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4 分鐘讀完全文 62,5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紹省周宛蘭林維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家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321 、23639 、24048 、26313 號)及移送併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648、29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家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詐欺被害人潘炎輝部分,免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葉家暐明知王志男(所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許坊琦(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7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人籌組詐欺集團,竟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3 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9,000 元代價,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溪尾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印章販售予許坊琦,許坊琦轉交王志男,使王志男能順利使用其帳戶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葉家暐此部分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王志男、許坊琦所屬「盧皇群」詐騙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欣婷」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予李友龍,並相約見面,佯稱其要考美容證照、支付房租、母親住院開刀、贖回其父親質押借款之土地需要、希望脫離酒店工作,而需要借錢云云,復接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欣語」之成年女子佯稱其姐「徐欣婷」開車撞死人,需賠償金錢云云,致李友龍陷於錯誤,陸續於100 年11、12月間某日、100 年12月至101 年1 月10日間某日、101 年3 月16日,在臺中高鐵車站、臺中榮總醫院附近之汽車旅館內、臺北某捷運站等處,分別交現金24萬元、30萬元、20萬元,另於101 年4 月16日、同年4 月30日分別匯款21萬元、60萬元至葉家暐上開郵局帳戶,又於101 年4 月30日、同年6 月25日分別匯款68萬元、4 萬元至蘇瑋炫(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之郵局帳戶、沈志暐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帳戶。詎其中李友龍於101 年4 月16日、同年4 月30日分別匯款21萬元、60萬元,因葉家暐上開郵局帳戶發生問題,王志男、許坊琦遂要求葉家暐協助提領,而葉家暐明知其上開帳戶內款項係詐騙所得,另與王志男、許坊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5 月3 日某時許,由王志男、許坊琦陪同葉家暐持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至新北市蘆洲區三民國中對面郵局,臨櫃領取現金22萬元後,轉交予王志男。嗣因李友龍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循線查獲王志男、許坊琦後,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李友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葉家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緝卷一第172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家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緝卷一第217 頁背面),而證人即告訴人李友龍於警詢、偵查中已明確證述遭詐騙匯款或交付款項經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639 號影卷第 228頁至第231 頁、第247 頁),且經證人即共犯王志男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被告於101 年5 月間共同前往提領20餘萬元等情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639 號影卷第208 頁、209 頁;本院金訴緝卷一第107 頁背面至第108 頁),復有扣案之證人王志男隨身碟列印資料、被告上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639 號影卷第152 頁至第153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5號卷第132 頁至第140 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39 條之4 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及增訂公布,並均於同年6 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第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 項)」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 項)」增訂後刑法第339 條之4 復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 29648、29325 號就告訴人李友龍於101年4月16日、同年月30日遭詐騙匯款而移請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本案被告先提供上開郵局帳戶,對於王志男等人所屬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然其後因王志男等人商請提款,而另行起意前往臨櫃提領被害人李友龍遭詐騙匯入上開郵局帳戶之款項,所為已然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此部分所為之不法內涵非原先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所得包含吸收,兩者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從而此部分犯行自仍應予追訴、處罰,併予說明。又被告與王志男、許坊琦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替王志男、許坊琦及所屬詐欺集團出面提領詐騙款項,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亦因被告出面代為提領、轉交,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真實身分,並審酌告訴人李友龍所受損害之金額,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終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李友龍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暨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略以:同案共犯王志男、許坊琦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盧皇群」之大陸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以俗稱「CALL客小姐」之詐騙方式,由其他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具有犯意聯絡之人,假扮酒店小姐分別去電告訴人李友龍行騙,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後,告訴人李友龍遭詐騙後,另有於100 年11、12月間某日、100 年12月至101 年1 月10日間某日、101 年3 月16日,在臺中高鐵車站、臺中榮總醫院附近之汽車旅館內、臺北某捷運站等處,分別交現金24萬元、30萬元、20萬元,及於101 年4 月30日匯款68萬元至蘇瑋炫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之郵局帳戶、同年6 月25日匯款4 萬元至沈志暐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帳戶。而被告得以預見許坊綺收購其前揭帳戶,係作為詐騙所用,且在其出售之前開帳戶內之存款應為詐騙所得,竟由王志男、許坊綺於101 年5 月3 日某時許,共同駕車搭載被告至新北市蘆洲區三民國中對面郵局,由被告另基於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與行為分擔,自上開帳戶內提領22萬元後,交予王志男。因認被告此部分亦均涉有修正前刑法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李友龍指訴其遭詐騙而有交付現金及匯款之行為,及被告於101 年5 月3 日由王志男、許坊綺陪同前往新北市蘆洲區三民國中對面郵局臨櫃領取現金22萬元等情,故認告訴人李友龍遭詐騙之全部財物,被告應與王志男等人論以共同正犯,資為論據。

(三)惟查,被告於本院104 年8 月4 日、105 年1 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伊只幫王志男領過一次錢,好像7 月份領完錢後過不久就進監所執行;王志男說有人把帳戶弄丟了,把存摺還給伊,叫伊把那筆錢領出來給他,伊去把錢領出來,領完錢之後伊把存摺交給他們,之後也沒有還給伊;他們來到伊家裡找伊去領那21萬元,伊會怕,不可能不跟他們走,不知道那是犯法的錢等語(見本院金訴緝卷一第87頁背面、第171 頁背面),而證人即同案共犯王志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收購帳戶通常存摺有問題或密碼不對、或帳戶被鎖定的話,會請帳戶所有人幫忙,裡面有餘款的話也會請他們順便臨櫃提款,被告的帳戶好像有被鎖定,所以有請被告去提領,伊印象最深刻是去蘆洲三民國中附近郵局那次,伊不記得張豐華是否有去,因為前一天有一筆很大的金額,大約 4、50萬元匯進來,但是帳戶被鎖住了,所以伊請人帶被告去提領約40萬元;伊看到被告郵局交易明細,想起來被告是領20幾萬元沒有錯,40幾萬元是另外一個人等語(見本院金訴緝卷一第107 頁至第108 頁),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另有為此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則被告所辯其未參與共犯此部分犯行之辯解,尚非不可採信。從而,公訴人所舉證據既無從證明被告對於告訴人李友龍其他遭詐欺部分,亦有與王志男、許坊琦或其等所屬詐欺集團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公訴意旨認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對告訴人潘炎輝部分,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 條第1 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1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01 年3 月間提供上開郵局帳戶資料予王志男、許坊琦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緝字第19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2 年6 月28 日 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於102 年8 月19日確定,此有該案號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觀諸該案之犯罪行為乃提供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詐取被害人沈國丞於101 年6 月1 日、同年月21日所匯48萬元、20萬元之款項。該案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而本案公訴人就被害人潘炎輝部分則起訴為正犯犯行,惟本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被告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之事實,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告訴人潘炎輝實施詐術,或於告訴人潘炎輝遭詐騙時有以正犯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或就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從事前往提領金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尚難以詐欺取財罪之正犯予以評價,檢察官起訴書所指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乃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95年度臺上字第67 6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同時地一次提供上揭郵局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僅屬單一之幫助行為,其有數名被害人者,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本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告訴人潘炎輝部分雖與前案確定判決之被害人不同,惟仍與該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屬同一案件,其一部犯罪事實既經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則被告本案對告訴人潘炎輝之幫助詐欺犯行應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諭知免訴。