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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育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育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育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意旨之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2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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