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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劉安榕陳佳君鄭凱文

  • 當事人
    范姜惠怡曾國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范姜惠怡 被   告 曾國寧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被告曾國寧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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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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