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李明宗
- 被告
- 聯和採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錠程
- 訴訟代理人
- 劉竭輝 律師
- 被告
- 劉福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劉福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