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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7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73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志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6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姜志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姜志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對社會治安已潛藏有一定之危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重量、行為時未受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5656號
    被      告  姜志樺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志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04年3
    月24日19時24分許,在白智宏(所涉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部
    分,另行起訴)停放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收受7小包甲基安非他命(
    重量合計約7公克)而持有之。嗣姜志樺於104年3月28日12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皇朝汽車旅館停車場前,
    因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經警循線追查,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姜志樺於偵查中之│被告坦承經真實姓名年籍不│
│    │自白                │詳之人介紹,向同案被告白│
│    │                    │智宏拿取毒品施用,遂於前│
│    │                    │揭時、地,自同案被告白智│
│    │                    │宏處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7小包而持有之 │
│    │                    │事實。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白智宏│證明證人於前揭時、地,無│
│    │之結證              │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7小包予被告之事實。 │
├──┼──────────┼────────────┤
│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證明被告與證人於前揭時、│
│    │年聲監續字第247號通 │地,有見面之事實。      │
│    │訊監察書、通訊譯文各│                        │
│    │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 士 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73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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