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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興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奇昌
被告
合熒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家興
被告
鼎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宗慈
被告
政翰林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博 然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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