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漢彬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漢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彬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漢彬前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5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12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1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1月2 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