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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立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立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之「第646 號」應更正為「第648 號、第649 號」,第9 行「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應補充更正為「另案通緝為警查獲,陳立群在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其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前,自承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嗣並接受裁判,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之「偵訊時」應補充為「警詢及偵訊時」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陳立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其犯行前,自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應符合自首要件,且有訴訟經濟之效,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
    被      告  陳立群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立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2月
    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
    字第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悛,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月10日22時許,在其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
    月11日1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與清水路口,因
    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立群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件尿液
      檢體編號與受檢人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H0000000)、
      勘寒採證同意書各1紙。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嘉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1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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