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葉家暐與王志男、許坊琦及其所屬「盧皇群」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志男以每帳戶2 萬元之對價,自行或透過許坊琦收購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周雅諾」、「陸小顏」、「蘇天愛」、「林紫婷」、「陳雅欣」、「羅晶晶」、「王可欣」、「陳惠茹」、「林雨柔」、「徐欣婷」、「林小薇」、「陳佳惠」、「林小雨」、「陳思婷」、「陳思語」、「陳紫衣」、「楊子婷」、「蘇孟喬」等CALL客小姐以電話,對附表二所示朱興龍、杜清和、潘炎輝、趙慶堂、周東茂、潘福壽、黃光裕、陳祥弘、王俊元、張詩晴、許家宏、彭昱融、黎邦鏞等臺灣地區人民為電話詐欺,例如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與接聽電話之其等裝熟攀談、建立信任關係,博取其等同情並佯表愛意,再佯稱身世可憐、生病住院、上班偷跑被罰款、住宿費、家人車禍、家人住院需要醫藥費、欠繳水電費、住宿費、需繳美容補習班證照費用、在酒店工作欲辦離職等如附表二所示各種不實藉口(除附表二編號3 、6 部分外,為方便對照檢察官原起訴及併辦意旨書所敘事實,仍逕予引用原附表),誘使其等前往指定之臺灣地區酒店消費或相約見面,使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允諾見面並提供金錢援助時,大陸地區機房人員旋以電話向臺灣地區之俗稱之控臺人員聯絡,通報相關男性客人姓名、收錢之數額、見面之時間與地點、家庭生活狀況等背景資料及過往在電話中聊天之內容等話術事項,再由有犯意聯絡之酒店公關小姐配合扮演大陸機房人員所虛擬之身分,坐檯接待附表二所示客人或前往相約地點和其等見面,拿取詐騙贓款,並於每次會面後,立即向大陸地區機房人員或臺灣地區控臺人員通報此次與男性客人見面時之互動情形,使大陸機房人員得以進一步以電話與附表二所示民眾培養感情,以便持續編造各種虛構情節,例如代為清償支付、借款或資助金錢云云,接續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並將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俟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並將金錢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由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張豐華(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駱升鴻(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林俊男(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人擔任領款車手,由其等將附表二所示民眾詐騙所匯之款項提領出後,交予王志男。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檢察官據以認定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除附表二編號3 、6 部分外),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共犯王志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其等報案紀錄、匯款單據及有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扣案等,為其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僅幫王志男領過一次錢等語。而證人王志男於偵查中已證述:被告有一次提過20幾萬元,大約是4 、5 月時,他提自己的本子,「小駱」(按即駱升鴻)、「俊男」(按即林俊男)沒提領過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639 號影卷第209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同此證述(參見本院金訴緝卷一第108 頁),自難遽認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其餘詐欺犯行與王志男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檢察官所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俱未指稱係遭被告實行詐騙,其等報案資料及匯款單據,亦僅能證明其等確遭詐騙而匯款至各該帳戶,及告訴人潘炎輝於101 年7 月18日曾匯款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等事實,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實行各該詐術或提領遭詐騙款項之行為。此外,扣案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係於101 年9 月5 日在王志男所藏放之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宏宇汽車美容場」扣得,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 639號影卷第39 頁 至第42頁背面),可徵該等物品確係由王志男所掌控,並非被告可隨時持以提領遭詐騙之款項甚明,是被告辯稱僅幫王志男領過一次錢等語,尚非不可採信。綜上,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所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實行如附表二(除編號3 、6 部分外)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之心證,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肆、退回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9648 、29325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葉家暐與王志男、許坊琦及其所屬「盧皇群」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另以前述電話詐欺方式,與王志男、許坊琦、何駿成及其等所屬「盧皇群」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志男、何駿成以每帳戶2 萬元之對價,收購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四所示之電話詐欺方式詐騙各被害人,俟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遭詐騙將金錢匯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後,由王志男指示被告、許坊琦、駱升鴻、林俊男、張豐華擔任北部地區領款車手,由其等前往提領民眾遭詐騙匯入王志男所收購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被告王志男,此部分犯行與原起訴之本案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嫌(即王志男主導及組織之部分),係屬同一案件,爰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除附表四編號6 之告訴人李友龍遭詐騙匯入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部分經本院併予審理外,告訴人李友龍其餘遭詐騙而接續付款部分(即前述壹、四所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附表四編號3 之告訴人潘炎輝經本院審認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即前述貳、免訴部分),附表四編號1 、2 、4 、5 、7 至14所示經本院審認為均不成立犯罪(即前述參、無罪部分),因與原起訴之事實完全相同,而檢察官移送併案所舉證據資料與原起訴案件亦同,結論並無二致,是各該併案部分與原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不因本案判決不另為無罪、免訴或無罪而有退併辦之問題。至如附表四編號15至51號所示之併辦事實,與原起訴範圍之被害人無一相同,且犯罪時間、地點均可區別,顯屬數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二、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93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將自己金融帳戶出售予他人使用,將會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溪尾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以2 萬元之對價,出售予「王志男」詐騙集團成員許坊琦,再由許坊琦交付王志男。嗣由該詐騙集團自稱「陳欣雅」(花名茱莉)之女性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97年間在「寶貝公主」酒店,與酒客郁簡全建立男女曖昧關係,並以需款離開所任職之「寶貝公主」酒店為藉口,陸續向告訴人郁簡全詐取現金或匯款,其中郁簡全於101 年4 月16日,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海軍官校郵局匯出之1 萬元款項,即匯入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因認本案被告此部分所涉幫助詐欺犯行,與原起訴之本案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爰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本案原起訴範圍並不包括被告與王志男等人詐欺告訴人郁簡全部分,是移送併辦所指與原起訴範圍有事實上同一關係,容有誤會,本院無從併予審理,且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849 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如前述,自應退回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 1款、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修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欣湉到庭執行公訴。

附表一:(本案起訴書所載涉案帳戶清單)┌──┬────┬────────┬─────────┐│編號│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 1 │葉家暐 │中華郵政三重溪尾│000-00000000000000││ │ │街郵局 │ │├──┼────┼────────┼─────────┤│ 2 │周伯諺 │中華郵政新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3 │蔡中維 │中華郵政蘆洲空大│000-00000000000000││ │ │郵局 │ │├──┼────┼────────┼─────────┤│ 4 │連冠翔 │中華郵政五股郵局│000-00000000000000│├──┼────┼────────┼─────────┤│ 5 │張清德 │中華郵政新莊思源│000-00000000000000││ │ │路郵局 │ │├──┼────┼────────┼─────────┤│ 6 │樊慶麟 │中華郵政五股中興│000-00000000000000││ │ │路郵局 │ │├──┼────┼────────┼─────────┤│ 7 │游建晨 │合作金庫東新莊分│000-0000000000000 ││ │ │行 │ │├──┼────┼────────┼─────────┤│ 8 │駱升鴻 │中華郵政三重溪尾│000-00000000000000││ │ │街郵局 │ │├──┼────┼────────┼─────────┤│ 9 │林俊男 │中華郵政蘆洲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0 │謝水河 │合作金庫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11 │廖新忠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2 │林孝衛 │永豐銀行深坑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3 │葉健廷 │國泰世華銀行香山│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14 │李齊芬 │渣打銀行東台南分│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行 │ │├──┼────┼────────┼─────────┤│ 15 │吳育嘉 │渣打銀行苑裡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6 │陳楷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7 │蘇忠群 │中華郵政梧棲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8 │徐聖迪 │渣打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19 │李為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0 │劉宇倫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1 │劉宇倫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2 │謝建坤 │合作金庫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23 │陳政偉 │中國信託安和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24 │陳政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5 │吳中志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6 │周振雄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7 │楊瑞見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8 │蘇世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臺中分行 │ │├──┼────┼────────┼─────────┤│ 29 │羅水池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0 │陳重裕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1 │何建勝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2 │何駿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3 │何駿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4 │吳勇龍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5 │王登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6 │劉愷祥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7 │蔡子豪 │合作金庫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38 │張勝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9 │黃政龍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0 │林聖儒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1 │賴俊羽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分行 │ │├──┼────┼────────┼─────────┤│ 42 │許智雲 │中國信託西屯簡易│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43 │張詠瑞 │合作金庫員新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44 │趙建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5 │盧俊宏 │陽信商業銀行社頭│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46 │賴雅琪 │華南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47 │王郁翔 │新光商業銀行草屯│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48 │許家綺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9 │葉芯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50 │蔡明良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51 │楊勝發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2 │黃國華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53 │林信吉 │合作金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4 │郭洧承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 55 │蘇瑋炫 │中華郵政三重正義│000-00000000000000││ │ │郵局 │ │├──┼────┼────────┼─────────┤│ 56 │沈志暐 │臺灣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7 │徐陳含笑│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8 │黃振相 │中華郵政寶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59 │戴志貴 │中華郵政新莊郵局│000-00000000000000│├──┼────┼────────┼─────────┤│ 60 │郭天福 │中華郵政三重中正│000-00000000000000││ │ │路郵局 │ │├──┼────┼────────┼─────────┤│ 61 │王位榮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62 │蔡欣哲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63 │沈志暐 │台灣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附表二(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受詐騙情形):┌─┬───┬────────────────────┐│編│被害人│詐騙經過及匯款行庫、金額(幣別:新臺幣)││號│或告訴│ ││ │人 │ │├─┼───┼────────────────────┤│1 │告訴人│1、於99年底,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 ││ │朱興龍│ 稱是酒店小姐「周雅諾」,因和父親吵架 ││ │ │ 離家,現是酒店坐檯小姐,還須償還向10 ││ │ │ 萬元予酒店始能離開,告訴人遂於100 年 ││ │ │ 3 月間,帶友人一同至「周雅諾」電話中 ││ │ │ 所稱服務之位於臺北市○○街0 號3 樓「 ││ │ │ 金利酒店」消費,並與「周雅諾」碰面, ││ │ │ 又認識自稱為「陸小顏」、「葉安琪」之 ││ │ │ 酒店小姐。於100 年11月間,「周雅諾」 ││ │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朱興龍佯稱「陸小顏」 ││ │ │ 因病住院沒錢繳醫藥費,要求借錢,致告 ││ │ │ 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於100 年11月28日 ││ │ │ 、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各匯款4 萬 ││ │ │ 元、3 萬元、3 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0之劉 ││ │ │ 宇倫中華郵政帳戶,於100 年12月9 日、 ││ │ │ 同年月20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 ││ │ │ 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各匯款3 萬元 ││ │ │ 、於同年月19日,匯款4 萬元、及於 101 ││ │ │ 年1 月2 日、同年月3 日,各匯款6000元 ││ │ │ 、1 萬4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7所示蘇忠群 ││ │ │ 之中華郵政梧棲支局帳戶,於100 年12月 ││ │ │ 12日,匯款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9所示李 ││ │ │ 為凱之中華郵政帳戶,於100 年12月21日 ││ │ │ ,匯款3 萬元至劉宇倫附表一編號21所示 ││ │ │ 之中華郵政帳戶,於101 年1 月4 日、同 ││ │ │ 年月5日 、同年月6 日、同年月9 日、同 ││ │ │ 年月10 日 、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 ││ │ │ 同年月13 日 、同年月16日、同年月18日 ││ │ │ ,各匯款1 萬元、1 萬元、2 萬元、1 萬 ││ │ │ 元、12萬元、7 萬元、6 萬元、2 萬元、 ││ │ │ 13萬元、12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8所示徐聖 ││ │ │ 迪之渣打銀行頭份分行號帳戶。 ││ │ │2、(1) 於99年12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 ││ │ │ 興龍,佯稱是酒店小姐「安安」,要求告 ││ │ │ 訴人朱興龍前往位於臺北市漢中街之亞洲 ││ │ │ 酒店消費,告訴人朱興龍遂前後2 次前往 ││ │ │ 消費,並由自稱「安安」之人坐檯,迨至 ││ │ │ 100 年2 月間,自稱「安安」之人撥打電 ││ │ │ 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要辦離職需要錢 ││ │ │ ,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款10 ││ │ │ 0 萬元予「安安」;(2) 於100 年1 月間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 ││ │ │ 小姐「沈麗芬」,要求告訴人朱興龍前往 ││ │ │ 位於臺北市漢中街之亞洲酒店消費,告訴 ││ │ │ 人朱興龍遂前往消費,並與自稱「沈麗芬 ││ │ │ 」之人碰面,迨至100 年2 月間,自稱「 ││ │ │ 沈麗芬」之人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 ││ │ │ 佯稱要辦離職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 ││ │ │ 於錯誤,先後匯款230 萬元予「沈麗芬」 ││ │ │ ;(3) 於100 年2 月初,撥打電話予告訴 ││ │ │ 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小姐「崔美琪」, ││ │ │ 要求告訴人朱興龍前往位於臺北市漢中街 ││ │ │ 之亞洲酒店消費,告訴人朱興龍遂前往消 ││ │ │ 費,並與自稱「崔美琪」之人碰面,迨至 ││ │ │ 100 年2 月間,自稱「崔美琪」之人撥打 ││ │ │ 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因被酒店罰款 ││ │ │ 、客人包包被偷要賠償等事由需要錢,致 ││ │ │ 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款290 萬 ││ │ │ 元予「崔美琪」;(4) 於100 年3 月間,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小 ││ │ │ 姐「葉安琪」,佯為安排「陸小顏」、「 ││ │ │ 周雅諾」做較好之工作等事由需要錢,致 ││ │ │ 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款168 萬 ││ │ │ 元予「葉安琪」;(5) 於100 年3 月間,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之前透 ││ │ │ 過「葉安琪」介紹而認識之酒店小姐「嚴 ││ │ │ 小璐」,佯稱因上班偷跑被罰款、生病等 ││ │ │ 事由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 ││ │ │ 先後匯款230 萬元予「嚴小璐」;(6) 於 ││ │ │ 100 年5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 ││ │ │ ,佯稱是之前透過「陸小顏」、「葉安琪 ││ │ │ 」介紹而認識之酒店小姐「邱小倩」,佯 ││ │ │ 因住院、辦理離職等事由需要錢,致告訴 ││ │ │ 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款500 萬元予 ││ │ │ 「邱小倩」;(7) 於100 年6 月間,撥打 ││ │ │ 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小姐「 ││ │ │ 蘇天愛」,佯因請假遭酒店罰款等事由需 ││ │ │ 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 ││ │ │ 款50萬元予「蘇天愛」。告訴人朱興龍上 ││ │ │ 開受騙經過,係分別將款項匯至附表一編 ││ │ │ 號22所示帳戶共計232 萬1000元、匯至附 ││ │ │ 表一編號23所示帳戶共計154 萬3000元、 ││ │ │ 匯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帳戶共計245 萬 5 ││ │ │ 000 元、匯至附表一編號25所示帳戶67萬 ││ │ │ 2000元、匯至附表一編號26所示帳戶及附 ││ │ │ 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共計70萬元、匯至附 ││ │ │ 表一編號28所示帳戶共39萬元、匯至附表 ││ │ │ 一編號29所示帳戶45萬元、匯附表一編號 ││ │ │ 30所示帳戶57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1所 ││ │ │ 示帳戶共計44萬5000元、匯至附表一編號 ││ │ │ 32所示帳戶共計30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 ││ │ │ 33所示帳戶共14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4 ││ │ │ 所示帳戶共22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5所 ││ │ │ 示帳戶共14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6所示 ││ │ │ 帳戶共9 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7所示帳 ││ │ │ 戶共12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8所示帳戶 ││ │ │ 共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39所示帳戶共11 ││ │ │ 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40所示帳戶共25萬 ││ │ │ 元、匯至附表一編號41所示帳戶共1 萬元 ││ │ │ 、匯至附表一編號42所示帳戶共3 萬元、 ││ │ │ 匯至附表一編號43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 ││ │ │ 至附表一編號44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至 ││ │ │ 附表一編號20所示帳戶共1 萬5000元、匯 ││ │ │ 至附表一編號45所示帳戶共32萬元、匯至 ││ │ │ 附表一編號46所示帳戶共10萬元、匯至附 ││ │ │ 表一編號47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至附表 ││ │ │ 一編號48所示帳戶共10萬元、匯至附表一 ││ │ │ 編號49所示帳戶共7 萬元、匯至附表一編 ││ │ │ 號50所示帳戶共8 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 ││ │ │ 51所示帳戶共10萬元、匯至附表一編號52 ││ │ │ 所示帳戶共5000元、匯至附表一編號53所 ││ │ │ 示帳戶共2 萬元。 ││ │ │3、於101 年4 月20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 ││ │ │ 興龍,佯稱是之前結識之酒店小姐「林紫 ││ │ │ 婷」,佯因生病需要醫藥費,要求借款, ││ │ │ 復於翌(21)日,又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 ││ │ │ 龍,佯稱是之前結識之酒店小姐「陳雅欣 ││ │ │ 」,佯因工作受傷住院需要錢,要求借款 ││ │ │ ,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於101 年4 ││ │ │ 月30日,分別匯款1 萬5000元、1 萬元至 ││ │ │ 附表一編號3 所示蔡中維之中華郵政蘆洲 ││ │ │ 空大郵局帳戶。嗣告訴人朱興龍於101 年 ││ │ │ 7月5 日,接獲銀行通知蔡中維之上開郵局││ │ │ 帳戶為警示帳戶,始知受騙。 │├─┼───┼────────────────────┤│ 2│告訴人│於100 年初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杜清和佯││ │杜清和│稱是之前向其推銷化粧品之「羅晶晶」,現於││ │ │酒店上班,因老闆不給錢繳健保費,住院要自││ │ │費等事由,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杜清和陷於錯││ │ │誤,於100 年3 月底,在臺北市忠孝東路5 段││ │ │與松山路口,交予自稱受「羅晶晶」委託前來││ │ │之「陳詩涵」1 萬元,之後又在臺北市南京東││ │ │路、五分埔、民權西路等處交付1 萬至83萬元││ │ │不等之款項。嗣至100 年6 月間,又撥打電話││ │ │佯稱是「陳詩涵」,表示「羅晶晶」過世,有││ │ │諸多稅金要繳等事由需要錢,日後將返還,致││ │ │告訴人杜清和陷於錯誤,於101 年1 月13日,││ │ │匯款30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2所示謝建坤之合作││ │ │金庫蘆洲分行帳戶。嗣所借款項並未匯還,告││ │ │訴人杜清和始知受騙。 │├─┼───┼────────────────────┤│ 3│被害人│於100 年3 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潘炎輝,自││ │潘炎輝│稱係林小姐,佯欲交朋友,並提供護膚技師「││ │ │王可欣」之聯絡電話,潘炎輝遂撥打電話找「││ │ │王可欣」聊天,於100 年4 月7 日,二人相約││ │ │在臺北市捷運雙連站附近見面,「王可欣」開││ │ │口借錢,佯允將會還款,並提供不實之任職公││ │ │司電話、地址,致潘炎輝陷於錯誤,交付「王││ │ │可欣」2 萬5000元,嗣於101 年1 月16日,匯││ │ │款3 萬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0所示謝水河之合││ │ │作金庫岡山分行帳戶,於同年6 月19日,匯款││ │ │12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1所示廖新忠之中華郵政││ │ │金山郵局帳戶,於同年7 月4 日,匯款12萬元││ │ │至附表一編號12所示林孝衛之永豐銀行深坑分││ │ │行帳戶,於同年7 月18日,匯款10 萬 元至附││ │ │表一編號1 所示被告葉家暐之中華郵政帳戶。││ │ │嗣潘炎輝發覺「王可欣」提供之公司地址、電││ │ │話有異,始知受騙。 │├─┼───┼────────────────────┤│ 4│告訴人│於100 年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趙慶堂自││ │趙慶堂│稱為「陳惠茹」而與其攀談,並建立情誼,嗣││ │ │至101 年1 月18日,復又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趙││ │ │慶堂佯稱因家人看病需要看護費、醫療費、要││ │ │出賣杉木須繳稅云云,要求借款,致告訴人趙││ │ │慶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1 年1 月18日,匯││ │ │款1 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葉健廷之國泰││ │ │世華香山分行帳戶;於同年2 月1 日,匯款1 ││ │ │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4所示李齊芬之渣打銀行東││ │ │台南分行帳戶;於同年2 月4 日,匯款1 萬元││ │ │至吳育嘉之渣打銀行苑裡分行帳戶;於同年2 ││ │ │月24日、同年4 月1 日,各匯款1 萬元至附表││ │ │一編號4 所示連冠翔之中華郵政帳戶;於同年││ │ │4 月20日,匯款5000元;於同年4 月27日,匯││ │ │款1 萬元、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6所示陳楷生││ │ │之中華郵政帳戶。嗣告訴人趙慶堂要求見面,││ │ │「陳惠茹」佯稱在馬路上因拉一名小孩而被車││ │ │撞,無法見面云云,告訴人趙慶堂始知受騙。│├─┼───┼────────────────────┤│ 5│告訴人│於100 年7 、8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周東││ │周東茂│茂,自稱是在100 年3 、4 月間,與其在電話││ │ │中結識之「林雨柔」,先後佯稱發生車禍急需││ │ │用錢就醫、打破客人物品要賠償、要考美容乙││ │ │級執照、辦離職、媽媽生病、還朋友錢等事由││ │ │,要求借款,致告訴人周東茂陷於錯誤,分別││ │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交付││ │ │6 萬餘元現金予自稱「林雨柔」之人、在臺北││ │ │市某處,交付5 萬元予自稱「林雨柔」之人、││ │ │在臺北市某市區,交付8 萬餘元予自稱「林雨││ │ │柔」之人、在新北市三重區,交付2 萬餘元予││ │ │「林雨柔」派來之人、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 │ │貨前,交付5 萬餘元予「林雨柔」派來之人、││ │ │在臺中市某處,交付2 萬餘元予「林雨柔」派││ │ │來之陳小姐、於101 年3 月1 日,匯款3 萬元││ │ │至被告周伯諺於中華郵政新港郵局申設之帳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林雨柔」失││ │ │去聯絡,告訴人周東茂始知受騙。 │├─┼───┼────────────────────┤│ 6│告訴人│於100 年11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 │李友龍│自稱為「徐欣婷」而與其攀談,並建立情誼,││ │ │二人見面後,「徐欣婷」即佯以要考美容證照││ │ │、支付房租為由,向告訴人李友龍借款,致告││ │ │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交付5 萬元。「徐欣婷││ │ │」復於同年12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 │ │,佯以母親住院開刀、要贖回遭父親質押借款││ │ │之土地,亟需用錢,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 │ │,於臺中高鐵站,交付24萬元現金予自稱為「││ │ │徐欣婷」之妹之「徐欣語」、於臺中榮總附近││ │ │某汽車旅館,交付15萬元予「徐欣婷」。「徐││ │ │欣婷」再於101 年2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 │李友龍,佯稱其在酒店工作,工作辛苦,希望││ │ │脫離酒店工作,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李友龍陷││ │ │於錯誤,於同年3 月16日,在臺北某捷運站,││ │ │交付20萬元予「徐欣婷」派來之「雅婷」。「││ │ │徐欣婷」另於101 年4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 │ │人李友龍,佯稱母親再度住院,亟需用錢,致││ │ │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於同年4 月16日,匯││ │ │款21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 示被告葉家暐之中││ │ │華郵政帳戶,又於同年4 月20日,由「徐欣語││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佯稱「徐欣婷」││ │ │與人車禍致人死亡,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李友││ │ │龍陷於錯誤,匯款60萬元至被告葉家暐上開郵││ │ │局帳戶、匯款68萬元至聲稱為臺中市豐原區里││ │ │長之附表一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 │ │正義郵局帳戶。「徐欣婷」又於同年4 月間,││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李友龍佯稱土地押回之代書││ │ │費尚欠4 萬元,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李友龍陷││ │ │於錯誤,匯款4 萬元至附表一編號63所示沈志││ │ │暐之臺灣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嗣「徐欣婷」拒││ │ │不見面,告訴人李友龍始知受騙。 │├─┼───┼────────────────────┤│ 7│告訴人│於101 年1 月19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潘福壽││ │潘福壽│自稱為99年6 、7 月間向其推銷酒類之「陳佳││ │ │惠」,佯稱要辦理土地過戶、償還借款給里長││ │ │、同事,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潘福壽陷於錯誤││ │ │,於101 年1 月19日,匯款2 萬元至附表一編││ │ │號57所示徐陳含笑之華南銀行帳戶、匯款1 萬││ │ │元至被告周伯諺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中華郵政││ │ │新港郵局帳戶;於101 年4 月18日、19日、20││ │ │日,匯款3 萬元、3 萬元、1 萬元至附表一編││ │ │號16所示陳楷生之中華郵政帳戶。嗣告訴人潘││ │ │福壽發覺有異,經查詢165 專線,發現上開款││ │ │項係匯至警示帳戶,始知受騙。 │├─┼───┼────────────────────┤│ 8│告訴人│於101 年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光裕自││ │黃光裕│稱是於二年前在某小吃部與其認識之「林小薇││ │ │」,佯稱欠小吃部款項、欠稅金,要求幫忙償││ │ │還,並允諾會還款,致告訴人黃光裕陷於錯誤││ │ │,於101 年3 月22日,匯款5 萬元至附表一編││ │ │號4 所示連冠翔之中華郵政五股郵局帳戶;於││ │ │同年4 月6 日,匯款12萬元至附表一編號5 所││ │ │示張清德之中華郵政新莊思源路郵局帳戶;於││ │ │同年4 月11日,匯款8 萬1000元至附表一編號││ │ │58所示黃振相之中華郵政寶山郵局帳戶。嗣因││ │ │「林小薇」頻頻要求借款,並稱若不出借,之││ │ │前之借款將不返還,告訴人黃光裕發覺有異,││ │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9│告訴人│於101 年2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祥弘自││ │陳祥弘│稱是「陳思婷」、「陳思語」、「陳紫衣」,││ │ │佯稱在酒店上班,家庭經濟困難、生病、為衝││ │ │酒店業績,要求資助,致告訴人陳祥弘陷於錯││ │ │誤,於同年4 月9 日、同年4 月20日、同年4 ││ │ │月28日、同年5 月12日、同年5 月22日、同年││ │ │5 月25日、同年7 月1 日、同年7 月6 日、同││ │ │年8 月14日、同年8 月26日,各匯款3000元、││ │ │30 00 元、8000元、3000元、1 萬元、4000元││ │ │、3000 元 、1 萬元、3000元、4000元至附表││ │ │一編號9 所示被告林俊男之中華郵政蘆洲郵局││ │ │帳戶。嗣經警於101 年9 月13日告知上開帳戶││ │ │係詐騙用帳戶,告訴人陳祥弘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 年4 月5 日18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告││10│王俊元│訴人王俊元佯稱是奇摩拍賣服務人員,表示其││ │ │先前在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 │ │,要求其持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 │ │消分期付款設定,告訴人王俊元因而陷於錯誤││ │ │,於同日20時14分許,依指示匯款1 萬8698元││ │ │至附表二編號6 所示樊慶麟之中華郵政五股中││ │ │興路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 │ │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1 年4 月5 日2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11│張詩晴│詩晴,佯稱是網路購物賣家,要取消交易並退││ │ │款,須至提款機前操作,致張詩晴陷於錯誤,││ │ │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而匯款2 萬9989元至附││ │ │表一編號6 所示樊慶麟之中華郵政五股中興路││ │ │郵局帳戶,旋遭登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 │ │受騙。 │├─┼───┼────────────────────┤│ │告訴人│於101 年4 月17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12│許家宏│訴人許家宏自稱是於100 年5 月間與其認識之││ │ │友人「林小雨」,佯稱要繳房租,要求借款,││ │ │致告訴人許家宏陷於錯誤,於翌(18)日9 時19││ │ │分許,匯款2 萬元至附表一編號3 所示蔡中維││ │ │之中華郵政蘆洲空大郵局帳戶。又於同年4 月││ │ │24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家宏自稱是友人「││ │ │林小雨」,佯稱要租房子,要求借款,致告訴││ │ │人許家宏陷於錯誤,匯款1 萬元至上開蔡維中││ │ │之中華郵政蘆洲空大郵局帳戶。嗣「林小雨」││ │ │未償還借款,且不接聽電話,告訴人許家宏始││ │ │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1 年5 月間,撥打電話予彭昱融,自稱是││13│彭昱融│國中同學「楊子婷」,佯稱急需用錢,要求借││ │ │款,致彭昱融陷於錯誤,於101 年4 月19日、││ │ │20日、27日,匯款2萬 元、2 萬元、1 萬元至││ │ │蔡維中於中華郵政蘆洲空大郵局申設之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楊子婷」失││ │ │去聯繫,彭昱融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 年5 月3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14│黎邦鏞│黎邦鏞,自稱是之前與其結識之「蘇孟喬」,││ │ │佯稱生病急需用錢就醫,要求借款,致告訴人││ │ │黎邦鏞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33分許匯款1 萬││ │ │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7 所示游建晨之合作金庫││ │ │東新莊分行帳戶。嗣告訴人黎邦鏞發覺有異,││ │ │始知受騙。 │└─┴───┴────────────────────┘附表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9648、29325號移送併辦部分所載涉案帳戶清單):┌──┬────┬────────┬─────────┐│編號│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 1 │葉家暐 │中華郵政三重溪尾│000-00000000000000││ │ │街郵局 │ │├──┼────┼────────┼─────────┤│ 2 │周伯諺 │中華郵政新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3 │蔡中維 │中華郵政蘆洲空大│000-00000000000000││ │ │郵局 │ │├──┼────┼────────┼─────────┤│ 4 │連冠翔 │中華郵政五股郵局│000-00000000000000│├──┼────┼────────┼─────────┤│ 5 │張清德 │中華郵政新莊思源│000-00000000000000││ │ │路郵局 │ │├──┼────┼────────┼─────────┤│ 6 │樊慶麟 │中華郵政五股中興│000-00000000000000││ │ │路郵局 │ │├──┼────┼────────┼─────────┤│ 7 │游建晨 │合作金庫東新莊分│000-0000000000000 ││ │ │行 │ │├──┼────┼────────┼─────────┤│ 8 │駱升鴻 │中華郵政三重溪尾│000-00000000000000││ │ │街郵局 │ │├──┼────┼────────┼─────────┤│ 9 │林俊男 │中華郵政蘆洲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0 │謝水河 │合作金庫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11 │廖新忠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2 │林孝衛 │永豐銀行深坑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3 │葉健廷 │國泰世華銀行香山│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14 │李齊芬 │渣打銀行東台南分│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行 │ │├──┼────┼────────┼─────────┤│ 15 │吳育嘉 │渣打銀行苑裡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6 │陳楷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7 │蘇忠群 │中華郵政梧棲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18 │徐聖迪 │渣打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19 │李為凱 │中華郵政頭份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0 │劉宇倫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1 │劉宇倫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2 │謝建坤 │合作金庫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23 │陳政偉 │中國信託安和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24 │陳政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5 │吳中志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6 │周振雄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7 │楊瑞見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28 │蘇世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臺中分行 │ │├──┼────┼────────┼─────────┤│ 29 │羅永池(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 30 │陳重裕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1 │何建勝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2 │何駿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3 │何駿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4 │吳勇龍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5 │王登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6 │劉愷祥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7 │蔡子豪 │合作金庫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38 │張勝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39 │黃政龍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0 │林聖儒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1 │賴俊羽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分行 │ │├──┼────┼────────┼─────────┤│ 42 │許智雲 │中國信託西屯簡易│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43 │張詠瑞 │合作金庫員新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44 │趙建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5 │盧俊宏 │陽信商業銀行社頭│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46 │賴雅琪 │華南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47 │王郁翔 │新光商業銀行草屯│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48 │許家綺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49 │葉芯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50 │蔡明良 │中華郵政臺中文心│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路郵局 │ │├──┼────┼────────┼─────────┤│ 51 │楊勝發 │第一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2 │黃國華 │中華郵政宜蘭東港│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路郵局 │ │├──┼────┼────────┼─────────┤│ 53 │林信吉 │合作金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4 │郭洧承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 55 │蘇瑋炫 │中華郵政三重正義│000-00000000000000││ │ │郵局 │ │├──┼────┼────────┼─────────┤│ 56 │沈志暐 │臺灣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7 │徐陳含笑│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58 │黃振相 │中華郵政寶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59 │戴志貴 │中華郵政新莊郵局│000-00000000000000│├──┼────┼────────┼─────────┤│ 60 │郭天福 │中華郵政三重中正│000-00000000000000││ │ │路郵局 │ │├──┼────┼────────┼─────────┤│ 61 │王位榮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62 │蔡欣哲 │中華郵政三重溪尾│000-00000000000000││ │ │街 │ │├──┼────┼────────┼─────────┤│ 63 │沈志暐 │台灣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64 │劉愷祥 │玉山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65 │羅永池 │板信商業銀行軍輝│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66 │賴雅琪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未查扣)│ │ │├──┼────┼────────┼─────────┤│ 67 │劉宇倫 │華南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 │ │├──┼────┼────────┼─────────┤│ 68 │賴雅琪 │玉山商業銀行林園│000-0000000000000 ││ │(未查扣)│分行 │ │├──┼────┼────────┼─────────┤│ 69 │蔡明良 │新光商業銀行中港│0000000000000 ││ │(末查扣)│分行 │ │├──┼────┼────────┼─────────┤│ 70 │陳建宏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附表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9648、29325號移送併辦部分所載被害人受詐騙情形):┌─┬───┬──────────────────────┐│編│被害人│詐騙經過及匯款行庫、金額(幣別:新臺幣) ││號│或告訴│ ││ │人 │ │├─┼───┼──────────────────────┤│1 │告訴人│1、於99年底,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 ││ │朱興龍│ 酒店小姐「周雅諾」,因和父親吵架離家,現 ││ │ │ 是酒店坐檯小姐,還須償還向10萬元予酒店始 ││ │ │ 能離開,告訴人遂於100年3月間,帶友人一同 ││ │ │ 至「周雅諾」電話中所稱服務之位於臺北市錦 ││ │ │ 州街5號3樓「金利酒店」消費,並與「周雅諾 ││ │ │ 」碰面,又認識自稱為「陸小顏」、「葉安琪 ││ │ │ 」之酒店小姐。於100 年11月間,「周雅諾」 ││ │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朱興龍佯稱「陸小顏」因病 ││ │ │ 住院沒錢繳醫藥費,要求借錢,致告訴人朱興 ││ │ │ 龍陷於錯誤,於100 年11月28日、同年月29日 ││ │ │ 、同年月30日,各匯款4 萬元、3萬元、3萬元 ││ │ │ 至附表三編號20之劉宇倫中華郵政帳戶,於10 ││ │ │ 0年12月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6日、同年 ││ │ │ 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各匯款 3 ││ │ │ 萬元、於同年月19日,匯款4萬元、及於101年 ││ │ │ 1月2日、同年月3日,各匯款6000元、1萬4000 ││ │ │ 元至附表三編號17所示蘇忠群之中華郵政梧棲 ││ │ │ 支局帳戶,於100 年12月12日,匯款5000元至 ││ │ │ 附表三編號19所示李為凱之中華郵政帳戶,於 ││ │ │ 100年12月21日,匯款3萬元至劉宇倫附表三編 ││ │ │ 號21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於101 年1月4日、 ││ │ │ 同年月5 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 ││ │ │ 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3日 ││ │ │ 、同年月16日、同年月18日,各匯款1萬元、1 ││ │ │ 萬元、2萬元、1萬元、12萬元、7萬元、6萬元 ││ │ │ 、2 萬元、13萬元、12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8所 ││ │ │ 示徐聖迪之渣打銀行頭份分行號帳戶。 ││ │ │2、(1)於99 年12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 ││ │ │ ,佯稱是酒店小姐「安安」,要求告訴人朱興 ││ │ │ 龍前往位於臺北市漢中街之亞洲酒店消費,告 ││ │ │ 訴人朱興龍遂前後2 次前往消費,並由自稱「 ││ │ │ 安安」之人坐檯,迨至100 年2 月間,自稱「 ││ │ │ 安安」之人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要 ││ │ │ 辦離職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 ││ │ │ 後匯款100萬元予「安安」;(2)於100年1月間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小姐 ││ │ │ 「沈麗芬」,要求告訴人朱興龍前往位於臺北 ││ │ │ 市漢中街之亞洲酒店消費,告訴人朱興龍遂前 ││ │ │ 往消費,並與自稱「沈麗芬」之人碰面,迨至 ││ │ │ 100年2月間,自稱「沈麗芬」之人以被告游松 ││ │ │ 興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 ││ │ │ 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要辦離職需要錢,致告 ││ │ │ 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款230 萬元予「 ││ │ │ 沈麗芬」;(3)於100年2 月初,撥打電話予告 ││ │ │ 訴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小姐「崔美琪」,要 ││ │ │ 求告訴人朱興龍前往位於臺北市漢中街之亞洲 ││ │ │ 酒店消費,告訴人朱興龍遂前往消費,並與自 ││ │ │ 稱「崔美琪」之人碰面,迨至100 年2 月間, ││ │ │ 自稱「崔美琪」之人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 ││ │ │ ,佯稱因被酒店罰款、客人包包被偷要賠償等 ││ │ │ 事由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先後 ││ │ │ 匯款290萬元予「崔美琪」;(4) 於100年3 月 ││ │ │ 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酒店小 ││ │ │ 姐「葉安琪」,佯為安排「陸小顏」、「周雅 ││ │ │ 諾」做較好之工作等事由需要錢,致告訴人朱 ││ │ │ 興龍陷於錯誤,先後匯款168 萬元予「葉安琪 ││ │ │ 」;(5) 於100 年3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 │ │ 朱興龍,佯稱是之前透過「葉安琪」介紹而認 ││ │ │ 識之酒店小姐「嚴小璐」,佯稱因上班偷跑被 ││ │ │ 罰款、生病等事由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 ││ │ │ 於錯誤,先後匯款230 萬元予「嚴小璐」;(6 ││ │ │ ) 於100 年5 月間,以程麒瑋申辦之行動電話 ││ │ │ 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 ││ │ │ 佯稱是之前透過「陸小顏」、「葉安琪」介紹 ││ │ │ 而認識之酒店小姐「邱小倩」,佯因住院、辦 ││ │ │ 理離職等事由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 ││ │ │ 誤,先後匯款500 萬元予「邱小倩」;(7) 於 ││ │ │ 100 年6 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 ││ │ │ 稱是酒店小姐「蘇天愛」,佯因請假遭酒店罰 ││ │ │ 款等事由需要錢,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 ││ │ │ 先後匯款50萬元予「蘇天愛」。