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如 被 告 鄭至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鄭至虔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