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旻育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809 號、第1456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旻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六、三四、三五、三六(其中編號三四、三五、三六所示之行動電話均不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謝旻育與謝孟勳【原名謝承修,為謝旻育之弟,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24號(下稱另案)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吳采驊(為謝旻育之女友,業經本院另案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確定)、謝正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3 月間起至93年7 月2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3年5 月15日),先由謝旻育於BBS 及KK CITY 開設網站,並以開設銘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下稱銘采公司)、克樂怡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0號,下稱克樂怡公司)、「咖啡大師」(址於臺北市松山機場附近)等投資為名,在網際網路上尋覓對象,待尋得對象後,再由謝旻育、謝正麟出面,佯稱若以本人辦理現金卡、信用卡及銀行信用貸款等方式取得資金後,再投資謝旻育所開設之公司,每月可領高額紅利等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陸續因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提供個人國民身分證予謝旻育;且吳采驊係位於臺北市○○路000 號1 樓「采驊童裝行」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與謝旻育、謝孟勳、謝正麟等人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未在「采驊童裝行」任職,仍由吳采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在「采驊童裝行」任職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在職證明,再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填載如該附表所示銀行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等申請書(包含上開業務登載不實在職證明),並持上開資料向如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辦如該附表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而行使之,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足生損害於該等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之正確性。迨如附表一所示銀行核發該附表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後,即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將取得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交由謝旻育,謝旻育取得前開現金卡、信用卡後,即持該等卡片提領或借款,或由謝旻育、謝孟勳分別陪同各該持卡人前往家樂福三重店、板橋店及「采驊童裝行」,向家樂福上開店內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采驊童裝行」之吳采驊,分別以刷卡金額百分之91之比例或扣除手續費之金額,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刷卡換取現金,而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刷卡換現金之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致使家樂福三重店、板橋店及「采驊童裝行」將該等刷卡單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提出付款申請而行使之,造成該等銀行亦因此陷於錯誤,誤認該等消費為真實,依約墊付上開刷卡款項,足生損害於各該銀行依約墊付款項管理之正確性,以此取得上開現金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或刷卡消費所得或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貸得之款項,共約新臺幣(下同)677 萬6166元,供謝旻育、謝孟勳、謝正麟、吳采驊等人朋分花用,並未支付任何紅利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而謝旻育等人為了使上開信用卡、現金卡可持續使用,亦僅由謝孟勳、謝正麟負責繳付各該卡片每期之最低應繳金額,其等並恃之以維生,以之為常業。 二、嗣於93年7 月20日,為警分別在下列地點搜索扣押:⑴謝旻育: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路000 號4 樓謝旻育住處,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42所示之物品;⑵謝孟勳: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0號前,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63至第65所示之物品;⑶謝孟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景平路188 號30樓之5 ,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57至60所示之物品;⑷林彥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10,並扣得林彥宏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SIM 卡號:0000 000000 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⑸蕭雁蓉:臺北縣永和市○○路000 號4 樓謝旻育住處,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61至62所示之物品;⑹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3 (起訴書誤載為「永和市」),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3至56號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洪千惠、楊蕙、陳美如、邱麟雅、張蓁欐、呂浩宸、楊麗瑛、曾婉萍、楊子儀、王怡雯訴由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壹、程序部分: 被告謝旻育本件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第107 頁反面、第137 頁、第147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孟勳、謝正麟、吳采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證人即被害人洪千惠、楊子儀於警詢中;證人即被害人藍韻珊、楊蕙、邱麟雅、楊麗瑛、王怡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鄭琇方、黃玟錡於警詢及本院另案審理中;證人即被害人陳美如、呂浩宸、張蓁欐、曾婉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證人即克樂怡公司員工陳谷方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另案被告蕭雁蓉、林彥宏分別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另案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聯邦商業銀行理財貸部94年11月17日(94)聯理貸字第0174號函所附之楊蕙現金卡申請書、中華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94年11月7 日(94)中銀消字第940282號函所附之藍韻珊現金卡申請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4 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4412 號函所附之陳美如申請萬利週轉金申請書、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楊蕙、藍韻珊、陳美如)、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18日泰消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陳美如、楊蕙現金卡申請書、美商花旗銀行94年11月16日(94)政查字第8006號函所附之陳美如、藍韻珊、張蓁欐信用卡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 月27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陳美如、楊蕙申辦YOUBE 預備金申請書、在職證明等資料、聯邦商業銀行95年12月20日(95)聯銀信卡字第8165號函所附之張蓁欐、曾婉萍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等資料、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5 日函文及所附之相關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5年12月7 日(95)國世業控字第2482號函所附之曾婉萍、呂浩宸信用卡申辦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12月7 日陳報狀所附之曾婉萍、鄭琇方、林彥宏、王怡雯、黃玟錡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萬泰商業銀行95年12月21日泰通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鄭琇方、林彥宏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等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8 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林彥宏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等資料、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95年12月7 日(95)中銀北字第95415 