雲林縣土庫鎮│ │J-8-2 │ │ │樓辦公桌椅│簽章為│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楊林麗│220號 │ │ │ │ │ │琴 │ │ ├───┼────────┼──┼─────┼───┼──────┤ │205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1本 │汰換議事大│合信興│雲林縣土庫鎮│ │J-9 │司京城銀行存摺影│ │樓辦公桌椅│實業有│宮北里中正路│ │ │本 │ │設備 │限公司│220號 │ │ │ │ │ │(所有│ │ │ │ │ │ │人簽章│ │ │ │ │ │ │為楊林│ │ │ │ │ │ │麗琴)│ │ ├───┼────────┼──┼─────┼───┼──────┤ │206 │楊林麗琴合作金庫│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土庫鎮│ │J-10 │存摺 │ │樓辦公桌椅│琴 │宮北里中正路│ │ │ │ │設備 │ │220號 │ ├───┼────────┼──┼─────┼───┼──────┤ │209 │楊文值之海外帳戶│3張 │全部犯罪事│楊文值│ │ │2-1 │資料 │ │實 │ │ │ ├───┼────────┼──┼─────┼───┼──────┤ │210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1片 │ │賴成融│花蓮縣吉安鄉│ │4-01 │限公司電腦資料光│ │ │ │吉安路2 段37│ │ │碟 │ │ │ │8號2樓 │ ├───┼────────┼──┼─────┼───┼──────┤ │211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 │賴成融│花蓮縣吉安鄉│ │5-01 │樓及議員會館廁所│ │ │ │吉安路2 段37│ │ │止滑工程工程採購│ │ │ │8號2樓 │ │ │契約書 │ │ │ │ │ ├───┼────────┼──┼─────┼───┼──────┤ │212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 │賴成融│花蓮縣吉安鄉│ │5-02 │樓及議員會館廁所│ │ │ │吉安路2 段37│ │ │止滑工程竣工驗收│ │ │ │8號2樓 │ │ │決算表 │ │ │ │ │ ├───┼────────┼──┼─────┼───┼──────┤ │213 │記事本 │1本 │ │所有人│花蓮縣吉安鄉│ │5-03-1│ │ │ │簽章為│吉安路2 段37│ │ │ │ │ │賴成融│8號2樓 │ ├───┼────────┼──┼─────┼───┼──────┤ │213 │記事本 │1本 │ │所有人│花蓮縣吉安鄉│ │5-03-2│ │ │ │簽章為│吉安路2 段37│ │ │ │ │ │賴成融│8號2樓 │ ├───┼────────┼──┼─────┼───┼──────┤ │213 │記事本 │1本 │ │所有人│花蓮縣吉安鄉│ │5-03-3│ │ │ │簽章為│吉安路2 段37│ │ │ │ │ │賴成融│8號2樓 │ ├───┼────────┼──┼─────┼───┼──────┤ │214 │賴鴻成花蓮第一信│1本 │ │賴鴻成│花蓮縣吉安鄉│ │5-04 │用合作社存摺 │ │ │(即賴│吉安路2 段37│ │ │ │ │ │成融)│8號2樓 │ ├───┼────────┼──┼─────┼───┼──────┤ │215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1本 │ │賴成融│花蓮縣吉安鄉│ │5-05 │限公司花蓮第一信│ │ │ │吉安路2 段37│ │ │用合作社存摺 │ │ │ │8號2樓 │ ├───┼────────┼──┼─────┼───┼──────┤ │217 │電磁紀錄光碟 │1片 │議事廳及簡│方錦璘│峪灃營造股份│ │6-2 │ │ │報室裝修工│ │有限公司 │ │ │ │ │程 │ │花蓮縣吉安鄉│ │ │ │ │ │ │宜昌村吉祥四│ │ │ │ │ │ │街1 號2樓 │ ├───┼────────┼──┼─────┼───┼──────┤ │218 │花蓮一信跨行匯款│1張 │ │張碧雲│花蓮縣花蓮市│ │3-1-1 │回單(匯款人:楊│ │ │ │北濱街72號 │ │ │文值) │ │ │ │ │ ├───┼────────┼──┼─────┼───┼──────┤ │231 │徐國昌帳戶資料影│2張 │本會會史館│徐國昌│徐國昌之住所│ │甲-03 │本 │ │更新修繕工│ │或居所 │ │ │ │ │程 │ │ │ └───┴────────┴──┴─────┴───┴──────┘ 220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一) ┌──┬──────────────────────┬──────┐ │編號│ 內 容 │備註 │ ├──┼──────────────────────┼──────┤ │1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開標記錄 │ │ ├──┼──────────────────────┼──────┤ │2 │花蓮縣議會採購案投標廠商押標金退還清冊 │ │ ├──┼──────────────────────┼──────┤ │3 │花蓮縣議會工程預算書 │ │ ├──┼──────────────────────┼──────┤ │4 │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簽呈「議事聽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 │ │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 │5 │花蓮縣議會第一次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 │ │ │告資料 │ │ ├──┼──────────────────────┼──────┤ │6 │花蓮縣議會工程估價單 │ │ ├──┼──────────────────────┼──────┤ │7 │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 │ │ ├──┼──────────────────────┼──────┤ │8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 ├──┼──────────────────────┼──────┤ │9 │花蓮縣議會單價分析表 │ │ ├──┼──────────────────────┼──────┤ │10 │木紋耐燃槽孔吸音板施工規範 │ │ ├──┼──────────────────────┼──────┤ │11 │吸音織布施工規範 │ │ ├──┼──────────────────────┼──────┤ │12 │高東佑:議事廳殘響時間現場驗收計畫說明 │ │ ├──┼──────────────────────┼──────┤ │13 │防火方塊地毯規範 │ │ ├──┼──────────────────────┼──────┤ │14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 │ ├──┼──────────────────────┼──────┤ │15 │經濟部發給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函(變更登記) │ │ ├──┼──────────────────────┼──────┤ │16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合約書 │ │ ├──┼──────────────────────┼──────┤ │17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18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 │ ├──┼──────────────────────┼──────┤ │19 │投標廠商聲明書 │ │ ├──┼──────────────────────┼──────┤ │2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決標公告 │ │ ├──┼──────────────────────┼──────┤ │21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施工說明書 │ │ ├──┼──────────────────────┼──────┤ │22 │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契約99會總設契字第1 號│ │ ├──┼──────────────────────┼──────┤ │23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 ├──┼──────────────────────┼──────┤ │24 │花蓮縣議會各項招標底價單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 │ │ │報室裝修工程 │ │ ├──┼──────────────────────┼──────┤ │25 │花蓮縣議會開標報告單 │ │ ├──┼──────────────────────┼──────┤ │26 │花蓮縣議會工程契約 │ │ ├──┼──────────────────────┼──────┤ │27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投標廠商聲明│ │ │ │書 │ │ ├──┼──────────────────────┼──────┤ │28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退還押標金申│ │ │ │請單 │ │ ├──┼──────────────────────┼──────┤ │29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發函給花蓮縣議會請求退還保固│ │ │ │保證金 │ │ ├──┼──────────────────────┼──────┤ │3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監造日報表 │ │ ├──┼──────────────────────┼──────┤ │31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開工報告表 │ │ ├──┼──────────────────────┼──────┤ │32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結算驗收│ │ │ │證明書 │ │ ├──┼──────────────────────┼──────┤ │33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結算明細表 │ │ ├──┼──────────────────────┼──────┤ │34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初檢照片│ │ │ │、材料進場查驗照片、工程驗收照片及工廠廠檢照│ │ │ │片 │ │ ├──┼──────────────────────┼──────┤ │35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之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 │ │ │修工程材料證明書 │ │ ├──┼──────────────────────┼──────┤ │3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之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 │ │ │修工程材料送審單 │ │ ├──┼──────────────────────┼──────┤ │37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之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 │ │ │修工程施工日誌 │ │ ├──┼──────────────────────┼──────┤ │38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施工相片 │ │ ├──┼──────────────────────┼──────┤ │39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材料設備送審│ │ │ │單 │ │ ├──┼──────────────────────┼──────┤ │4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地抽驗照片│ │ ├──┼──────────────────────┼──────┤ │41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合約書 │ │ ├──┼──────────────────────┼──────┤ │42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服務建議書 │ │ ├──┼──────────────────────┼──────┤ │43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規劃│ │ │ │及監造工作契約(稿) │ │ └──┴──────────────────────┴──────┘ 222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全卷資料,證據十五-(三) ┌──┬─────────────────────────────┐ │編號│ 內 容 │ ├──┼─────────────────────────────┤ │1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出廠證明 │ ├──┼─────────────────────────────┤ │2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結算明細表 │ ├──┼─────────────────────────────┤ │3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施工日報表(101.5.12-101.7.27) │ ├──┼─────────────────────────────┤ │4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材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 ├──┼─────────────────────────────┤ │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工程竣工報告表 │ ├──┼─────────────────────────────┤ │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監造計畫書 │ ├──┼─────────────────────────────┤ │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驗收紀錄 │ ├──┼─────────────────────────────┤ │8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監造查核照片 │ ├──┼─────────────────────────────┤ │9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施工相片 │ └──┴─────────────────────────────┘ 223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四 ) ┌──┬─────────────────────────────┐ │編號│ 內 容 │ ├──┼─────────────────────────────┤ │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竣工資料 │ ├──┼─────────────────────────────┤ │2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 ├──┼─────────────────────────────┤ │3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 ├──┼─────────────────────────────┤ │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監造計畫書 │ ├──┼─────────────────────────────┤ │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品質計畫書 │ ├──┼─────────────────────────────┤ │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材料送審 │ ├──┼─────────────────────────────┤ │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施工計畫書 │ ├──┼─────────────────────────────┤ │8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房卡製卡流程 │ ├──┼─────────────────────────────┤ │9 │花蓮縣議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10 │富邦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 │ ├──┼─────────────────────────────┤ │1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結算明細表 │ ├──┼─────────────────────────────┤ │1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 │ ├──┼─────────────────────────────┤ │13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施工日報表 │ ├──┼─────────────────────────────┤ │1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工程監造照片 │ ├──┼─────────────────────────────┤ │15 │花蓮縣議會工程議定書(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 │ ├──┼─────────────────────────────┤ │16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產品照片 │ ├──┼─────────────────────────────┤ │1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服務建議企劃書 │ ├──┼─────────────────────────────┤ │18 │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 │ ├──┼─────────────────────────────┤ │19 │花蓮縣議會決標公告 │ └──┴─────────────────────────────┘ 224 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全卷資料,證據十五-(五) ┌──┬─────────────────────────────┐ │編號│ 內 容 │ ├──┼─────────────────────────────┤ │1 │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大圖輸出設計稿送審文件 │ ├──┼─────────────────────────────┤ │2 │經銷授權及售後服務保固書 │ ├──┼─────────────────────────────┤ │3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工程竣工報告 │ ├──┼─────────────────────────────┤ │4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決標公告 │ ├──┼─────────────────────────────┤ │5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 │6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監造日報表 │ ├──┼─────────────────────────────┤ │7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42吋光學觸控顯示螢幕規格書│ ├──┼─────────────────────────────┤ │8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更新書面資料 │ ├──┼─────────────────────────────┤ │9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監造計畫書 │ ├──┼─────────────────────────────┤ │10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相關圖文資料 │ ├──┼─────────────────────────────┤ │11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施工日誌 │ ├──┼─────────────────────────────┤ │12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 ├──┼─────────────────────────────┤ │13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投標須知 │ ├──┼─────────────────────────────┤ │14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開標報告單 │ ├──┼─────────────────────────────┤ │15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概算書 │ ├──┼─────────────────────────────┤ │16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各項招標底價單 │ ├──┼─────────────────────────────┤ │17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委員評分表 │ ├──┼─────────────────────────────┤ │18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估價單 │ ├──┼─────────────────────────────┤ │19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開標紀錄 │ ├──┼─────────────────────────────┤ │20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 │2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工程概算書 │ └──┴─────────────────────────────┘ 225 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六) ┌──┬─────────────────────────────┐ │編號│ 內 容 │ ├──┼─────────────────────────────┤ │1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計畫書 │ ├──┼─────────────────────────────┤ │2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施工計畫書 │ ├──┼─────────────────────────────┤ │3 │明台產物保險營造綜合保險單 │ ├──┼─────────────────────────────┤ │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日報表101.12.26-102.1.31│ ├──┼─────────────────────────────┤ │5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施工前音測查驗資料 │ ├──┼─────────────────────────────┤ │6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材質證明書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消音材料保固書 │ ├──┼─────────────────────────────┤ │8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請款單 │ ├──┼─────────────────────────────┤ │9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勞務採購契約書 │ ├──┼─────────────────────────────┤ │10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11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抽查檢查表 │ ├──┼─────────────────────────────┤ │12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消音材料出廠證明書等資料 │ ├──┼─────────────────────────────┤ │13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日報表102.3.1-102.3.10 │ ├──┼─────────────────────────────┤ │1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結算明細 │ ├──┼─────────────────────────────┤ │15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照片 │ ├──┼─────────────────────────────┤ │16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 ├──┼─────────────────────────────┤ │17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 ├──┼─────────────────────────────┤ │18 │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服務建議書(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9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 │ ├──┼─────────────────────────────┤ │20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作服務建議書 │ ├──┼─────────────────────────────┤ │2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概算書 │ ├──┼─────────────────────────────┤ │22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決標公告 │ ├──┼─────────────────────────────┤ │23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員篩選條件 │ ├──┼─────────────────────────────┤ │2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 ├──┼─────────────────────────────┤ │25 │花蓮縣議會勞務採購契約書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26 │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設計說明簡報 │ ├──┼─────────────────────────────┤ │27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預算書圖第二次審查會議會議紀│ │ │錄 │ ├──┼─────────────────────────────┤ │28 │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第二次設計說明簡報 │ ├──┼─────────────────────────────┤ │29 │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第三次設計說明簡報 │ ├──┼─────────────────────────────┤ │30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預算書圖第三次審查會議會議紀│ │ │錄 │ ├──┼─────────────────────────────┤ │31 │花蓮縣議會開標報告單(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32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 ├──┼─────────────────────────────┤ │33 │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3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評審會議紀錄 │ ├──┼─────────────────────────────┤ │35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 └──┴─────────────────────────────┘ 226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七) ┌──┬─────────────────────────────┐ │編號│ 內 容 │ ├──┼─────────────────────────────┤ │1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施工日誌102.8.5至102.9.8 │ ├──┼─────────────────────────────┤ │2 │富邦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單 │ ├──┼─────────────────────────────┤ │3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提送材料、樣品、色樣 │ ├──┼─────────────────────────────┤ │4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監造計畫書 │ ├──┼─────────────────────────────┤ │5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報請工程開工函文 │ ├──┼─────────────────────────────┤ │6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圖 │ ├──┼─────────────────────────────┤ │7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花蓮縣議會勞務採購契約書 │ ├──┼─────────────────────────────┤ │8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設備出廠證明書 │ ├──┼─────────────────────────────┤ │9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結算明細表 │ ├──┼─────────────────────────────┤ │10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決標公告 │ ├──┼─────────────────────────────┤ │11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監造報表 │ ├──┼─────────────────────────────┤ │12 │花蓮縣議會開標單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 ├──┼─────────────────────────────┤ │1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規劃預算書 │ ├──┼─────────────────────────────┤ │14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開工報告表 │ ├──┼─────────────────────────────┤ │1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點交單 │ ├──┼─────────────────────────────┤ │1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 │ ├──┼─────────────────────────────┤ │17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證明 │ ├──┼─────────────────────────────┤ │18 │花蓮縣議會結算明細表(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 ├──┼─────────────────────────────┤ │19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 ├──┼─────────────────────────────┤ │20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開工報告表 │ ├──┼─────────────────────────────┤ │21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竣工報告表 │ ├──┼─────────────────────────────┤ │22 │音響圖片 │ ├──┼─────────────────────────────┤ │2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開標紀錄 │ ├──┼─────────────────────────────┤ │24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 ├──┼─────────────────────────────┤ │25 │花蓮縣議會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 ├──┼─────────────────────────────┤ │26 │花蓮縣議會投標廠商印模單 │ ├──┼─────────────────────────────┤ │27 │花蓮縣議會設備規範審查表 │ └──┴─────────────────────────────┘ 227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八) ┌──┬─────────────────────────────┐ │編號│ 內 容 │ ├──┼─────────────────────────────┤ │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服務建議書光碟 │ ├──┼─────────────────────────────┤ │2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函文 │ ├──┼─────────────────────────────┤ │3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案驗收結算及付款事宜函文 │ ├──┼─────────────────────────────┤ │4 │兆豐物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 │ ├──┼─────────────────────────────┤ │5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公開招標公│ │ │告 │ ├──┼─────────────────────────────┤ │6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評選規定審查會議議程 │ ├──┼─────────────────────────────┤ │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 │ │員意願調查表 │ ├──┼─────────────────────────────┤ │8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檢送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竣工資料 │ ├──┼─────────────────────────────┤ │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結算明細表總表 │ ├──┼─────────────────────────────┤ │10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施工日誌 │ ├──┼─────────────────────────────┤ │1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 │評選規定修正事項彙本 │ ├──┼─────────────────────────────┤ │12 │花蓮縣議會開會通知單 │ ├──┼─────────────────────────────┤ │13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變更契約相關函文 │ ├──┼─────────────────────────────┤ │1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服務建議書 │ ├──┼─────────────────────────────┤ │15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企劃書 │ ├──┼─────────────────────────────┤ │16 │辦公桌椅照片 │ ├──┼─────────────────────────────┤ │1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報告單 │ ├──┼─────────────────────────────┤ │1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顏色、型式確認書 │ ├──┼─────────────────────────────┤ │1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決標公告 │ ├──┼─────────────────────────────┤ │20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出廠證明書 │ ├──┼─────────────────────────────┤ │2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工報告書 │ ├──┼─────────────────────────────┤ │2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 │23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紀錄 │ ├──┼─────────────────────────────┤ │24 │廠商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 │ ├──┼─────────────────────────────┤ │25 │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 ├──┼─────────────────────────────┤ │26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評選須知 │ ├──┼─────────────────────────────┤ │27 │花蓮縣議會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 │ ├──┼─────────────────────────────┤ │2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監造計畫書 │ └──┴─────────────────────────────┘ 228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九) ┌──┬─────────────────────────────┐ │編號│ 內 容 │ ├──┼─────────────────────────────┤ │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品質計畫書 │ ├──┼─────────────────────────────┤ │2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施工及勞安衛生計畫書│ ├──┼─────────────────────────────┤ │3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 ├──┼─────────────────────────────┤ │4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監造計畫書 │ ├──┼─────────────────────────────┤ │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 │ │ │103.3.4 至103.5.14 │ ├──┼─────────────────────────────┤ │6 │富邦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單(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 │7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 ├──┼─────────────────────────────┤ │8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 │ ├──┼─────────────────────────────┤ │9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 ├──┼─────────────────────────────┤ │10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竣工報告表 │ ├──┼─────────────────────────────┤ │1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採購案驗收結算及│ │ │付款事宜 │ ├──┼─────────────────────────────┤ │12 │林葦茵在職教育訓練紀錄 │ ├──┼─────────────────────────────┤ │13 │花蓮縣議會監造計畫審查表單 │ ├──┼─────────────────────────────┤ │14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開工報告表 │ ├──┼─────────────────────────────┤ │15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結算明細表 │ ├──┼─────────────────────────────┤ │16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17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花卉換職及全區樹木修│ │ │剪照片 │ ├──┼─────────────────────────────┤ │18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換植花卉第二季竣工照片 │ ├──┼─────────────────────────────┤ │19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公開招標案函文 │ ├──┼─────────────────────────────┤ │20 │花蓮縣議會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 ├──┼─────────────────────────────┤ │21 │花蓮縣政府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 ├──┼─────────────────────────────┤ │22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預算書圖審查會議紀錄 │ ├──┼─────────────────────────────┤ │23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各項招標底價單 │ ├──┼─────────────────────────────┤ │24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開標紀錄 │ ├──┼─────────────────────────────┤ │2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估價明細 │ ├──┼─────────────────────────────┤ │26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 └──┴─────────────────────────────┘ 229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十) ┌──┬─────────────────────────────┐ │編號│ 內 容 │ ├──┼─────────────────────────────┤ │1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報告單 │ ├──┼─────────────────────────────┤ │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紀錄 │ ├──┼─────────────────────────────┤ │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工作服務建議書 │ ├──┼─────────────────────────────┤ │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估價單 │ ├──┼─────────────────────────────┤ │5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 │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函 │ ├──┼─────────────────────────────┤ │7 │廠商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8 │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檢送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工程預算書│ │ │及上網招標相關電子文件 │ ├──┼─────────────────────────────┤ │9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決標公告 │ ├──┼─────────────────────────────┤ │10 │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檢送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說明及擬辦│ ├──┼─────────────────────────────┤ │11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採購案驗收結算及付款事宜 │ ├──┼─────────────────────────────┤ │12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結果由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 │通知函 │ ├──┼─────────────────────────────┤ │1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保固書 │ ├──┼─────────────────────────────┤ │14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廠商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15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 │ ├──┼─────────────────────────────┤ │16 │富邦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費繳款證明 │ ├──┼─────────────────────────────┤ │17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 │ │證明 │ ├──┼─────────────────────────────┤ │1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預算書圖第一次審查會議│ │ │會議紀錄 │ ├──┼─────────────────────────────┤ │1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 │ ├──┼─────────────────────────────┤ │20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公共工程監造表 │ ├──┼─────────────────────────────┤ │2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及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 │書及品質計畫書 │ ├──┼─────────────────────────────┤ │2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103 年7 │ │ │月8 日至103 年8 月1 日 │ ├──┼─────────────────────────────┤ │23 │花蓮縣議會設置場所驗收防焰產品試驗申請書 │ ├──┼─────────────────────────────┤ │2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103 年7 │ │ │月8 日至103 年8 月1 日 │ ├──┼─────────────────────────────┤ │25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結算明細表 │ ├──┼─────────────────────────────┤ │26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工報告表 │ ├──┼─────────────────────────────┤ │27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竣工報告表 │ ├──┼─────────────────────────────┤ │2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監造計畫書 │ ├──┼─────────────────────────────┤ │2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送審資料--地毯 │ └──┴─────────────────────────────┘ 230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十一) ┌──┬─────────────────────────────┐ │編號│ 內 容 │ ├──┼─────────────────────────────┤ │1 │花蓮縣議會地毯防護2013.3光碟 │ ├──┼─────────────────────────────┤ │2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第6 次定期清除防護(最終回)│ │ │2014.10.1 光碟 │ ├──┼─────────────────────────────┤ │3 │第4次定期清除防護2014.03.22-03.24 │ ├──┼─────────────────────────────┤ │4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工程預算書 │ ├──┼─────────────────────────────┤ │5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標單(編號1至3) │ ├──┼─────────────────────────────┤ │6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開標紀錄 │ ├──┼─────────────────────────────┤ │7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決標公告 │ ├──┼─────────────────────────────┤ │8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將押標金轉為履約保│ │ │證金公文 │ ├──┼─────────────────────────────┤ │9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議價簽約事宜公文 │ ├──┼─────────────────────────────┤ │10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 │ │工作契約 │ ├──┼─────────────────────────────┤ │11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公開招標案公文 │ ├──┼─────────────────────────────┤ │12 │花蓮縣議會開標報告單(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 │ ├──┼─────────────────────────────┤ │13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 ├──┼─────────────────────────────┤ │14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監造日報表 │ ├──┼─────────────────────────────┤ │15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竣工驗收決算表 │ ├──┼─────────────────────────────┤ │16 │隆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施工/材料設備抽查檢驗申請單 │ ├──┼─────────────────────────────┤ │17 │新光產物保險保險費收據 │ ├──┼─────────────────────────────┤ │18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一般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自主檢│ │ │查表 │ ├──┼─────────────────────────────┤ │19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 ├──┼─────────────────────────────┤ │20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施工計畫書 │ ├──┼─────────────────────────────┤ │21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開工報│ │ │告書 │ ├──┼─────────────────────────────┤ │22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保固書 │ ├──┼─────────────────────────────┤ │23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花蓮縣議會第3次防護照片報表光碟 │ └──┴─────────────────────────────┘ 附表十三(起訴書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 │ 一 │被告楊文值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 │ 二 │被告楊士弘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 ├──┼─────────────────────────────┤ │ 三 │被告翁耀財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證述。 │ ├──┼─────────────────────────────┤ │ 四 │1.被告朱瑜蓁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 │ │2.101 年12月19日泰格公司轉帳傳票記載「 │ │ │ 在建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 人工費用264 萬2500元」 │ │ │ 、「存摺」3 本、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2 張)及存摺交易明│ │ │ 細。 │ ├──┼─────────────────────────────┤ │ 五 │1.證人即朱瑜蓁之夫松井宏彰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2.泰格公司在101 年7 月25日的報價單1 份及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 │ │ 契約書1 份。 │ │ │3.泰格公司於101 年12月19日、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以「在建│ │ │ 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 人工費用)」 │ │ │ 、「股東往來(朱小姐華銀-TG163花蓮縣議會)」、「暫付款 │ │ │ ( 工程款暫支)」等會計科目及摘要支出264 萬2500元、264 萬│ │ │ 2500元、130 萬元。 │ ├──┼─────────────────────────────┤ │五-1│1.證人即泰格公司會計洪淑姿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2.104 年1 月21日泰格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A-06,轉帳傳票1 張及泰格公司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及附件│ │ │ 影本。 │ ├──┼─────────────────────────────┤ │五-2│1.104 年1 月21日泰格公司編號A-9- 1:朱瑜蓁筆記本1 本。 │ │ │2.104 年3 月4 日翁耀財扣物編號X-01-7: │ │ │ 附件資料1 本。 │ ├──┼─────────────────────────────┤ │ 六 │1.