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595號,鞠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刑法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賴俊吉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一節,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佐,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