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銘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銘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銘志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157號、第994 號、第1962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5 年1 月21日15時44分許在觀護人室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受有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