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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鉦鈞

      邱耀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五)倒數第4 行至第5 行所載「既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應予更正為「既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五)倒數第4 行至第5 行所載關於「既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既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上開誤繕顯係類同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莊哲誠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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