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吳俊興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被 告 李佳眑 陳婉琦 蔡雨農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被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