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上豐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
- 兼代表人
- 許三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21871 號、2434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1871 號、第24343 號,被告上豐生技有限公司、許三柱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第1 為緩起訴及不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期滿。扣案物(105 年度紅保字第162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三柱前因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4343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15819 號處分書駁回確定,並於104 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如105 年度紅保管字第162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業據被告許三柱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所進口等語,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7 月24日FDA 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3 年7 月16日北普遞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進口報單、上豐公司出具之個案委任書、「DAEJOO Manual Instrument for General Use(Non-Sterile )」醫療器材許可證各1 份及上開醫療器材之照片4 張在卷足稽,足認該物品確為其等所有,且係因本件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所得之物,聲請意旨雖誤認扣案之物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不影響法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名 稱│數量 │ ├───────────────┼────┤ │「DAEJOO Needle&Polydioxanone │31,500個│ │Thread(Sterile )」醫療器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