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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楊仲農洪任遠洪振峰
  •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 原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宇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奕達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吳君婷律師 吳彥欽律師 被   告 徐宇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原告公司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05 年9 月12日由邱秀瑩變更為何奕達,並由何奕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節,此有原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憑,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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