號函所附之鄭琇方現金卡客戶資料、還款歷史明細等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5年12月20日玉山卡(債)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林彥宏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等資料、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4 日(95)渣信字第1338號函所附之王怡雯信用貸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等資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95年12月12日竹商銀個金險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王怡雯信貸申請書、往來明細等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5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4995 號函所附之楊麗瑛申辦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明細等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4日新光銀消金字第5010號函所附之王怡雯現金卡相關資料、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5年12月29日(95)政查字第11561 號函所附之鄭琇方信用卡相關資料及本件各被害人之銀行往來資料(出處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及如附表五所示卷證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為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雖經修正,但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則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 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之情形說明如下: ⑴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惟被告既係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且整體比較結果,則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對之亦無不利。 ⑵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為「五、罰金:(銀元)1 元以上。」,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提高為「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連續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本案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惟修正後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其本件犯行,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⑷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同經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行為人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或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然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⑸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於95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上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然常業犯於刑法修正後既經刪除,本應將被告所犯之詐欺數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依被告本件所為詐欺犯行之次數,若以修正後刑法數罪併罰之原則分別論處,其應量處之刑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對被告較為有利。 ⑹綜上所述,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本案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本件犯行,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之有關規定。 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同案被告謝孟勳、謝正麟、吳采驊等人以假藉投資公司為手段,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誘使其等陷於錯誤,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貸得款項供被告及同案被告謝孟勳、謝正麟、吳采驊花用,卻無實際投資,目的在詐取投資人之金錢,依彼等實施犯罪之手段、時間、被害人數、及詐得之金額所示,顯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自屬常業犯甚明。又被告與同案被告謝孟勳、謝正麟及吳采驊間,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未在「采驊童裝行」工作,卻由同案被告吳采驊出具其等均在「采驊童裝行」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並由其等持以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而行使,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同案被告謝孟勳、謝正麟及吳采驊間就本件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較重之常業詐欺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利用他人欲藉由投資獲取利益之心理,施以詐術騙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及他人財產法益,殊非可取;兼衡被告於本案中犯罪分工之情形及程度、本件受詐騙人數、詐得金額及所生影響,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對部分被害人為賠償(共4 人,總計8 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34、35、36所示之分工表1 張及行動電話3 支,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上開行動電話內含之SIM 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SIM 卡不是伊辦的,是誰辦的伊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49 頁反面),則上開SIM 卡既非被告所申辦,而屬電話公司所有之物,爰不於本件為沒收之宣告。除上開分工表及行動電話外,如附表四所示其餘扣案物品,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尚難認係被告及其他同案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偽造之「采驊童裝行」在職證明書,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均已提出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而不屬被告所有,另關於陳美如、呂浩宸、張蓁欐等人以刷卡換現金之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顧客存根聯,雖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均未扣案,又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0 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則儒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附表一:申請人及受詐騙銀行回函對照附表 ┌────┬───────┬─────┬────────────┬────────────┐ │被害人 │ 申辦項目 │ 詐騙金額 │ 證據 │ 備註 │ ├────┼───────┼─────┼────────────┼────────────┤ │陳美如 │萬泰商業銀行現│70799 元 │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4年6 │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93頁│ │ │金卡 │ │月24日泰營字第0000000000│至第97頁、第162 頁至第16│ │ │ │ │8 號函及94年7 月20日泰消│4 頁 │ │ │ │ │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 │ │ │ │ │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49842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起訴書誤載│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為49859 元│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4 頁 │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19728 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95 │ │ │行信用貸款(萬│ │公司94年7 月12日北富銀個│頁至第197 頁、第244 頁 │ │ │利週轉金) │ │管字第02859 號函及94年7 │ │ │ │ │ │月28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306│ │ │ │ │ │8 號函各1 件 │ │ │ ├───────┼─────┼────────────┼────────────┤ │ │大眾銀行現金卡│20420 元 │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52 │ │ │ │ │、現金卡帳戶查詢、大眾銀│頁至第255 頁 │ │ │ │ │行歷史交易資料、客戶歷史│ │ │ │ │ │明細交易資料各1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52277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141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157 頁 │ │ │ │ │20號函1 件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2000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信用貸款 │ │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9頁 │ ├────┼───────┼─────┼────────────┼────────────┤ │呂浩宸 │中國信託商業銀│300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17 │ │ │行信用卡 │ │公司刑事陳報狀2 件 │頁至第123 頁、第201 頁至│ │ │ │ │ │第216 頁 │ │ ├───────┼─────┼────────────┼────────────┤ │ │聯邦商業銀行信│10000 元 │ │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97 │ │ │用卡 │ │ │頁至第300 頁、第304 頁至│ │ │ │ │ │第307 頁 │ │ ├───────┼─────┼────────────┼────────────┤ │ │聯邦商業銀行現│20000 元 │聯邦商業銀行蘆洲分行2005│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56 │ │ │金卡 │ │年7 月1 日(94)聯蘆洲字│頁至第160 頁、另案資料卷│ │ │ │ │第0092號函及94年8 月25日│二第295 頁至第300 頁、第│ │ │ │ │(94)聯信卡字第0502號函│304 頁至第307 頁 │ │ │ │ │各1 件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20000 元 │ │未見銀行回覆 │ │ │行現金卡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信│20000 元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4年6 月│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0頁│ │ │用卡 │ │27日(94)一總消卡財字第│至第22頁、第153 頁至第15│ │ │ │ │05426 號函及94年7 月15日│4 頁 │ │ │ │ │(94)一總消卡財字第0615│ │ │ │ │ │4 號函各1 件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40000 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62頁│ │ │行聯合信用卡 │ │控部94年6 月28日(94)國│至第64頁、另案卷二第149 │ │ │ │ │世卡控字第0473號函及95年│頁、第152 頁至第153 頁 │ │ │ │ │12月7 日(95)國世業控字│ │ │ │ │ │第2482號函各1 件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20000 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95 │ │ │行信用貸款(萬│ │公司94年7 月12日北富銀個│頁至第196 頁、第198 頁 │ │ │利週轉金,起訴│ │管字第02859 號函1 件 │ │ │ │書誤載為「現金│ │ │ │ │ │卡」) │ │ │ │ │ ├───────┼─────┼────────────┼────────────┤ │ │中華商業銀行現│50000 元 │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45頁│ │ │金卡 │ │6 月24日(94)中銀北備94│至第50頁、第178 頁至第18│ │ │ │ │148 號函、中華商業銀行消│2 頁 │ │ │ │ │費金融部94年7 月22日(94│ │ │ │ │ │)中銀消字第940128號函及│ │ │ │ │ │中華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94│ │ │ │ │ │年7 月22日(94)中銀消第│ │ │ │ │ │940128號函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50174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起訴書誤載│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為50000 元│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5 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6 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王怡雯 │萬泰商業銀行現│69128 元 │萬泰商業銀行94年7 月4 日│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88頁│ │ │金卡 │ │泰消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至第91頁、第162 頁、第16│ │ │ │ │函及94年7 月20日泰消訴字│5 頁至第166 頁 │ │ │ │ │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件 │ │ │ ├───────┼─────┼────────────┼────────────┤ │ │誠泰商業銀行現│68543 元 │誠泰商業銀行申請書影本1 │見本院另案卷二第411 頁至│ │ │金卡 │ │件、存摺存款對帳單5 紙 │第416 頁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84941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72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82 頁 │ │ │ │ │17號函所附之帳單1 件 │ │ │ ├───────┼─────┼────────────┼────────────┤ │ │渣打銀行信用卡│無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另案卷二第366 頁至│ │ │ │ │台北分公司95年12月4 日(│第369 頁 │ │ │ │ │95)渣信字第1338號函1 件│ │ │ ├───────┼─────┼────────────┼────────────┤ │ │中國信託國際商│50000 元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55 頁至│ │ │業銀行信用卡 │ │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第157 頁、第238 頁至第26│ │ │ │ │ │8 頁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3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信用貸款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7 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9 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160000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4頁│ │ │行信用貸款 │ │6 月20日竹商銀卡險字第09│、另案卷二第393 頁 │ │ │ │ │408337號函及95年12月12日│ │ │ │ │ │竹商銀個金險字第00000000│ │ │ │ │ │號函各1 件 │ │ ├────┼───────┼─────┼────────────┼────────────┤ │邱麟雅 │美商花旗銀行信│168524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83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94 頁 │ │ │ │ │18號函所附之帳單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4800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信用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10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31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張蓁欐 │日盛國際商業銀│150000 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信用貸款 │ │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5頁│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20000 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現金卡 │ │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5頁│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20000 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44 │ │ │行信貸(萬利週│ │公司94年7 月28日北富銀個│頁至第245 頁 │ │ │轉金,起訴書誤│ │管字第03068 號函1 件 │ │ │ │載為現金卡)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50000 元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94│一、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 │ │VISA國民現金卡│ │年6 月28日(94)聯東台字│ 70頁至第73頁、另案資│ │ │ │ │第0114號函、聯邦商業銀行│ 料卷二第295 頁至第29│ │ │ │ │信用卡中心94年8 月25日(│ 6 頁、第301 頁、第30│ │ │ │ │94)聯信卡字第0502號函及│ 8 頁至第309 頁、第40│ │ │ │ │聯邦商業銀行95年12月20日│ 2 頁、第405 頁、另案│ │ │ │ │(95)聯銀信卡字第8165號│ 卷二第126 頁至第138 │ │ │ │ │函各1 件 │ 頁 │ │ │ │ │ │二、起訴書及聯邦商業銀行│ │ │ │ │ │ 信用卡中心94年8 月25│ │ │ │ │ │ 日(94)聯信卡字第05│ │ │ │ │ │ 02號函雖均記載張蓁欐│ │ │ │ │ │ 雖有申辦聯邦商業銀行│ │ │ │ │ │ 信用卡,然依該銀行前│ │ │ │ │ │ 開函所示之申請書為同│ │ │ │ │ │ 一(見本院另案資料卷│ │ │ │ │ │ 二第301 頁、第405 頁│ │ │ │ │ │ ),顯見應為同一信用│ │ │ │ │ │ 現金卡,起訴書所載應│ │ │ │ │ │ 係誤載。