被告胡水有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101 年12月14日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 │ │ │ 音增設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 │ │ │3.101 年12月13日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存款取款憑條及華南銀行本行│ │ │ 票號:HD0000000 、發票日:101 年12月13日之支票影本各1 張│ │ │ 。 │ ├──┼─────────────────────────────┤ │ 七 │1.被告徐暐超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 │2.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八 │1.被告吳珍綺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100 年11月2 日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 │ │ │ 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及「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 │ 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 │ ├──┼─────────────────────────────┤ │ 九 │1.被告方錦璘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99年6 月4 日投標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 │ │ 100 年11月2 日「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101 年│ │ │ 4 月27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等3 個標案開標( 比價│ │ │ 、議價) 紀錄影本1 份。 │ ├──┼─────────────────────────────┤ │ 十 │1.被告王德義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99年6 月4 日「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101 年│ │ │ 4 月27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採」 │ │ │ 開標紀錄影本。 │ ├──┼─────────────────────────────┤ │一一│1.被告陳秀鳳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102 年7 月「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 │ │ 開標紀錄影本。 │ ├──┼─────────────────────────────┤ │一二│1.被告張秀玲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103 年3 月4 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 開標紀錄影本1份。 │ ├──┼─────────────────────────────┤ │一三│1.被告金柏年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103 年3 月4 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 開標紀錄影本1份。 │ ├──┼─────────────────────────────┤ │一四│1.被告徐震邦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103 年7 月10日「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 │ │ 標紀錄影本1 份。 │ ├──┼─────────────────────────────┤ │一五│1.被告楊林麗琴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 │ │2.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案開標紀錄影本2 張│ │ │3.楊林麗琴申辦合作金庫帳戶(帳號:51 │ │ │ 00000000000 )存摺往來明細(102 年10 月25 日及103 年1 月│ │ │ 13日)。 │ ├──┼─────────────────────────────┤ │一六│1.被告吳正宗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102 年10月24日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 │ │ │ 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 比價、議價) 紀錄影本1 份。 │ ├──┼─────────────────────────────┤ │一七│1.被告周義盛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 │ │2.扣案周義盛筆記本及公司請款單各1 份。 │ │ │3.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影本1 │ │ │ 份 │ │ │4.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一八│1.證人劉美玲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2.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影本1 │ │ │ 份 │ │ │3.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一九│1.被告曾靖復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開標紀錄影本│ │ │ 1 份。 │ ├──┼─────────────────────────────┤ │二十│1.證人顏長魁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證述。 │ │ │2.花蓮縣議會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開標紀錄影本│ │ │ 1 份。 │ ├──┼─────────────────────────────┤ │二一│1.被告徐國昌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 │2.花蓮縣議會101 年8 月23日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開標│ │ │ 紀錄影本1 份。 │ │ │3.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00000000 000-0帳戶存摺交易明│ │ │ 細表。 │ ├──┼─────────────────────────────┤ │二二│證人徐國隆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二三│證人魏莉欣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二四│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秘書長楊傑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二五│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傅慶華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 ├──┼─────────────────────────────┤ │二六│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 │ │證述。 │ ├──┼─────────────────────────────┤ │二七│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 │ │證述。 │ ├──┼─────────────────────────────┤ │二八│證人即被告楊文值助理張碧雲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二九│1.證人即被告楊士弘母親鍾秋妹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2.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 帳戶現金提存彙整│ │ │ 表及交易明細表1 份。 │ ├──┼─────────────────────────────┤ │三十│1.楊文值相關帳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1 份。 │ │ │2.楊士弘相關帳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1 份 │ │ │3.收賄明細。 │ ├──┼─────────────────────────────┤ │三一│「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全卷資料。 │ ├──┼─────────────────────────────┤ │三二│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汰換議事大樓│ │ │安全梯地毯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議員│ │ │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 │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等6 件採購案全卷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