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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謝梨敏胡佩芬胡修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號

財產所有人 寰亞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輝泉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被告許晉維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文

寰亞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起訴意旨認被告許晉維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第三人即寰亞有限公司所承作台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所獲得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其中可能包含犯罪所得,且為該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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