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3000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32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34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50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171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191 頁 │ │ │ │ │22號函1 件 │ │ │ ├───────┼─────┼────────────┼────────────┤ │ │法商佳信銀行所│40000 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48 頁 │ │ │核發之家樂福信│ │5 日函1 件 │ │ │ │用卡 │ │ │ │ ├────┼───────┼─────┼────────────┼────────────┤ │曾婉萍 │台新國際商業銀│9107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信用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35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47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81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48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49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大眾銀行現金卡│72105 元 │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影本│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58 頁│ │ │ │ │、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各│至第259 頁 │ │ │ │ │1 件 │ │ │ ├───────┼─────┼────────────┼────────────┤ │ │聯邦商業銀行現│47681 元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91 │ │ │金卡 │ │7 月12日(94)聯仁愛字第│頁至第194 頁、另案資料卷│ │ │ │ │0043號函、聯邦商業銀行信│二第295 頁、第302 頁、另│ │ │ │ │用卡中心94年8 月25日(94│案卷二第126 頁、第142 頁│ │ │ │ │)聯信卡字第0502號函及聯│至第147 頁 │ │ │ │ │邦商業銀行95年12月20日(│ │ │ │ │ │95)聯銀信卡字第8165號函│ │ │ │ │ │各1 件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10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卡業控│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58頁│ │ │行信用卡 │ │部94年6 月28日(94)國世│至第60頁、另案卷二第149 │ │ │ │ │卡控字第0474號函及95年12│頁至第151 頁、第154 頁 │ │ │ │ │月7 日(95)國世業控字第│ │ │ │ │ │2482號函各1 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18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10 │ │ │行信用卡 │ │公司刑事陳報狀3 件 │頁至第115 頁、第231 頁至│ │ │ │ │ │第242 頁、另案卷二第155 │ │ │ │ │ │頁至第180 頁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54119元 │美商花旗銀行94年8 月15日│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35 │ │ │用卡 │ │(94)政查字第7114號函1 │頁至第242 頁 │ │ │ │ │件 │ │ │ ├───────┼─────┼────────────┼────────────┤ │ │萬泰商業銀行信│76227 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80頁│ │ │用卡 │ │94年7 月4 日泰消訴字第09│至第87頁、第168 頁 │ │ │ │ │000000000 號函及94年7 月│ │ │ │ │ │20日泰消訴字第0000000000│ │ │ │ │ │9 號函各1 件 │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50943 元 │同上函 │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80頁│ │ │金卡 │ │ │至第87頁、第167 頁 │ │ ├───────┼─────┼────────────┼────────────┤ │ │法商佳信銀行所│50000 元 │聯邦商業銀行95年12月20日│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26 頁、│ │ │核發之家樂福信│ │(95)聯銀信卡字第8165號│第139 頁至第140 頁 │ │ │用卡 │ │函、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5年│ │ │ │ │ │12 月5日函各1 件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4600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信用貸款 │ │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8頁、第36頁 │ ├────┼───────┼─────┼────────────┼────────────┤ │楊蕙 │萬泰商業銀行現│79713 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62 │ │ │金卡 │ │94年7 月20日泰消訴字第09│頁、第170 頁至第171 頁 │ │ │ │ │000000000 號函1 件 │ │ │ ├───────┼─────┼────────────┼────────────┤ │ │大眾銀行現金卡│40000 元 │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47 │ │ │ │ │、現金卡帳戶查詢、大眾銀│頁至第251 頁 │ │ │ │ │行歷史交易資料、客戶歷史│ │ │ │ │ │明細交易資料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152852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50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52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20000 元(│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94│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75頁│ │ │VISA國民現金卡│起訴書誤載│年6 月28日(94)聯東台字│至第78頁、另案資料卷二第│ │ │ │為120000元│第0115號函及各聯邦商業銀│295 頁至第296 頁、第303 │ │ │ │) │行信用卡中心94年8 月25日│頁、第400 頁至第401 頁 │ │ │ │ │(94)聯信卡字第502 號函│ │ │ │ │ │各1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50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02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17 頁 │ │ │ │ │10號函1 件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290000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信用貸款 │起訴書誤載│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8頁、第37頁 │ │ │ │為350000元│ │ │ │ │ │) │ │ │ ├────┼───────┼─────┼────────────┼────────────┤ │楊麗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20000 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95 頁│ │ │行信用貸款(萬│ │公司94年7 月12日北富銀個│至第196 頁、第199 頁、另│ │ │利週轉金;起訴│ │管字第02859 號函及95年12│案卷二第402 頁至第408 頁│ │ │書誤載為現金卡│ │月15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499│ │ │ │) │ │5 號函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49334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53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75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71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124 │ │ │用卡(起訴書誤│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139 頁 │ │ │載為現金卡) │ │19號函1 件 │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160000元 │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98頁│ │ │金卡 │ │6 月23日泰松山密字第0940│至第100 頁、第162 頁、第│ │ │ │ │0000000 號函及萬泰商業銀│172 頁至第173 頁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20│ │ │ │ │ │日泰消訴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函各1 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500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05 │ │ │行信用卡 │ │公司刑事陳報狀2 件 │頁至第108 頁、第217 頁至│ │ │ │ │ │第230 頁 │ ├────┼───────┼─────┼────────────┼────────────┤ │藍韻珊 │台新國際商業銀│10328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76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77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87376 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158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170 