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32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俞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俞辰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業於105年 8月15日收受上開裁定,此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