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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江澤游涵歆王凱俐

原告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如
被告
鄭至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鄭至虔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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