告訴人朱興龍 ││ │ │ 上開受騙經過,係分別將款項匯至附表三編號 ││ │ │ 22所示帳戶共計232 萬1000元、匯至附表三編 ││ │ │ 號23所示帳戶共計154 萬3000元、匯至附表三 ││ │ │ 編號24所示帳戶共計245 萬5000元、匯至附表 ││ │ │ 三編號25所示帳戶67萬2000元、匯至附表三編 ││ │ │ 號26所示帳戶及附表三編號27所示帳戶共計70 ││ │ │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28所示帳戶共39萬元、 ││ │ │ 匯至附表三編號29所示帳戶45萬元、匯附表三 ││ │ │ 編號30所示帳戶57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1所 ││ │ │ 示帳戶共計44萬5000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2所 ││ │ │ 示帳戶共計30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3所示帳 ││ │ │ 戶共14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4所示帳戶共22 ││ │ │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5所示帳戶共14萬元、 ││ │ │ 匯至附表三編號36所示帳戶共9 萬元、匯至附 ││ │ │ 表三編號37所示帳戶共12萬元、匯至附表三編 ││ │ │ 號38所示帳戶共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9所示 ││ │ │ 戶共11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40所示帳戶共25 ││ │ │ 元、匯至附表三編號41所示帳戶共1 萬元、匯 ││ │ │ 至附表三編號42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至附表 ││ │ │ 三編號43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 ││ │ │ 44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20所示 ││ │ │ 帳戶共15000 元、匯至附表三編號45所示帳戶 ││ │ │ 共32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46所示帳戶共10萬元 ││ │ │ 、匯至附三編號47所示帳戶共3 萬元、匯至附 ││ │ │ 表三編號48所示帳戶共10萬元、匯至附表三編 ││ │ │ 號49所示帳共7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50所示 ││ │ │ 帳戶共8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51所示帳戶共10 ││ │ │ 萬元、匯至附三編號52所示帳戶共5000元、匯 ││ │ │ 至附表三編號5所示帳戶共2萬元。 ││ │ │3、於101年4月20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 ││ │ │ 佯稱是之前結識之酒店小姐「林紫婷」,佯因 ││ │ │ 生病需要醫藥費,要求借款,復於翌 (21) 日 ││ │ │ ,又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興龍,佯稱是之前結 ││ │ │ 識之酒店小姐「陳雅欣」,佯因工作受傷住院 ││ │ │ 需要錢,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朱興龍陷於錯誤 ││ │ │ ,於101年4月30日,分別匯款1萬5000元、1萬 ││ │ │ 元至附表三編號3 所示蔡中維之中華郵政蘆洲 ││ │ │ 空大郵局帳戶。嗣告訴人朱興龍於101年7 月5 ││ │ │ 日,接獲銀行通知蔡中維之上開郵局帳戶為警 ││ │ │ 示帳戶,始知受騙。 │├─┼───┼──────────────────────┤│ 2│告訴人│於100 年初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杜清和佯稱是││ │杜清和│之前向其推銷化粧品之「羅晶晶」,現於酒店上班││ │ │,因老闆不給錢繳健保費,住院要自費等事由,要││ │ │求借款,致告訴人杜清和陷於錯誤,於100年3月底││ │ │,在臺北市忠孝東路5 段與松山路口,交予自稱受││ │ │「羅晶晶」委託前來之「陳詩涵」1 萬元,之後又││ │ │在臺北市南京東路、五分埔、民權西路等處交付 1││ │ │萬至83萬元不等之款項。嗣至100年6月間,又撥打││ │ │電話佯稱是「陳詩涵」,表示「羅晶晶」過世,有││ │ │諸多稅金要繳等事由需要錢,日後將返還,致告訴││ │ │人杜清和陷於錯誤,於101年1月13日,匯款30萬元││ │ │至附表二編號22所示謝建坤之合作金庫蘆洲分行帳││ │ │戶。嗣所借款項並未匯還,告訴人杜清和始知受騙││ │ │。 │├─┼───┼──────────────────────┤│ 3│被害人│於100年3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潘炎輝,自稱係林││ │潘炎輝│小姐,佯欲交朋友,並提供護膚技師「王可欣」之││ │ │聯絡電話,潘炎輝遂撥打電話找「王可欣」聊天,││ │ │於100 年4月7日,二人相約在臺北市捷運雙連站附││ │ │近見面,「王可欣」開口借錢,佯允將會還款,並││ │ │提供不實之任職公司電話、地址,致潘炎輝陷於錯││ │ │誤,交付「王可欣」2 萬5000元,嗣於101年1月16││ │ │日,匯款3 萬5000元至附表三編號10所示謝水河之││ │ │合作金庫岡山分行帳戶,於同年6 月19日,匯款12││ │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1所示廖新忠之中華郵政金山郵││ │ │局帳戶,於同年7月4日,匯款12萬元至附表三編號││ │ │12所示林孝衛之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帳戶,於同年 7││ │ │月18日,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 所示葉家暐之││ │ │中華郵政帳戶。嗣潘炎輝發覺「王可欣」提供之公││ │ │司地址、電話有異,始知受騙。 │├─┼───┼──────────────────────┤│ 4│告訴人│於100 年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趙慶堂,自稱││ │趙慶堂│為「陳惠茹」而與其攀談,並建立情誼,嗣至 101││ │ │年1 月18日,又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趙慶堂,佯稱因││ │ │家人看病需要看護費、醫療費、要出賣杉木須繳稅││ │ │云云,要求借款,致告訴人趙慶堂陷於錯誤,依指││ │ │示於101 年1月18日,匯款1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3號││ │ │所示葉健廷之國泰世華香山分行帳戶;於同年2月1││ │ │日,匯款1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4所示李齊芬之渣打││ │ │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於同年2月4日,匯款1 萬元││ │ │至附表三編號15吳育嘉之渣打銀行苑裡分行帳戶;││ │ │於同年2月24日、同年4月1日,各匯款1萬元至附表││ │ │三編號4所示連冠翔之中華郵政帳戶;於同年4月20││ │ │日,匯款5000元;於同年4月27日,匯款1萬元、50││ │ │00元至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陳楷生之中華郵政帳戶。││ │ │嗣告訴人趙慶堂要求見面,「陳惠茹」佯稱在馬路││ │ │上因拉一名小孩而被車撞,無法見面云云,告訴人││ │ │趙慶堂始知受騙。 │├─┼───┼──────────────────────┤│ 5│告訴人│於100 年7、8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周東茂,自││ │周東茂│稱是在100 年3、4月間,與其在電話中結識之「林││ │ │雨柔」,先後佯稱發生車禍急需用錢就醫、打破客││ │ │人物品要賠償、要考美容乙級執照、辦離職、媽媽││ │ │生病、還朋友錢等事由,要求借款,致告訴人周東││ │ │茂陷於錯誤,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00││ │ │號前,交付6 萬餘元現金予自稱「林雨柔」之人、││ │ │在臺北市某處,交付5 萬元予自稱「林雨柔」之人││ │ │、在臺北市某市區,交付8 萬餘元予自稱「林雨柔││ │ │」之人、在新北市三重區,交付2 萬餘元予「林雨││ │ │柔」派來之人、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前,交付││ │ │5 萬餘元予「林雨柔」派來之人、在臺中市某處,││ │ │交付2萬餘元予「林雨柔」派來之陳小姐、於101年││ │ │3月1日,匯款3 萬元至周伯諺於中華郵政新港郵局││ │ │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林雨││ │ │柔」失去聯絡,告訴人周東茂始知受騙。 │├─┼───┼──────────────────────┤│ 6│告訴人│於100 年11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自稱││ │李友龍│為「徐欣婷」而與其攀談,並建立情誼,二人見面││ │ │後,「徐欣婷」即佯以要考美容證照、支付房租為││ │ │由,向告訴人李友龍借款,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 │ │誤,交付5 萬元。「徐欣婷」復於同年12月間,撥││ │ │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佯以母親住院開刀、要贖││ │ │回遭父親質押借款之土地,亟需用錢,致告訴人李││ │ │友龍陷於錯誤,於臺中高鐵站,交付24萬元現金予││ │ │自稱為「徐欣婷」之妹之「徐欣語」、於臺中榮總││ │ │附近某汽車旅館,交付15萬元予「徐欣婷」。「徐││ │ │欣婷」再於101年2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 │ │,佯稱其在酒店工作,工作辛苦,希望脫離酒店工││ │ │作,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於同年││ │ │3 月16日,在臺北某捷運站,交付20萬元予「徐欣││ │ │婷」派來之「雅婷」。「徐欣婷」另於101年4月間││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佯稱母親再度住院,││ │ │亟需用錢,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於同年4 月││ │ │16日,匯款21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 所示被告葉家暐││ │ │之中華郵政帳戶,又於同年4 月30日,由「徐欣語││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友龍,佯稱「徐欣婷」與人││ │ │車禍致人死亡,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 │ │誤,匯款50萬元、10萬元至葉家暐上開郵局帳戶,││ │ │於同年5月7日,匯款68萬元至聲稱為臺中市豐原區││ │ │里長之附表三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正││ │ │義郵局帳戶。「徐欣婷」又於同年4 月間,撥打電││ │ │話向告訴人李友龍佯稱土地押回之代書費尚欠4 萬││ │ │元,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李友龍陷於錯誤,於同年││ │ │4月25日,匯款4萬元至附表三編號63所示沈志暐之││ │ │臺灣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嗣「徐欣婷」拒不見面,││ │ │告訴人李友龍始知受騙。 │├─┼───┼──────────────────────┤│ 7│告訴人│於101年1月19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潘福壽自稱為││ │潘福壽│99年6、7月間向其推銷酒類之「陳佳惠」,佯稱要││ │ │辦理土地過戶、償還借款給里長、同事,要求借款││ │ │,致告訴人潘福壽陷於錯誤,於101年1月19日,匯││ │ │款2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57所示徐陳含笑之華南銀行││ │ │帳戶、匯款1萬元至被告周伯諺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 │ │中華郵政新港郵局帳戶;於101年4月18日、19日、││ │ │20日,匯款3 萬元、3萬元、1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6││ │ │所示陳楷生之中華郵政帳戶。嗣告訴人潘福壽發覺││ │ │有異,經查詢165 專線,發現上開款項係匯至警示││ │ │帳戶,始知受騙。 │├─┼───┼──────────────────────┤│ 8│告訴人│於101 年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光裕自稱是││ │黃光裕│於二年前在某小吃部與其認識之「林小薇」,佯稱││ │ │欠小吃部款項、欠稅金,要求幫忙償還,並允諾會││ │ │還款,致告訴人黃光裕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2日││ │ │,匯款5萬元至附表三編號4所示連冠翔之中華郵政││ │ │五股郵局帳戶;於同年4月6日,匯款12萬元至附表││ │ │三編號5 所示張清德之中華郵政新莊思源路郵局帳││ │ │戶;於同年4月11日,匯款8萬1000元至附表三編號││ │ │58所示黃振相之中華郵政寶山郵局帳戶。