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劉安榕、陳佳君、鄭凱文
- 當事人范姜惠怡、曾國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范姜惠怡 被 告 曾國寧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被告曾國寧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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