頁 │ │ │ │ │21號函1 件 │ │ │ ├───────┼─────┼────────────┼────────────┤ │ │大眾銀行現金卡│30000 元 │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見本院另案卷一第256 頁至│ │ │ │ │、大眾銀行歷史交易資料各│第257 頁 │ │ │ │ │1 件 │ │ │ ├───────┼─────┼────────────┼────────────┤ │ │中華商業銀行現│50000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52頁│ │ │金卡 │ │6 月24日南港分行094 傳字│至第56頁 │ │ │ │ │第0059號函1 件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2000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信用貸款 │ │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8頁、第38頁 │ ├────┼───────┼─────┼────────────┼────────────┤ │洪千惠 │美商花旗銀行信│159292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18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34 頁、另案卷三第│ │ │ │ │13號函及95年12月29日(95│61頁至第95頁 │ │ │ │ │)政查字第11561 號函各1 │ │ │ │ │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40938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78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80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20000 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62 │ │ │金卡 │ │94年7 月20日泰消訴字第09│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 │ │ │ │ │000000000 號函1 件 │ │ │ ├───────┼─────┼────────────┼────────────┤ │ │中華商業銀行現│50000 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40頁│ │ │金卡 │ │6 月24日南港分行094 傳字│至第44頁 │ │ │ │ │第0058號函1 件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50000 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頁│ │ │行現金卡 │ │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件 │至第28頁、第39頁 │ ├────┼───────┼─────┼────────────┼────────────┤ │鄭琇方 │美商花旗銀行信│150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43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59 頁 │ │ │ │ │15號函1 件 │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20000 元 │萬泰商業銀行95年12月21日│見本院另案卷二第304 頁至│ │ │金卡 │ │泰通訴字第00000000000 號│第308 頁 │ │ │ │ │函1 件 │ │ ├────┼───────┼─────┼────────────┼────────────┤ │楊子儀 │大眾銀行現金卡│50000 元 │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申請書│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260 │ │ │ │ │影本、現金卡帳戶查詢及客│頁至第263 頁 │ │ │ │ │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各1 件│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50000 元 │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01 │ │ │金卡 │ │6 月17日板橋字第00000000│頁至第103 頁、第162 頁、│ │ │ │ │165 號函及萬泰商業銀行股│第176 頁 │ │ │ │ │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20日泰│ │ │ │ │ │消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 │ │ │ │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5000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81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102 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4546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信用卡(起訴│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書漏載)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81頁│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至第102 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47807 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84-│ │ │行信用卡 │ │公司刑陳報狀1 件 │1 頁至第190 頁 │ │ ├───────┼─────┼────────────┼────────────┤ │ │誠泰商業銀行信│26979 元 │誠泰商業銀行94年7 月26日│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6 │ │ │用卡 │ │誠泰銀信卡字第1683號函1 │頁至第152 頁 │ │ │ │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50000 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60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71 頁 │ │ │ │ │16號函所附之帳單1 件 │ │ ├────┼───────┼─────┼────────────┼────────────┤ │黃玟錡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現金卡 │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103 │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頁至第123 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20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3 │ │ │行信用卡(起訴│ │公司94年7 月28日台新總法│頁至第144 頁、另案資料卷│ │ │書漏載) │ │制字第00000000號函及94年│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103 │ │ │ │ │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頁至第123 頁 │ │ │ │ │401104號函各1 件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124542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192 │ │ │用卡 │ │8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頁至第201 頁 │ │ │ │ │23號函1 件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66頁│ │ │行信用卡 │ │控部94年6 月28日(94)國│ │ │ │ │ │世卡控字第0470號函1 件 │ │ ├────┼───────┼─────┼────────────┼────────────┤ │林彥宏 │萬泰商業銀行現│150000元 │萬泰商業銀行95年12月21日│見本院另案卷二第304 頁、│ │ │金卡 │ │泰通訴字第00000000000 號│第309 頁至第311 頁 │ │ │ │ │函1 件 │ │ │ ├───────┼─────┼────────────┼────────────┤ │ │萬泰商業銀行信│35000 元 │萬泰商業銀行95年12月21日│見本院另案卷二第304 頁、│ │ │用卡 │ │泰通訴字第00000000000 號│第312 頁至第355 頁 │ │ │ │ │函1 件 │ │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見本院另案卷二第357 頁至│ │ │行現金卡 │ │公司95年12月8 日台新總法│第359 頁 │ │ │ │ │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 │ │ │ │ │件 │ │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9840元 │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5年│見本院另案卷二第363 頁 │ │ │ │ │12月20日玉山卡(債)字第│ │ │ │ │ │00000000號函1 件 │ │ ├────┴───────┴─────┴────────────┴────────────┤ │總金額:677 萬6166元 │ │ │ └────────────────────────────────────────────┘ 附表二:偽稱任職於采驊童裝者 ┌──┬───┬──────┬──────┬──────────┬────────┐ │編號│申請人│ 銀行 │ 申請資料 │ 偽稱職業 │銀行核發卡號 │ │ │ │ │ │ │ │ │ │ │ │ │ │ │ ├──┼───┼──────┼──────┼──────────┼────────┤ │ 1 │藍韻珊│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申│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員│00000000000000號│ │ │ │南港分行 │請書 │ │現金卡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采驊童裝行門市 │0000000000000000│ │ │ │台北分行 │ │ │號VISA透明卡 │ │ │ ├──────┼──────┼──────────┼────────┤ │ │ │大眾銀行 │大眾MUCH現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員│ │ │ │ │ │卡申請書 │ │ │ ├──┼───┼──────┼──────┼──────────┼────────┤ │ 2 │楊蕙 │聯邦商業銀行│國民現金卡申│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000000000000000 │ │ │ │東台北分行 │請書 │ │號現金卡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00000000000 號現│ │ │ │股份有限公司│ │ │金卡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大眾MUCH現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00000000000 號現│ │ │ │ │卡申請書 │ │金卡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Yoube預備金 │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0000000000000 號│ │ │ │銀行股份有限│申請書 │ │現金卡 │ │ │ │公司 │ │ │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申│采驊童裝門市人員 │0000000000000000│ │ │ │ │請書 │ │號新白金MASTER卡│ ├──┼───┼──────┼──────┼──────────┼────────┤ │ 3 │陳美如│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000000000000 號 │ │ │ │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申請書(│ │(已清償完畢) │ │ │ │ │George &Mary│ │ │ │ │ │ │現金卡) │ │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萬利週轉金申│采驊童裝行店員 │萬利週轉金 │ │ │ │銀行股份有限│請書暨約定書│ │ │ │ │ │公司 │ │ │ │ │ │ ├──────┼──────┼──────────┼────────┤ │ │ │大眾銀行 │大眾MUCH現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店│000000000000號現│ │ │ │ │卡申請書 │員 │金卡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Yoube 預備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00000000000000號│ │ │ │銀行股份有限│申請書 │ │現金卡 │ │ │ │公司 │ │ │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申│采驊童裝有限公司門市│00000000000 號新│ │ │ │ │請書 │人員 │白金MASTER卡 │ ├──┼───┼──────┼──────┼──────────┼────────┤ │ 4 │張蓁欐│美商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申│采驊童裝行門市 │0000000000000000│ │ │ │ │請書 │ │0 號新白金VISA卡│ └──┴───┴──────┴──────┴──────────┴────────┘ 附表三:前往采驊童裝行、家樂福假消費真刷卡者 (一)采驊童裝行部分: ┌──┬───┬────────────┬─────────┬─────────────┐ │編號│信用卡│ 信用卡銀行、刷卡日期 │ 假消費之刷卡金額 │ 備 註 │ │ │持有名│ │ │ │ │ │義人 │ │ │ │ ├──┼───┼────────────┼─────────┼─────────────┤ │ 1 │洪千惠│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 │50135 元(即37635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①92年7 月24日:37635 元│元+2000元+10500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3號│ │ │ │②92年8 月29日:2000元 │元) │函1 件(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 │ │ │③92年9 月23日:10500 元│ │第219 頁、第221 頁至第222 │ │ │ │ │ │頁) │ ├──┼───┼────────────┼─────────┼─────────────┤ │ 2 │邱麟雅│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2年│3585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10月28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8號│ │ │ │ │ │函所附之帳單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二第284 頁)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85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92年12月17日 │ │司94年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 │ │ │ │ │第00000000號函1 件(見本院│ │ │ │ │ │另案資料卷二第1 頁至第2 頁│ │ │ │ │ │、第11頁) │ ├──┼───┼────────────┼─────────┼─────────────┤ │ 3 │楊麗瑛│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2年│932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12月24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9號│ │ │ │ │ │函所附之帳單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二第126 頁)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44130 元(即215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①92年10月16日:21580 元│元+22550 元) │司刑事陳報狀所附之客戶交易│ │ │ │②92年11月7 日:22550 元│ │明細1 紙(見本院另案資料卷│ │ │ │ │ │一第201 頁、第225 頁) │ ├──┼───┼────────────┼─────────┼─────────────┤ │ 4 │呂浩宸│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 │11380 元(即9800元│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4年7 月15│ │ │ │①92年10月16日:9800元 │+1580元) │日(94)一總消卡財字第0615│ │ │ │②92年11月7 日:1580元 │ │4 號函1 件(本院另案資料卷│ │ │ │ │ │一第154 頁) │ └──┴───┴────────────┴─────────┴─────────────┘ (二)家樂福部分: ┌──┬───┬────────────┬─────────┬─────────────┐ │編號│信用卡│ 信用卡銀行、刷卡日期 │假消費之刷卡金額 │備 註 │ │ │持有名│ │ │ │ │ │義人 │ │ │ │ ├──┼───┼────────────┼─────────┼─────────────┤ │ 1 │楊蕙 │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3年│5094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2 月26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0號│ │ │ │ │ │函1 件(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 │ │ │ │ │第209 頁) │ ├──┼───┼────────────┼─────────┼─────────────┤ │ 2 │邱麟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24928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92年11月26日 │ │司94年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 │ │ │ │ │第00000000號函各1 件(見本│ │ │ │ │ │院另案資料卷二第1 頁至第2 │ │ │ │ │ │頁、第11頁) │ ├──┼───┼────────────┼─────────┼─────────────┤ │ 3 │楊麗瑛│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3年│40613 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3 月25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9號│ │ │ │ │ │函所附之帳單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二第129 頁) │ ├──┼───┼────────────┼─────────┼─────────────┤ │ 4 │鄭琇方│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 │53547 元(即52480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①93年5 月31日:52480 元│元+1067元)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5號│ │ │ │②93年6 月4 日:1067元 │ │函1 件(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 │ │ │ │ │第244 頁) │ ├──┼───┼────────────┼─────────┼─────────────┤ │ 5 │楊子儀│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卡 │18040 元(即9840元│誠泰商業銀行94年7 月26日誠│ │ │ │①93年6 月7 日:9840元 │+8200元) │泰銀信字第1683號函1 件(見│ │ │ │②93年7 月1 日:8200元 │ │本院另案資料卷一第149 頁)│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15129 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93年5 月7 日 │ │司刑事陳報狀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一第189 頁)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3年│53480 