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群 被 告 呂天元 丁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