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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景宜黃志中方鴻愷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廖振宇
原告
廖偵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告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鐸
被告
張淑晶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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