嗣因「林││ │ │小薇」頻頻要求借款,並稱若不出借,之前之借款││ │ │將不返還,告訴人黃光裕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 │ │悉上情。 │├─┼───┼──────────────────────┤│ 9│告訴人│於101年2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祥弘自稱是「││ │陳祥弘│陳思婷」、「陳思語」、「陳紫衣」,佯稱在酒店││ │ │上班,家庭經濟困難、生病、為衝酒店業績,要求││ │ │資助,致告訴人陳祥弘陷於錯誤,於同年2月5日、││ │ │同年2月11日,各匯款1萬5000元、5000元至附表三││ │ │編號53所示被告林信吉之合作金庫五洲分行帳戶,││ │ │另於同年4月9日、同年4月20日、同年4月28日、同││ │ │年5月12日、同年5月22日、同年5月25日、同年7月││ │ │1 日、同年7月6日、同年8月14日、同年8月26日,││ │ │各匯款3000元、3000元、8000元、3000元、1 萬元││ │ │、4000元、3000元、1 萬元、3000元、4000元至附││ │ │表三編號9 所示林俊男之中華郵政蘆洲郵局帳戶。││ │ │嗣經警於101年9月13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用帳戶││ │ │,告訴人陳祥弘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 年4月5日18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10│王俊元│俊元佯稱是奇摩拍賣服務人員,表示其先前在網路││ │ │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持金融││ │ │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告││ │ │訴人王俊元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14分許,依││ │ │指示匯款1萬8698元至附表三編號6所示樊慶麟之中││ │ │華郵政五股中興路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發││ │ │覺有異,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1 年4月5日2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詩晴,││11│張詩晴│佯稱是網路購物賣家,要取消交易並退款,須至提││ │ │款機前操作,致張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 │ │前操作而匯款2萬9989元至附表三編號6所示樊慶麟││ │ │之中華郵政五股中興路郵局帳戶,旋遭登領一空。││ │ │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年4月17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12│許家宏│家宏自稱是於100年5月間與其認識之友人「林小雨││ │ │」,佯稱要繳房租,要求借款,致告訴人許家宏陷││ │ │於錯誤,於翌(18)日9時19分許,匯款2萬元至附表││ │ │三編號3 所示蔡中維之中華郵政蘆洲空大郵局帳戶││ │ │。又於同年4 月24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家宏自││ │ │稱是友人「林小雨」,佯稱要租房子,要求借款,││ │ │致告訴人許家宏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6日8時8分許││ │ │,匯款1萬元至附表三編號3所示蔡維中之中華郵政││ │ │蘆洲空大郵局帳戶。嗣「林小雨」未償還借款,且││ │ │不接聽電話,告訴人許家宏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1年4月間,撥打電話予彭昱融,自稱是國中同││13│彭昱融│學「楊子婷」,佯稱急需用錢,要求借款,致彭昱││ │ │融陷於錯誤,於101年4月19日、20日、27日,匯款││ │ │2萬元、2萬元、1萬元至附表三編號3所示蔡維中之││ │ │中華郵政蘆洲空大郵局帳戶。嗣「楊子婷」失去聯││ │ │繫,彭昱融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年5月3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黎邦鏞││14│黎邦鏞│,自稱是之前與其結識之「蘇孟喬」,佯稱生病急││ │ │需用錢就醫,要求借款,致告訴人黎邦鏞陷於錯誤││ │ │,於同日22時33分許匯款1 萬5000元至附表三編號││ │ │7 所示游建晨之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帳戶。嗣告訴││ │ │人黎邦鏞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 年4月5日20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15│李昱慈│昱慈,自稱是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佯稱之前購物付││ │ │款方式設定錯誤,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 │ │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告訴人李昱慈陷於││ │ │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而匯款2 萬9989元至││ │ │附表三編號6 所示樊慶麟之中華郵政五股中興路郵││ │ │局帳戶,旋遭登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告訴人│於99年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甘品洋自稱是之前認││16│甘品洋│識之酒店小姐「林雅興」,佯稱經紀公司要求下海││ │ │、父親開車撞死人、生意失敗,要求資助,致告訴││ │ │人甘品洋陷於錯誤,於101年4月17日、25日、同年││ │ │5月4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20日、27日、同年││ │ │7月19日、同年8月1日、16日,各匯款1萬7000元、││ │ │1萬元、5000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 │ │萬元、2萬元至附表三編號9所示被告林俊男之中華││ │ │郵政蘆洲分局帳戶,另於同年5 月10日、同年7月2││ │ │日、3 日、5日、10日、14日各匯款1萬元、6000元││ │ │、2萬元、5000元、4000元、1萬3000元至附表三編││ │ │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正義郵局帳戶。嗣││ │ │經警於101年10月4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集團用帳││ │ │戶,告訴人甘品洋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0 年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惠銘佯稱是││17│朱惠銘│之前認識之酒店小姐,需錢孔急,致告訴人朱惠銘││ │ │陷於錯誤,指示信以為真之告訴人朱惠銘匯款1 萬││ │ │元至附表三編號53所示林信吉之合作金五洲分行帳││ │ │戶。嗣經警於101年9月11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集││ │ │團用帳戶,告訴人朱惠銘始知受騙。 │├─┼───┼──────────────────────┤│18│被害人│於101 年2月2日、同年3月1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周冠群│周冠群佯稱是之前認識之酒店小姐,需錢孔急,致││ │ │告訴人周冠群陷於錯誤,指示信以為真之周冠群匯││ │ │款1萬5000元、4萬元至附表三編號53所示林信吉之││ │ │合作金五洲分行帳戶。嗣經警於101年9月11日告知││ │ │上開帳戶係詐騙集團用帳戶,周冠群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年3月起,陸續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洪喜攀談,││19│洪喜 │自稱是「林為治」,佯稱要經營咖啡店需要資金,││ │ │致告訴人洪喜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12日、20日、││ │ │31日、同年9月4日,先後匯款40萬元、10萬元、 2││ │ │萬元、9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 │ │政三重正義郵局帳戶。嗣經警於101年10月4日告知││ │ │上開帳戶係詐騙集團用帳戶,告訴人洪喜始知受騙││ │ │。 │├─┼───┼──────────────────────┤│ │告訴人│於100 年初起,陸續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許銘欽攀談││20│許銘欽│,自稱「楊藝琪」,佯稱母親在日本沒錢買機票回││ │ │台灣、父親生病,要求金錢資助,致告訴人許銘欽││ │ │陷於錯誤,於101 年8月27日匯款1萬5000元至附表││ │ │三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正義郵局帳戶││ │ │。嗣經警於101年10月5日告知,告訴人許銘欽始知││ │ │受騙。 │├─┼───┼──────────────────────┤│ │被害人│於100年6月間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吳宇清,自稱是││21│吳宇青│「陳曉思」,佯稱在酒店上班,家庭經濟困難、生││ │ │病、打破酒店酒櫃,要求資助,致吳宇青陷於錯誤││ │ │,於101 年3月7日,匯款2萬元至附表三編號2所示││ │ │周伯諺之中華郵政中港郵局帳戶、於同年4月5日,││ │ │匯款1萬5000元至附表三編號6所示樊慶林之中華郵││ │ │政五股中興路郵局帳戶、於同年7月11日,匯款2萬││ │ │元至附表三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正義││ │ │郵局帳戶。 │├─┼───┼──────────────────────┤│ │被害人│於101 年5月3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朱健銘佯稱是││22│朱健銘│之前認識之酒店小姐,需錢孔急,致告訴人朱健銘││ │ │陷於錯誤,指示信以為真之朱健銘匯款1 萬元至附││ │ │表三編號8 所示駱升鴻之中華郵政三重溪尾街郵局││ │ │帳戶。嗣經警於101年10月5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 │ │集團用帳戶,告訴人朱健銘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99年2、3月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廖寶耀,││23│廖寶耀│自稱是在酒店上班之「葉欣婷」,佯稱為衝酒店業││ │ │績、土地欠稅、家人生病,要求資助,致告訴人廖││ │ │寶耀陷於錯誤,於101 年4月25日,匯款3萬5000元││ │ │、3 萬元、3萬5000元至被告附表三編號3所示蔡中││ │ │維之中華郵政蘆洲空大郵局帳戶,於同年5 月28日││ │ │,先後匯款合計32萬5000元,於同年6月6日,匯款││ │ │5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62所示蔡欣哲之中華郵政帳戶││ │ │,於同年6 月26日、同年6月29日、同年7月17日,││ │ │先後匯款7萬3000元、2萬元、15萬元至附表三編號││ │ │8 所示被告駱升鴻之中華郵政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 │ │。 │├─┼───┼──────────────────────┤│ │被害人│於101 年6月6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清正佯稱是││24│李清正│之前認識之酒店小姐,需錢孔急,致告訴人李清正││ │ │陷於錯誤,指示信以為真之李清正匯款1 萬元至附││ │ │表三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正義郵局帳││ │ │戶。嗣經警於101年10月5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集││ │ │團用帳戶,李清正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年2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景翔,自稱是││25│張景翔│之前結識之酒店小姐「林麗娜」,佯稱要還對同學││ │ │之借款,要求資助,致告訴人張景翔陷於錯誤,於││ │ │101年3月15日,匯款3萬元至附表三編號4所示連冠││ │ │翔之中華郵政五股郵局帳戶。嗣經警於101 年10月││ │ │13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集團用帳戶,告訴人張景││ │ │翔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0年9月間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鍾文章,││26│鍾文章│自稱是酒店小姐「林善美」,佯稱無力償還借款,││ │ │要求資助,致告訴人鍾文章陷於錯誤,於101年4月││ │ │11日、同年5 月8日各匯款7000元、1萬3000元至附││ │ │表三編號62所示蔡欣哲之中華郵政帳戶。嗣經警於││ │ │101年10月12日告知上開帳戶係詐騙集團用帳戶, ││ │ │告訴人鍾文章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1 年7、8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旺全,自││27│邱旺全│稱是之前結識之酒店小姐「劉湘琪」,佯稱義母去││ │ │逝、欠錢、哥哥遠洋跑船被抓走,要求資助,致告││ │ │訴人邱旺全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20日,匯款1 萬││ │ │元至附表三編號55所示蘇瑋炫之中華郵政三重正義││ │ │郵局帳戶。嗣經警於101 年10月13日告知上開帳戶││ │ │係詐騙集團用帳戶,告訴人邱旺全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0 年10月間起,陸續撥打電話予黃春生,自稱││28│黃春生│是酒店小姐「林慧婷」,佯稱無力償還借款,要求││ │ │資助,致黃春生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15日匯款 2││ │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4 所示連冠翔之中華郵政五股郵││ │ │局帳戶。