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種義
- 選任辯護人
- 鄭馨芝律師
- 被告
- 阮氏伶
- 選任辯護人
- 彭韻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與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等素行,其犯行嚴重危害告訴人家庭和諧,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智識程度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715號
被 告 丙○○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女 32歲(民國72【西元1983】年9
月5日生)
住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越南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乙○○之配偶,甲○○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
竟仍與丙○○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1年底
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某旅館發生性行為1次。嗣乙○○因
懷疑甲○○所生兒子阮○勝(102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之身分,遂將丙○○與阮○勝之DNA檢體送檢驗,於104
年8月5日取得DNA親子驗證報告,始確知阮○勝為丙○○親
生子,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丙○○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㈢告訴人乙○○於偵訊時之指訴。
㈣NDA親子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被告2人罪嫌均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後
段之通姦、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