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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江澤游涵歆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原告
金○宇 (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林○真 (姓名、住居所詳卷)
被告
曾琬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曾琬勻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1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