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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彭全曄陳世旻劉思吟

原告
金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福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涂雲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104 年度易緝字第142 號,原案號92年度易字第111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金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8 月28日申請解散登記,並指定林俊福為清算人)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涂雲華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陳 世 旻

法 官 劉 思 吟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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