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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信旗潘曉玫陳威帆

原告
吳俊興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偉翔律師
被告
李佳眑
被告
陳婉琦
被告
蔡雨農
被告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被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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