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鄭美玲
- 當事人守盛工程有限公司、王培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原 告 守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被 告 王培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5 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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