嗣經警於101 年10月12日告知上開帳戶係││ │ │詐騙集團用帳戶,黃春生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0年8月30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政松自稱是││29│張政松│於98年間認識之「林小琪」,佯稱父親要繳保險費││ │ │,要求資助,並允諾會還款,致告訴人張政松陷於││ │ │錯誤,於100 年9月5日,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三編號││ │ │64所示劉愷祥之王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嗣因郵局││ │ │人員通知,告訴人張政松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0年11月30日,撥打電話予簡健霖,自稱是100││30│簡健霖│年9 月10日結識之酒店小姐「陳珮琦」,佯稱欠酒││ │ │店手續費、住宿費,要求資助,致簡健霖陷於錯誤││ │ │,於100年11月30日,匯款1萬7000元至附表三編號││ │ │20所示劉宇倫之中華郵政帳戶。 │├─┼───┼──────────────────────┤│ │被害人│於100年8月間,撥打電話予劉湘鰲自稱為之前向其││31│劉湘鰲│推銷茶葉之「林孟竹」,佯稱要繳房屋增值稅,要││ │ │求借款,致劉湘鰲陷於錯誤,匯款6 萬元至附表三││ │ │編號29所示羅永池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嗣於││ │ │100年9月19日,經台新銀行行員告知,始知受騙。│├─┼───┼──────────────────────┤│ │被害人│於100年7月間,撥打電話予黃福田,自稱為酒店小││32│黃福田│姐「小恩」,佯稱要學手藝、打壞東西要賠錢,要││ │ │求借款,致黃福田陷於錯誤,匯款1 萬元至附表三││ │ │編號65所示羅永池之板信商業銀行軍輝分行帳戶。││ │ │嗣於100年11月1日,經銀行行員告知,始知受騙。│├─┼───┼──────────────────────┤│ │告訴人│於100年7月16日15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33│陳淑珍│淑珍,自稱是網路購物台客服人員,佯稱之前購物││ │ │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 │ │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告訴人陳淑珍陷││ │ │於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而匯款1 萬9120元││ │ │至附表三編號68所示賴雅琪之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帳││ │ │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0年8月間,撥打電話予陳信全,自稱是酒店小││34│陳信全│姐「林家儀」,佯稱打破酒店花瓶、要辦離職,要││ │ │求資助,致陳信全陷於錯誤,分別於100年9月15日││ │ │、同年月20日,匯款8 萬6000元、15萬元至附表三││ │ │編號65所示被告羅永池之板信商銀軍輝分行帳戶。│├─┼───┼──────────────────────┤│ │被害人│於100年3月間,撥打電話予陳天福,自稱是酒店小││35│陳天福│姐「顏寧」、「雅雅」、「藍欣」、「小布」,先││ │ │後佯稱母親生病、打破酒店花瓶、親友喪葬費等事││ │ │由,要求資助,並佯稱將繼承母房屋,且離職時可││ │ │領取284 萬元,而有資力還款,致告訴人陳天福陷││ │ │於錯誤,先後於100年7月18日、19日、27日、同年││ │ │8月30日、同要牛9月5日、19日,各匯款30萬元、4││ │ │萬元、5萬元、1萬元、2萬5000元,1萬元,合計43││ │ │萬5000元至附表三編號65所示羅永池之板信商銀軍││ │ │輝分行帳戶。嗣「顏寧」、「雅雅」、「藍欣」、││ │ │「小布」失去聯繫,陳天福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0年7月16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峰銘,││36│張峰銘│自稱是網路購物台客服人員,佯稱之前購物付款方││ │ │式設定錯誤,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 │ │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張峰銘陷於錯誤,依指││ │ │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而匯款2萬9989元至附表三編號 ││ │ │68所示賴雅琪之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帳戶,旋遭提領││ │ │一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 │被害人│於100年5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夏永馨,自稱是網││37│夏永馨│路購物賣家,佯稱之前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要││ │ │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 │ │款設定,致夏永馨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 │ │作而匯款2 萬9989元至附表三編號68所示賴雅琪之││ │ │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發覺有││ │ │異,始知受騙。 │├─┼───┼──────────────────────┤│ │告訴人│於100 年10月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永昌,自稱││38│林永昌│是模特兒「陳麗潔」,裝熟攀談,嗣時機成熟,再││ │ │佯稱生活開銷不足、發生車禍、子女死亡等事由,││ │ │要求資助,致告訴人林永昌陷於錯誤,於100 年12││ │ │月20日匯款15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7所示蘇忠群之中││ │ │華郵政梧棲郵局帳戶。 │├─┼───┼──────────────────────┤│ │被害人│於100年10月7日,撥打電話予呂忠斌,自稱是之前││39│呂忠斌│結識之「陳佳珍」,裝熟攀談,嗣時機成熟,再佯││ │ │稱家人生病、薪資要抽稅等事由,要求資助,致呂││ │ │忠斌陷於錯誤,先後於100 年12月13日、19日、22││ │ │日匯款2 萬元、3萬元、3萬元至附表三編號67所示││ │ │劉宇倫之華南銀行東勢分行帳戶。 │├─┼───┼──────────────────────┤│40│告訴人│於100年5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蔡佩琳,自││ │蔡珮琳│稱是銀行主管,佯稱之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 │ │誤,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 │ │分期付款設定,致告訴人蔡珮琳陷於錯誤,依指示││ │ │至提款機前操作而匯款2 萬9989元至附表三編號68││ │ │所示賴雅琪之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帳戶,旋遭提領一││ │ │空。嗣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41│告訴人│於97 年4月間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郁簡全,││ │郁簡全│自稱是酒店小姐「茉莉」,裝熟攀談,嗣時機成熟││ │ │,佯稱想離開所屬經紀公司等事由,要求資助,致││ │ │告訴人郁簡全陷於錯誤,先後於101年3月12日、19││ │ │日,匯款1萬元、3萬5000元至被告樊慶麟附表三編││ │ │號6所示中華五股中興路郵局帳戶,再於同年3月22││ │ │日,匯款2萬5000元至張清德附表三編號5所示中華││ │ │郵政新莊思源路郵局帳戶,於101年4月16日,匯款││ │ │1萬元至附表三編號1所示葉家暐之中華郵政三重溪││ │ │尾街郵局帳戶。嗣「茉莉」失去聯繫,告訴人郁簡││ │ │全始知受騙。 │├─┼───┼──────────────────────┤│ │被害人│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香港賽馬協會資料,劉彩鳳見││42│劉彩鳳│之以MSN 與對方聯繫,對方於100年9月22日,撥打││ │ │電話予劉彩鳳,佯稱為打擊台灣地下六合彩,要求││ │ │匯款,致劉彩鳳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2 分許、翌││ │ │(23)日11時22分許,匯款2 萬元、3萬元、2萬7000││ │ │元至附表三編號37所示蔡子豪之合作金庫沙鹿分行││ │ │帳戶。 │├─┼───┼──────────────────────┤│43│被害人│於100年8月,在網路上刊登交友之訊息,張純善見││ │張純嘉│之以MSN 與對方聯繫,對方自稱「張浩宇」,佯與││ │ │張純善交談洽,嗣時機成熟,向張純善佯稱:可投││ │ │注香港六合彩賺錢云云,又佯稱:已中獎570 萬元││ │ │,須先給付稅金始可領取獎金云云,致張純嘉陷於││ │ │錯誤,於100年9月22日,匯款2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 │ │37所示蔡子豪之合作金庫沙鹿分行帳戶,於同年 9││ │ │月26日,匯款5 萬7000元至附表三編號27所示楊瑞││ │ │見之中華郵政帳戶。嗣張純嘉遲未收到獎金,始知││ │ │受騙。 │├─┼───┼──────────────────────┤│ │被害人│於100年9月間,撥打電話詐騙高玉婷,要求匯款,││44│高玉婷│使高玉婷陷於錯誤,分別於100年9月21日、23日、││ │ │26日各匯款2 萬元、2萬元、3萬元至蔡子豪附表三││ │ │編號37之中華郵政帳戶。 │├─┼───┼──────────────────────┤│45│被害人│於101年2月26日,撥打電話予陳世馨,自稱「楊子││ │陳世馨│」,佯稱需錢孔急云云,致陳世馨陷於錯誤,於同││ │ │年月29日13時55分許,匯款4 萬元至附表三編號52││ │ │所示黃國華之中華郵政宜蘭東港路郵局帳戶。 │├─┼───┼──────────────────────┤│46│告訴人│於100年8月27日,撥打電話詐騙告訴人林銘德,佯││ │林銘德│稱抓走其飼養之鴿子,若不給付贖金,將殺掉鴿子││ │ │云云,致告訴人林銘德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30││ │ │50元至附表三編號41所示被告賴俊羽之彰化商業銀││ │ │行南港分行帳戶。 │├─┼───┼──────────────────────┤│47│告訴人│於100年6月25日,打撥電話予告訴人鄧櫻景,自稱││ │鄧櫻景│是香港彩卷局工作人員「電天佑」,佯稱可提供賺││ │ │錢方式,要求匯款,致告訴人鄧櫻景陷於錯誤,於││ │ │100年7月27日9時,匯款6萬8400元至附表三編號69││ │ │所示蔡明良之新光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戶。 │├─┼───┼──────────────────────┤│48│告訴人│於100年7月15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義閔,自稱││ │邱義閔│是網路購物賣家,佯稱之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 │ │錯誤,復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義閔,自稱是台中銀││ │ │行職員「陳嘉偉」,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 │ │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告訴人邱義閔陷││ │ │於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而匯款2 萬9988元││ │ │、2 萬9123元至附表三編號46所示賴雅琪之華南銀││ │ │行小港分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發覺有異,始││ │ │知受騙。 │├─┼───┼──────────────────────┤│49│告訴人│於100年7月28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明賢,佯裝││ │林明賢│為其子,並佯稱幫友人作保,友人逃至大陸,其遭││ │ │追索債務,若不還款,將遭斷手斷腳云云,致告訴││ │ │人林明賢陷於錯誤,信以為真,於同日15時許,依││ │ │指示先後匯款40萬元、20萬元至蔡明良附表三編號││ │ │50所示之中華郵政臺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內,旋即由││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50│告訴人│於100年8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沈國丞,自││ │沈國丞│稱為「林曉雨」,裝熟攀談,佯裝愛意,嗣時機成││ │ │熟,再佯稱父親欠債,要求借款,致告訴人沈國丞││ │ │陷於錯誤,先後匯款2 萬元5萬元、5萬元至羅永池││ │ │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旋即││ │ │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51│告訴人│於100年8月間,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國外球類博奕││ │賴文彬│廣告,並於交友網站上,佯裝為「楊雅茹」之女子││ │ │,邀告訴人賴文彬前往流覽網站加入投資,並佯裝││ │ │為「陳先生」,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賴文,自稱為上││ │ │開網站客服人員,介紹該博奕投資,致告訴人賴文││ │ │彬陷於錯誤,先投資70萬元,並將款項匯至指定帳││ │ │戶,又於100 年10月間,陸續投資1200萬元,並將││ │ │款項匯至指定帳戶,迨至同年11月1 日,告訴人賴││ │ │文彬表示欲結束投資,並結算獲利,「陳先生」要││ │ │求先繳509萬元稅金始能取回1億6966萬7664元之獲││ │ │利,告訴人賴文彬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復以海關││ │ │懷疑有洗錢嫌疑之事由,要求提供450 萬元保證金││ │ │,又以要繳百分之2稅金給台灣政府,要求匯款339││ │ │萬3000,致告訴人賴文彬陷於錯誤,匯款如數金額││ │ │至指定之帳戶。告訴人賴文彬所匯上開款項,其中││ │ │有70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45所示盧俊宏之陽信商業││ │ │銀行社頭分行帳戶。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