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聰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聰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陳文聰前於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3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5 罪)、5 月、10月(共3 罪)確定;復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3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6 月、7 月(共3 罪)確定;另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於98年11月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2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0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17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