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5 月5 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6號│ │ │ │ │ │函所附之帳單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二第260 頁) │ ├──┼───┼────────────┼─────────┼─────────────┤ │ 6 │曾婉萍│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93年│35136 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 │ │ │7 月9 日 │ │年7 月4 日泰消訴字第094999│ │ │ │ │ │01356 號函1 件(見本院另案│ │ │ │ │ │資料卷一第80頁、第86頁)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85290 元(即3979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①93年3 月22日:39790元 │元+45500 元) │司94年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 │ │ │②93年3 月29日:45500元 │ │第00000000號函1 件(見本院│ │ │ │ │ │另案資料卷二第41頁)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3年│59605 元 │美商花旗銀行94年8 月15日(│ │ │ │4 月20日 │ │94)政查字第7114號函1 件(│ │ │ │ │ │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第236 頁│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87060 元(即3310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①93年3 月18日:33108 元│元+37572 元+1638│司陳報狀(見本院另案卷二第│ │ │ │②93年3 月18日:37572 元│0 元) │176 頁) │ │ │ │③93年3 月29日:16380 元│ │ │ ├──┼───┼────────────┼─────────┼─────────────┤ │ 7 │黃玟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11920 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93年7 月7 日 │ │司94年7 月11日台新總法制字│ │ │ │ │ │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台新銀│ │ │ │ │ │行信用卡帳單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二第110 頁)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3年│49200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7 月5 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23號│ │ │ │ │ │函1 件(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9│ │ │ │ │ │3 頁) │ ├──┼───┼────────────┼─────────┼─────────────┤ │ 8 │陳美如│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 │36573 元(即35510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①93年6 月27日:35510 元│元+1063元)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20號│ │ │ │②93年7 月27日:1063元 │ │函1 件(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 │ │ │ │ │第144 頁、第146 頁) │ ├──┼───┼────────────┼─────────┼─────────────┤ │ 9 │張蓁欐│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92年│1492元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12月23日 │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22號│ │ │ │ │ │函1 件(見本院另案資料卷二│ │ │ │ │ │第173 頁) │ ├──┼───┼────────────┼─────────┼─────────────┤ │ 10 │王怡雯│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 │124750元(即69400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8 │ │ │ │①93年5 月28日:69400 元│元+55350 元) │月15日(94)政查字第7117號│ │ │ │②93年5 月31日:55350 元│ │函所附之帳單1 件(見本院另│ │ │ │ │ │案資料卷二第273 頁) │ │ │ ├────────────┼─────────┼─────────────┤ │ │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46146 元(即44936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卡 │元+1210元) │限公司陳報狀所附之客戶消費│ │ │ │①93年5 月28日:44936 元│ │明細表1 件(見本院另案卷二│ │ │ │②93年5 月31日:1210元 │ │第244 頁) │ ├──┼───┼────────────┼─────────┼─────────────┤ │ 11 │林彥宏│玉山銀行信用卡、93年6 月│9840元 │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5年12│ │ │ │30日 │ │月20日玉山卡(債)字第0612│ │ │ │ │ │0713號函1 件(見本院另案卷│ │ │ │ │ │二第363 頁)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查獲地點 │ ├──┼───────────┼────┼─────────┤ │ 1 │楊蕙之現金卡、金融卡、│10張 │臺北縣永和市永貞路│ │ │信用卡 │ │339 號4 樓 │ ├──┼───────────┼────┼─────────┤ │ 2 │陳美智之信用卡 │1 張 │同上 │ ├──┼───────────┼────┼─────────┤ │ 3 │曾婉萍之現金卡、信用卡│6 張 │同上 │ │ │、金融卡 │ │ │ ├──┼───────────┼────┼─────────┤ │ 4 │羅雯馨之信用卡 │3 張 │同上 │ ├──┼───────────┼────┼─────────┤ │ 5 │陳谷方之現金卡、金融卡│5 張 │同上 │ │ │、信用卡 │ │ │ ├──┼───────────┼────┼─────────┤ │ 6 │楊子儀之現金卡 │2 張 │同上 │ ├──┼───────────┼────┼─────────┤ │ 7 │王儷穎之現金卡交易明細│1 張 │同上 │ │ │ │ │ │ ├──┼───────────┼────┼─────────┤ │ 8 │呂浩宸之現金卡、金融卡│9 張 │同上 │ │ │、信用卡 │ │ │ ├──┼───────────┼────┼─────────┤ │ 9 │林彥宏之金融卡、現金卡│4 張 │同上 │ ├──┼───────────┼────┼─────────┤ │ 10 │張皓程之現金卡 │1 張 │同上 │ ├──┼───────────┼────┼─────────┤ │ 11 │楊麗瑛之信用卡、現金卡│4 張 │同上 │ ├──┼───────────┼────┼─────────┤ │ 12 │陳美如之金融卡、現金卡│2 張 │同上 │ ├──┼───────────┼────┼─────────┤ │ 13 │謝靜筠之板信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 ├──┼───────────┼────┼─────────┤ │ 14 │黃玟錡之現金卡 │1 張 │同上 │ ├──┼───────────┼────┼─────────┤ │ 15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 ├──┼───────────┼────┼─────────┤ │ 16 │分工表 │1 張 │同上(謝旻育所有)│ ├──┼───────────┼────┼─────────┤ │ 17 │克樂怡有限公司投資契約│1 本 │同上 │ │ │書 │ │ │ ├──┼───────────┼────┼─────────┤ │ 18 │呂浩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本 │同上 │ ├──┼───────────┼────┼─────────┤ │ 19 │大都會國際商務中心股份│1 本 │同上 │ │ │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 │ │ │ ├──┼───────────┼────┼─────────┤ │ 20 │銘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1 本 │同上 │ ├──┼───────────┼────┼─────────┤ │ 21 │呂浩宸之板信銀行存摺(│1 本 │同上 │ │ │含金融卡) │ │ │ ├──┼───────────┼────┼─────────┤ │ 22 │謝依芬之板信商銀存摺(│1 本 │同上 │ │ │含金融卡) │ │ │ ├──┼───────────┼────┼─────────┤ │ 23 │蕭雁蓉之玉山銀行存摺(│1 本 │同上 │ │ │含金融卡) │ │ │ ├──┼───────────┼────┼─────────┤ │ 24 │林彥宏之玉山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 ├──┼───────────┼────┼─────────┤ │ 25 │李欣怡之遠東商銀存摺 │1 本 │同上 │ ├──┼───────────┼────┼─────────┤ │ 26 │克樂怡有限公司之遠東商│1 本 │同上 │ │ │銀存摺 │ │ │ ├──┼───────────┼────┼─────────┤ │ 27 │楊蕙之遠東商銀存摺 │1 本 │同上 │ ├──┼───────────┼────┼─────────┤ │ 28 │楊蕙之日盛商銀存摺 │1 本 │同上 │ ├──┼───────────┼────┼─────────┤ │ 29 │銘采股份有限公司大印 │1 顆 │同上 │ ├──┼───────────┼────┼─────────┤ │ 30 │陳智美之印章 │1 顆 │同上 │ ├──┼───────────┼────┼─────────┤ │ 31 │邱麟雅之印章 │1 顆 │同上 │ ├──┼───────────┼────┼─────────┤ │ 32 │洪千惠之印章 │1 顆 │同上 │ ├──┼───────────┼────┼─────────┤ │ 33 │陳美如之印章 │1 顆 │同上 │ ├──┼───────────┼────┼─────────┤ │ 34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謝旻育所有)│ ├──┼───────────┼────┼─────────┤ │ 35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謝旻育所有)│ ├──┼───────────┼────┼─────────┤ │ 36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謝旻育所有)│ ├──┼───────────┼────┼─────────┤ │ 37 │遠東商業銀行金融卡(03│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38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3│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39 │日盛商業銀行金融卡(02│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40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3│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41 │遠東商業銀行金融卡(02│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 號) │ │ │ ├──┼───────────┼────┼─────────┤ │ 42 │授權委任管理書、契約書│1 本 │同上 │ │ │、解約書、同意書 │ │ │ ├──┼───────────┼────┼─────────┤ │ 43 │存摺 │20本 │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 │ │ │ │2 段211 之3 號10樓│ ├──┼───────────┼────┼─────────┤ │ 44 │金融卡 │7 張 │同上 │ ├──┼───────────┼────┼─────────┤ │ 45 │支票簿 │1 本 │同上 │ ├──┼───────────┼────┼─────────┤ │ 46 │支票送款簿 │1 本 │同上 │ ├──┼───────────┼────┼─────────┤ │ 47 │匯款單 │20張 │同上 │ ├──┼───────────┼────┼─────────┤ │ 48 │契約書 │12份 │同上 │ ├──┼───────────┼────┼─────────┤ │ 49 │記事本 │4 本 │同上 │ ├──┼───────────┼────┼─────────┤ │ 50 │身分證影本 │9 張 │同上 │ ├──┼───────────┼────┼─────────┤ │ 51 │信用卡帳單 │5 張 │同上 │ ├──┼───────────┼────┼─────────┤ │ 52 │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 │ ├──┼───────────┼────┼─────────┤ │ 53 │SIM卡 │1 張 │同上 │ ├──┼───────────┼────┼─────────┤ │ 54 │印章 │3 個 │同上 │ ├──┼───────────┼────┼─────────┤ │ 55 │投資人基本資料 │2 份 │同上 │ ├──┼───────────┼────┼─────────┤ │ 56 │營利事業登記證 │1 張 │同上 │ ├──┼───────────┼────┼─────────┤ │ 57 │花旗銀行信用卡(431178│1 張 │臺北縣中和市景平路│ │ │0000000000號) │ │188 號30樓之5 │ ├──┼───────────┼────┼─────────┤ │ 58 │楊子儀汽車動產擔保契約│1 份 │同上 │ │ │書 │ │ │ ├──┼───────────┼────┼─────────┤ │ 59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 ├──┼───────────┼────┼─────────┤ │ 60 │吳怡蒨之克樂怡有限公司│1 本 │同上 │ │ │投資契約書 │ │ │ ├──┼───────────┼────┼─────────┤ │ 61 │蕭雁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1 張 │臺北縣永和市永貞路│ │ │(0000000000000000號)│ │339 號4 樓 │ ├──┼───────────┼────┼─────────┤ │ 62 │曾婉萍之家樂福信用卡(│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63 │日盛商業銀行金融卡(01│1 張 │臺北市敦化南路1 段│ │ │000000000000號) │ │329 巷16號前 │ ├──┼───────────┼────┼─────────┤ │ 64 │玉山銀行信用卡(457966│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號) │ │ │ ├──┼───────────┼────┼─────────┤ │ 65 │漢神百貨信用卡(456301│1 張 │同上 │ │ │0000000000號) │ │ │ └──┴───────────┴────┴─────────┘ 附表五: ┌──┬─────────────────┬───────────┐ │編號│ 證據名單 │備 註 │ ├──┼─────────────────┼───────────┤ │ 1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見93年度偵字第11809 號│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承修) │偵查卷第18頁至第19頁 │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見同上偵查卷第40頁至第│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蕭雁蓉) │41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至第│ │ │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彥宏) │50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同上偵查卷第86頁至第│ │ │、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旻育) │92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同上偵查卷第97頁至第│ │ │、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正麟) │99頁 │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見同上偵查卷第104 頁至│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承修) │第105 頁 │ │ ├─────────────────┼───────────┤ │ │吳采驊遠東商銀薪資轉帳資料 │見同上偵查卷第198 頁 │ │ ├─────────────────┼───────────┤ │ │日盛銀行信貸借款交易明細93.2-93.6 │見同上偵查卷第199 頁至│ │ │ │第200 頁(楊蕙提出,證│ │ │ │明係自此帳戶轉帳進入吳│ │ │ │采驊帳戶)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見同上偵查卷第201 頁(│ │ │ │楊蕙提供) │ ├──┼─────────────────┼───────────┤ │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93年度偵字第14564 號│ │ │、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旻育) │偵查卷第22頁至第28頁 │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見同上偵查卷第41頁至第│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承修) │45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同上偵查卷第61頁至第│ │ │、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彥宏) │62頁 │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見同上偵查卷第89頁至第│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蕭雁蓉) │90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同上偵查卷第103 頁至│ │ │、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正麟) │第105 頁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見同上偵查卷第184 頁(│ │ │ │銘采股份有限公司) │ │ ├─────────────────┼───────────┤ │ │解約同意書 │見同上偵查卷第185 頁(│ │ │ │邱麟雅與呂浩宸所簽) │ │ ├─────────────────┼───────────┤ │ │邱麟雅投資銘采公司契約書 │見同上偵查卷第186 頁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1291號│見同上偵查卷第187 頁至│ │ │民事裁定書、存證信函、台新現金卡交│第198 頁(洪千惠提出)│ │ │易紀錄查詢、中華商銀貸還款歷史查詢│ │ │ │、日盛商銀客戶交易詢單、花旗信用卡│ │ │ │帳單 │ │ │ ├─────────────────┼───────────┤ │ │日盛銀行信貸申請書、遠東商銀存摺及│見同上偵查卷第199 頁至│ │ │交易明細,日盛商銀現金卡申請書、交│第203 頁(楊蕙提出) │ │ │易明細 │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萬泰商銀客│見同上偵查卷第204 頁至│ │ │戶交易明細、台新Yoube 金交易紀錄查│第228 頁(楊麗瑛提出)│ │ │詢、富邦銀行「一本萬利」交易明細、│ │ │ │花旗信用卡消費明細、中華電信門號23│ │ │ │457881號帳單 │ │ │ ├─────────────────┼───────────┤ │ │富邦商銀客戶存提紀錄單、中華商銀貸│見同上偵查卷第229 頁至│ │ │還款歷史查詢、第一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第261 頁(呂浩宸提出)│ │ │細、大眾銀行交易查詢清單、日盛商銀│ │ │ │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台新Yoube 金交│ │ │ │易紀錄查詢、聯邦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查│ │ │ │詢、中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聯邦信用│ │ │ │卡消費明細、家樂福信用卡消費明細、│ │ │ │新光當鋪當票 │ │ │ ├─────────────────┼───────────┤ │ │日盛商銀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大眾銀│見同上偵查卷第262 頁至│ │ │行交易查詢清單、花旗信用卡消費明細│第285 頁(陳美如提出)│ │ │、萬泰商銀客戶交易明細、台新Yoube │ │ │ │金交易紀錄查詢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