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浚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浚龍因搶奪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陳浚龍因搶奪等8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罪名應分別為「搶奪」、「竊盜」,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罪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搶奪;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罪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應為「104 年4月15日」,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04年5月26日;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04年10月1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0月19日,以上誤載部分均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8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