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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蘇揚旭劉芳菁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凌德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922號、104年度調偵字第2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凌德銘明知如附件所示之武俠等影片係如附件所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電影檔案置於網路空間,可使不特定人得以藉此觀看上開影片,而侵害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3 年9 月間某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透過大陸地區不詳網頁BT下載電影區,下載如附件所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之視聽著作至其所有之電腦硬碟,再接續於如附表「上傳日期」欄所示時間,在前開居所地,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會員帳號「jack561103」登入其所經營之「凌凌的影音@隨意窩Xuite 影音」部落格,復將如附表「電影名稱」欄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於上開部落格,並在上開部落格網頁建立連結平臺,且提供觀看各該影片之密碼,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連結並輸入密碼後即可瀏覽上揭非法重製之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就上揭視聽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係告訴人飛行公司、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告訴被告凌德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飛行公司、海樂公司、采昌公司及華映公司均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等並具狀撤回告訴,有飛行公司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海樂公司之撤回告訴狀、采昌公司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華映公司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電影名稱  │著作權人    │上傳日期      │
├──┼─────┼──────┼───────┤
│1   │武俠      │飛行公司    │103年10月30日 │
├──┼─────┼──────┼───────┤
│2   │竊聽風雲2 │同上        │103年11月2日  │
├──┼─────┼──────┼───────┤
│3   │驚天凍地  │海樂公司    │103年12月2日  │
├──┼─────┼──────┼───────┤
│4   │絕命連線  │采昌公司    │103年11月18日 │
├──┼─────┼──────┼───────┤
│5   │星際禁區  │同上        │103年11月17日 │
├──┼─────┼──────┼───────┤
│6   │盂蘭神功  │華映公司    │103年10月26日 │
├──┼─────┼──────┼───────┤
│7   │風暴      │同上        │103年10月30日 │
├──┼─────┼──────┼───────┤
│8   │寒戰      │同上        │103年11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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