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 原告
- 金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福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涂雲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104 年度易緝字第142 號,原案號92年度易字第111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金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8 月28日申請解散登記,並指定林俊福為清算人)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涂雲華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